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案例丨“韩束”VS “一束韩”——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24-07-22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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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受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美公司”)委托,对广州一束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束韩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一束韩”标识的行为,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0111 民初 10709号】

“上美公司”是一家知名化妆品企业,旗下有“韩束”、“一叶子”、“红色小象”等化妆品品牌。第 3584042号“”注册商标在“一束韩公司”成立之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一束韩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9 月 19 日,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生产、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等。“一束韩公司”在 1688 平台上开设的店铺中宣传:“一束韩公司”为一家专业的护肤产品生产加工公司。产品宣传展示图中有使用“一束韩生物科技”字样。店内有销售多种化妆品产品。“一束韩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2019 年 1 月备案了一系列“一束韩”品牌的化妆品,目前已注销。其中“一束韩收敛毛孔精华液”的备案包装图显示包装上有“一束韩”字样以及“一束韩公司”的企业名称。

 

(一束韩公司网店宣传图片)

(一束韩公司备案的产品包装图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束韩公司”对“”品牌应当知晓,但在其于 2017 年成立之时,“一束韩公司”并未进行合理避让,而系将与第 3584042 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一束韩”作为其企业字号进行登记,主观上难谓善意。客观上,“上美公司”、“一束韩公司”经营的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相近似,“一束韩公司”在其经营的同类商品上即化妆品的宣传及包装中使用其字号或者名称,易使得相关公众认为是“上美公司”的商品或者与“上美公司”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一束韩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一束韩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字号为“一束韩”的企业名称,并赔偿“上美公司”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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