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天琳、王伟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
王伟与邢天琳均系凌河区解放路五段银河广场小区业主,王伟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2021年1月12日至3月12日,邢天琳在“银河业主2群(非官方)”中多次发布“3-151(王伟)自己拿好处、坑业主、拿人手短、拿人大米白面旅游啥的”等言论。王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邢天琳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并在微信群内消除其言行所造成的恶劣影响。
【判决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是根据公民的行为作风等所形成的对公民品质、操行、声誉及其它素质的公正的社会评价,它关系到公民在社会中应受到尊重的程度。邢天琳提出自己系在给业主委员会委员提意见、没有捏造虚构、说王伟收取好处是在做假设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邢天琳因发布对王伟的不实言论致王伟的社会评价降低,因自己的侵权行为给王伟的名誉造成不利影响,故邢天琳应该对王伟赔礼道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邢天琳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在“银河业主2群(非官方)”向王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邢天琳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邢天琳提交了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3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小区内的商业广告确实是有收入,并且被上诉人没有承认有收入,该判决已经生效2个半月但是一直未按判决结果公开相关信息。因被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但该判决书中认定事实部分并未对上诉人所主张的商业广告收入等相关事实予以认定,其判决结果也未涉及到商业广告收入等相关内容,故对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邢天琳已预交,由上诉人邢天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