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瓴律师事务所联合编制《2020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研究报告》
中国资本市场不断深入改革,监管机构及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及监督愈发严格。新浪财经携手国瓴律师事务所盘点2019年上市公司舆情公告、诉讼公告等,联合编制《2020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已在新浪财经等各大平台发布。
《报告》共分七章:具体列举了2019年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及修改、汇总分析了上市公司澄清公告、从发布涉诉公告的上市公司行业类型及全省市分布分析了上市公司涉诉公告、就新《证券法》的实施、证券会监管力度加强、证券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监管力度加大、2019年十大经典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例回顾及学者专业解读虚假陈述、市场操纵。
国瓴所金融证券部着手收集上市公司涉诉数据,并从2019年涉及新增诉讼纠纷公告中,发现上市公司的债务纠纷与股权纠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部分债务建立在股权质押基础上,因此部分债务纠纷后续可能衍生为股权纠纷。
因此国瓴金融证券部薛天鸿律师、朱琴律师及陈志娟律师分别例举了方正科技虚假陈述案、北汽蓝谷虚假陈述案及江苏保千里虚假陈述案,并对案件进行了点评分析。
一、方正科技虚假陈述案
截至2020年1月19日,方正科技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共计1187件,合计诉请金额为2.1亿元。其中已判决、已调解且已收到法院文书的案件共计1040件,诉请金额为1.4亿元,方正科技需赔付的金额合计6400万元。
薛天鸿律师对该案进行点评,认为方正科技案是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在群体性证券纠纷中依职权选定的示范案件。该案作为全国首例适用示范判决机制的案件,是该机制与支持诉讼、诉调对接等机制相结合的有益尝试,有效缩短诉讼周期,实现证券纠纷的多元化解,为此后各地人民法院陆续推行示范判决机制提供了重要借鉴。
同时,方正科技案中就投资者损失核定还引入了第三方专业辅助支持机制,投服中心以资本市场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身份,接受上海金融法院委托,依托开发的“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损失计算软件”,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投资者的损失进行核算,批量出具《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而这一机制对于未来股民维权诉讼的损失核定工作无疑将带来巨大便利。
二、北汽蓝谷虚假陈述案
2016年9月,中国证监会对北汽蓝谷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北汽蓝谷公司在2010年至2014年各期年度报告中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诉讼事件和重大担保事件,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和所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朱琴律师认为,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通常法院在认定有关信息是否符合重大性要求时,除参照法律法规外,亦会结合“投资者决策”标准及“证券价格影响”标准来确定,从而判断投资者损失与被处罚人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投资者决策”标准适用于初始信息披露阶段,也适用于信息持续披露阶段。而“证券价格影响”标准则更适用于上市公司持续性信息披露阶段。
三、江苏保千里虚假陈述案
2017年8月,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童爱平、王务云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2017)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并处罚。
该案是上市公司董监高被行政处罚后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中抗辩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经典案例。陈志娟律师认为,在该案中,法院虽然认定保千里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免除了部分董监高的连带赔偿责任。基于证券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所保护的法律利益性质有所不同,构成要件及认定依据的实体法律规定也不同,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损害他人利益的过错与行政处罚责任构成要件中违反管理秩序的过错并不完全相同。上市公司董监高因信息披露违法而被行政处罚,并不必然导致或者推定其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判断相关董监高是否尽到忠实、勤勉义务。
本案被告童某某、王某某并无不当行为或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过失,故不应对保千里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裁判思路将董监高在行政处罚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与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进行了区分,值得肯定。
国瓴金融证券部是一个力求以严谨的工作态度、敬业的服务精神与专业的法律素养为客户排忧解难的专业律师团队。主要业务包含:AB股首发上市、公司债券发行、基金、信托、银行、保险、融资租赁等领域的争议解决、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维权业务等。2019年10月起,国瓴金融证券部与新浪平台开展密切合作,联合编制《2020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研究报告》,多次参与“法说资本”栏目、新浪财经云授课等。就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维权业务,我所金融证券部接受了大量股民的委托,为股民向上市公司索赔提供了一条较为完备的申诉渠道,帮助广大股民挽回巨额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