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美容仪经营规则 | 国瓴消费品研究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20-04-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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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发展,规则是关键。我国化妆品行业的蓬勃发展,消费者对美的追求不断升级,与美丽健康相关的美容仪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因其品类众多、功能多样、使用便利、富有科技感等特点,再加上商家大量广告宣传及网红、明星的推崇,美容仪销量近几年保持高速增长的趋势。据天猫国际数据显示,在2019年618期间美容仪销售额增长了8倍,双11期间美容仪首小时成交同比增长257%。新思界产业研究中心发布的《2018-2023年中国美容仪行业市场现状及投资分析报告》显示:“2017年我国美容仪产品市场零售额达到45.2亿元,同比增长达到886%,美容仪市场呈现爆发式增长。其中,抗衰老和去皱类美容仪占据总市场50%左右的份额,清洁类美容仪占据30%左右的市场份额。”鉴于美容仪的蓝海发展前景,传统的家电企业如奔腾、松下纷纷推出不同功能的美容仪,与此同时一些化妆品企业如宝洁、倩碧也开始涉足此领域,开发出与护肤相关的美容仪,搭配其化妆品销售。面对蓬勃发展的美容仪市场,本文将对美容仪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供经营者参考。

      什么是美容仪?美容仪是一个新兴品类,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还没有专门针对美容仪的定义、分类作出明确规定。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并进行总结,目前市场上对美容仪普遍的定义为:美容仪是一种利用物理、电子技术、光学等方法,作用于人体身体、面部,达到美容效果的仪器。从美容仪的使用部位来看,一般分为皮肤护理美容仪和毛发护理美容仪。其中皮肤护理美容仪包括面部皮肤护理美容仪(如蒸脸器)和身体皮肤护理美容仪(如瘦身仪)等;毛发护理美容仪包括脱毛类美容仪(如脱毛仪)、生发类美容仪(如电激光生发仪)和美发类美容仪(如卷发器、毛发定型器)等。从美容仪的作用原理来看,分为微电流类、离子导入类、射频类、光疗类、激光类、超生波类、熏蒸类等。从美容仪的功能来看,分为清洁类、美白类、抗皱类、祛痘类、吸黑头类、生发类、脱毛类、美发类等。

      美容仪是否属于化妆品?针对消费者不同护肤、保养的需求,美容仪的产品功能也在不断细化,从清洁、补水、美白到抗皱、瘦脸、祛黑头、祛痘等层出不穷,其功能宣传与化妆品高度近似。目前尚在执行的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条对化妆品的定义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因此从产品范畴上看,化妆品是日用化学工化产品,而美容仪是仪器或工具,尽管其功能与化妆品近似,但它不属于化妆品。

       美容仪是否属于医疗器械?美容仪的功能多样,既有清洁、紧致等基础功能产品,也有祛痘、祛皱、抗老、生发等特殊功能产品,那么这些特殊功能的美容仪,特别是在医美医院使用的、具体特定治疗功效的美容仪,如生发仪、水光针、微针、强脉冲光脱毛仪等美容仪,是否属于医疗器械产品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对医疗器械定义和目的作了明确规定:“医疗器械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1)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2)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3)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4)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5)妊娠控制;(6)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目前我国对医疗器械实行目录管理。因此,凡符合医疗器械的定义和目的的美容仪属于医疗器械产品,如电激光生发仪、水光针、微针、射频微针治疗仪、强脉冲光脱毛仪等美容仪属于医疗器械产品;不符合医疗器械的定义和目的的美容仪则不属于医疗器械产品,如高频皮肤美容仪、洁面仪、嫩肤仪等美容仪不属于医疗器械产品。那么不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的美容仪属于哪类产品呢?根据GB5296.2-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中3.1条规定,在家庭、寓所及类似用途场合,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电器装置属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根据该规定不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的美容仪属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类产品,即小家电范畴。

      美容仪是否需要进行3C强制认证?强制认证是国家为保护消费者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等规定要求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经过强制认证的产品俗称3C产品。美容仪因作用于人体面部、身体,与消费者健康、安全相关,是否属于3C强制认证产品呢?《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应进行认证,而《强制产品认证目录》中与美容仪相关的产品只有第七类中第9种“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产品。根据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以下简称“目录公告”)中,对“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产品种类描述是指“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且用于对头发或皮肤护理的带电加热元件的个人护理器具”,但备注中强调“不包括医用皮肤、毛发护理器具、电动剃须刀等”。由此可见,备注范围外的美容仪若同时满足产品种类描述这两个条件,则属于3C强制认证产品;反之有任意一项不符合(例如内置电池直流供电,或者没有电加热元件)则不属于CCC产品。当然有些商家为了市场推广的需要,会将不在《强制产品认证目录》中美容仪送去作自愿认证,取得《产品认证证书》,以证明产品的安全性,但这种《产品认证证书》与《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两种不同的证书。

美容仪标签上应标注哪些内容?不同性质的美容仪,标签标注内容也不同。(一)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的美容仪标签,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相应规定,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2)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3)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4)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5)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6)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7)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8)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9)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者说明;(10)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11)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同时,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相应规定,标签不得有下列内容:(1)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2)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3)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4)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5)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6)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7)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以及其他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二)不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的美容仪标签,根据GB5296.2-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中5.2条规定,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色别指示、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编号。根据GB5296.2-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中5.3条规定使用说明书上应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性能特点、产品部件介绍、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保养和维护、制造商名称和地址、执行标准编号和其他说明。

      美容仪商标注册应选择哪些商品类别?美容仪属于消费品范畴,品牌在经营中意义重大,是经营者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因此,经营者要作好品牌管理,特别是商标保护工作。就商标注册而言,美容仪在商标国际分类中主要集中在第8类剃须刀、脱毛器、卷发用手工具,第10类按摩器械和第11类蒸脸器、吹风机商品上,在这些类别上的相应商品应选择注册。同时因美容仪与化妆品、光学仪器、化妆镜、化妆用具、广告、美容服务业务相关,从业务长远发展和商标战略保护角度,建议除前述商品类别外再增加注册如下商品类别:第3类化妆品,第9类光学器械和仪器,第20类化妆镜,第21类化妆用具,第35类广告和第44类美容服务。

      伴随着消费升级和生活水平提高, 90后年轻消费者尤其女性消费者对于美的追求日趋升级,对美容仪的认可度越来越高,美容仪市场呈现井喷迹象。但,目前我国美容仪市场才刚起步,还没有针对美容仪的相关法定定义、分类及技术标准;消费者包括一些监管部门对美容仪的产品归类和资质要求还存在疑惑;美容仪生产、销售、宣传等经营上还是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但,我国美容仪市场想象空间巨大,相信随着美容仪行业不断发展,行业规则不断健全,我国美妆市场将会涌现出一批优秀的美容仪品牌和高品质的美容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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