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喻昆、黄玉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21-09-30 00:00
阅读: 48

【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原告与被告各出资126,530元,在房屋以“贝壳·优铭家香周路店”名义合伙从事房屋中介事务。双方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没有其他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及义务。二人合伙一段时间后,将118-2号房屋分割一部分转租给发廊使用,租金为每年40,000元,首期租赁周期为2019年4月-2020年4月。2019年4月,原、被告签订《撤股协议》,约定:“李红彪与孙刚合伙共同经营位于的房屋,孙刚同意李红彪撤出应有股份,撤出条件,李红彪即得到公司孙刚的押金2万元和118-2小门头一年的租金,租金按承租方付款方式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取得被告的押金20,000元,被告又向原告交付了118-2房屋半年租金20,000元。此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下半年的租金20,000元。2020年3月,贝壳业务监察出具《关于大连优铭家—香周路店私单摘牌的处罚公告》,载明2019年5月-6月,店东李红彪与客户、业主私下成交系统内房源,签署非平台合同,并收取居间服务费120,000元,给予解约并摘牌。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位于的“贝壳·优铭家香周路店”是以大连众联房屋经纪有限公司名义加盟成立的,加盟信用保证金40,000元,原被告各出资20,000元。另查,大连众联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红彪,股东为李红彪、王海燕。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李红彪与孙刚协商共同经营房屋中介事务,双方为此成立合伙关系,并在合伙成立之初共同、平等地投入资金。后李红彪决定撤出合伙经营,双方为此达成了《撤股协议》,该协议名称虽不准确,但真实意思是经过合伙清算,孙刚同意给付李红彪6万元退股费。该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当属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根据协议内容,李红彪获得孙刚的押金2万元和118-2小门头一年的租金,租金按承租方付款方式支付(半年一付)。经查,李红彪已取得2万元押金和118-2门头房前半年的租金,孙刚尚欠李红彪的118-2门头房后半年租金已到付款时间,孙刚应当按约给付。孙刚以李红彪未向其交付店铺的加盟手续及信用保证金凭证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给付,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首先应当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但案涉《撤股协议》未约定双方互负履行义务,孙刚主张的交付店铺的加盟手续及信用保证金凭证并非《撤股协议》中李红彪所负的义务或李红彪取得6万元退伙费所附的条件。故孙刚的抗辩权不应得到支持,一审判决应予纠正。孙刚如有证据证明双方就加盟手续及信用保证金凭证移交一事达成了合意,可另案主张

 

李红彪在一审起诉时未要求孙刚给付利息,其关于利息的上诉请求属于其在二审中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因双方对此无法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民初384号民事判决;

 

二、孙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红彪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合计600元,由孙刚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分享
  • 021-33883626
  • gl@guolinglaw.com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