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案例丨“韩束”VS “一束韩”——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受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美公司”)委托,对广州一束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束韩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一束韩”标识的行为,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0111 民初 10709号】
“上美公司”是一家知名化妆品企业,旗下有“韩束”、“一叶子”、“红色小象”等化妆品品牌。第 3584042号“”注册商标在“一束韩公司”成立之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一束韩公司网店宣传图片)

(一束韩公司备案的产品包装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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