私募股权基金二级市场减持新规合规备忘录
本所就私募基金于二级市场减持新规出具备忘录如下,谨供贵司参考:
一、私募股权基金二级市场减持新规的背景
5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发布《减持管理办法》《变动管理规则》,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同日,沪深北交易所亦发布了修订后的配套规则;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业务指引(2024年5月修订)》;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业务指引》;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以下与《减持管理办法》《变动管理规则》合称“减持新规”)。
二、股东锁定期
(一)首发上市后退出的锁定期
1、身份为发起人股东
如果私募基金在公司股改前,投资未上市公司,在公司股改后,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之后公司成功上市,则私募基金持有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自上市之日起1年。
2、身份为增资股东(包含突击入股的锁定期)
如果私募基金在申报前12个月内(突击入股)增资成为新股东,锁定期: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
如果私募基金在申报前6个月内(突击入股)增资入股,锁定期:自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36个月。
如果私募基金通过增资持有首发前股份且非突击入股的,锁定期:自上市之日起1年。
3、身份为受让方(包含突击入股的锁定期)
如果私募基金在申报前12个月内(突击入股)受让老股,锁定期: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
如果私募基金在申报前6个月内(突击入股)受让老股,转让方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锁定期: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如果私募基金通过受让老股持有首发前股份且非突击入股的,锁定期:自上市之日起1年。
4、身份为战略投资者
如果私募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其获得配售的证券锁定期:自上市之日起1年(北交所6个月)。
5、身份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
如果私募基金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是前述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则私募基金所持公司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进行锁定(北交所12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特定情形下的股价低于规定价格,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公司在创业板或者科创板上市,还应关注拟减持时点公司的盈利情况,如果公司尚未盈利,减持比例会受到限制。
6、发行人无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
如果私募基金所投企业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所持有股份,恰好在予以锁定的百分之五十一股份的范围内,且不存在豁免锁定情形的,则私募基金持有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二)非公开发行后退出的锁定期
1、通过“竞价发行”参与定增
如果私募基金通过“竞价发行”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则私募基金持有该部分股票的锁定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2、通过“锁价发行”参与定增
如果私募基金通过“锁价发行”参与上市公司定增,该私募基金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或者通过认购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或者为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则该私募基金持有该部分股票的锁定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北交所12个月)。
三、持股5%以上大股东减持
(一)私募基金持股合并计算
同一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旗下不同私募基金产品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需合并计算,具体依据如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8年4月13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4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通过私募基金、信托计划、QFII和RQFII管理的私募产品、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如无相反证据,应当按照管理人或者受托人合并计算。”
因此,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同一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多只基金产品会被认定为属于一致行动人,应合并计算。同一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旗下不同私募基金产品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下,各基金产品会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其所拥有的权益应合并计算(即多只基金产品累计持股达到5%以上的应认定其为大股东)。
(二)减持比例限制
根据减持新规并结合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减持方式进行分类,持股5%以上大股东具体减持比例限制如下:

(三)禁止减持情形
持股5%以上大股东禁止减持情形如下:
1、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2、该大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3、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4、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信息披露要点
1、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披露
①事前披露
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②事中披露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达到或者超过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每减持5%或减持至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同时,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
③事后披露
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大股东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如果上市公司存在回购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买卖情况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披露
①事前披露
暂无事前披露要求。
②事中披露
每减持达到或者超过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同时,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
③事后披露
如果上市公司存在回购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买卖情况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
3、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披露
①事前披露
认购邀请书发出次一交易日,参与转让的股东应当披露询价转让计划书。证券公司对参与转让的股东出具的核查意见,应当作为询价转让计划书的附件一并披露。
②事中披露
确定转让价格的次一交易日,参与转让的股东应当披露提示性公告,披露初步确定的转让价格、转让数量等信息。
询价转让实施完毕前,出现不得减持或不得询价转让情形的,参与转让的股东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相关情况和重新确定的转让结果。
③事后披露
询价转让股份变更登记完成的次一交易日,参与转让的股东应披露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
参与转让的股东因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或者其他原因未能转让,或者受让方未认购的,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中应当披露。
4、通过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披露
①事前披露
参与配售的股东应当披露配售计划书。
证券公司对拟参与配售的股东出具的核查意见,应当作为配售计划书的附件一并披露。
②事中披露
股份配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参与配售的股东应当披露提示性公告,披露本次配售的配售权比例。配售权比例为拟配售转让的股份总数占配售对象持股总数的比例。
③事后披露
股份配售变更登记完成的次一交易日,参与配售的股东应当披露配售结果报告书。
5、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披露
大股东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四、特定股东减持
特定股东即大股东以外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5%以下股份的股东。
(一)减持比例限制
根据减持新规并结合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减持方式进行分类,特定股东具体减持比例限制如下:

(二)信息披露要点
1、以询价转让方式、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参照持股5%以上大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
2、以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新规无明确要求,但需遵守股东本身承诺。
五、董监高减
在实务当中,私募基金在其投资的企业中委派董事的情形较为常见,如该委派董事持有企业的股份,则该董事亦需遵守减持新规的相关约束,与旧减持规则相比较而言,本次减持新规:
1、明确了除上市公司董监高自身名下的股份以外,“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亦在减持限制范围内;
2、明确了董监高在上市公司违法、自身违法和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不得减持的情形;
3、明确了董监高与大股东相同,通过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
4、明确了董监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持续共同遵守董监高的减持限制要求;
5、缩短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及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不得减持的期限(“窗口期限制期间”),即将董监高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窗口期限制期间由“公告前三十日内”调整为“公告前十五日内”,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窗口期限制期间由“公告前十日内”调整为“公告前五日内”;
6、明确了董监高违规减持时与大股东相同,监管部门亦可对违规董监高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除上述减持新规的补充及调整以外,委派董事的其余减持限制(如在任期间、离职一定期限的减持比例限制等)均与此前一致,因此,如私募基金在其投资的企业中委派了董事,且董事持有公司股份的,需结合减持新规及原有规则执行。
六、违规减持处理及案例
(一)违规处理方式
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等。
(二)违规处理情形
1、在不得减持的期限内减持股份的;
2、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减持股份的;
3、超出规定的比例减持股份的;
4、违反《股东减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即融券卖出/转融通出借股份)、第二十条(即一致行动人未遵守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即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一致性行动人未遵守六个月内视同一致行动人规定)减持股份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减持股份的情形。
(三)违规减持案例
【案例一:共青城禾元基金被动减持未遵守预披露减持计划的规定】
2019年3月,湖南证监局对共青城禾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禾元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披露其减持股票存在违规行为。具体来看:
共青城禾元基金于2018年8月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强制平仓减持了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股份”)股票34万股,成交金额346.12万元。减持前,共青城禾元基金通过协议受让方式取得开元股份股票1703.4万股,占开元股份总股本的5.02%。基金在减持前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共青城禾元基金持股比例5.02%,是开元股份的大股东;共青城禾元基金于2018年8月减持,减持前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共青城禾元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二:芜湖华融渝展基金违反持股变动达到5%需报告公告的规定】
2024年1月,西藏证监局对芜湖华渝展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华融渝展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披露其减持过程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具体来看: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暨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拍卖20,299,562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7.7%。芜湖华融渝展基金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股份比例减少超过5%时,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迟至2024年1月18日才对外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芜湖华融渝展基金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股份比例减少超过5%时,未在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芜湖华融渝展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三:天津中安和汇基金违反持股变动达到1%需及时告知的规定】
2024年2月,浙江证监局对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中安和汇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披露其减持时未及时信息披露。具体来看:
天津中安和汇基金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3年11月27日,天津中安和汇基金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卓锦股份股票累计达到1%,未及时告知卓锦股份,导致卓锦股份迟至2023年12月7日才披露《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天津中安和汇基金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卓锦股份股票累计达到1%,未及时告知卓锦股份,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天津中安和汇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综上,减持新规系在旧减持规则的基础上,对市场反映的突出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调整,并同步就其他方面进行了对应的完善。对于私募基金而言,需重点关注本次减持新规的新增及修订的内容,以确保在合规的前提下,作出减持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份的相应合理安排。
以上内容供贵司参考,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