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胜强与李书涛、金宏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21-09-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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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迟胜强向一审法院起诉李书涛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标的分别为10万元、5万元。经分别开庭审理查明事实,迟胜强与李书涛之间发生多次借贷行为,且时间较长,在此特殊情况下,根据庭审情况,李书涛在借款后,一定程度上履行还款义务,但是还款为具体哪笔借款和时间,迟胜强与李书涛未达成一致意见,致使两个案件分别裁判,不能对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故应将两个案件一同起诉,充分发挥双方的诉辩权,更能查明案件事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士四条规定,裁定:驳回迟胜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退回迟胜男。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迟胜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与李书涛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李书涛为其出具的收条等债权凭证,故一审法院应对双方当事人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借贷金额、偿还数额、违约责任、保证责任等进行实体审理。

 

【判决结果】

一、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21)吉0402民初83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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