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配套保密协议的法律问题 | 企业风控

作者: 薛天鸿 徐光宇
发布于: 2020-12-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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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及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一种特别规定。此处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用人单位越来越注重对本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加签保密协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1.保密范围,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最好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内容,否则很容易因约定不明引发诉讼纠纷。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保密协议内容。

2.保密主体,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涉密岗位的劳动者,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赠与、转让、销毁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不必然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

3.保密期限,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4.权利义务,在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如何使用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职务成果的归属、涉密文件的保存与销毁方式等内容,有特殊条款的还应以列举方式进行约定。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协议中不得直接设定违约金,若约定违约金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保密协议中不可约定违约责任,保密协议中可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内容以及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

5.竞业限制,虽然竞业限制条款可约可不约,但不可否认竞业限制条款是商业秘密有力的保护伞。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和义务、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以及条款解除的条件,否则稍有不慎,企业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的危险。

6.纠纷管辖,保密协议从属于劳动合同,但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具备劳动合同基本内容的,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只订立保密协议,且不具备劳动合同基本内容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机构,但争议解决机构必须确定、唯一,不能既约定选择仲裁机构又约定选择法院,不能既约定选择A地又约定选择B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否则该条款无效。

【案例分析】

       反光材料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4日,经营范围为反光材料及应用反光材料制品、镀膜制品、加工销售等。宋俊超自2006年起在反光材料公司任业务员,主要负责东北三省和其他部分地区的销售业务,掌管反光材料公司在东北三省的全部客户资料及其他省份的部分客户资料。反光材料公司与宋俊超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并约定有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反光材料公司对其经营信息制定有保密制度,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向宋俊超及其他业务员支付了保密费用。后宋俊超借用其亲属李建发的名义注册睿欣经营部,并与反光材料公司东北地区客户进行交易。

       法院经审理认为,反光材料公司耗费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劳动,形成了包含详细经营信息的客户名单,构成了反光材料公司经营信息的秘密点,体现了反光材料公司特有的客户信息,不能从公开的信息中获取,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条件。这些经营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在生产经营中具有实用性,能够为反光材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符合“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认定条件。反光材料公司为上述经营信息制定了具体的保密制度,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与宋俊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了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反光材料公司也向宋俊超及其他业务员支付了相应的保密费用,证明了反光材料公司为上述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综上,反光材料公司制作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宋俊超自2006年起在反光材料公司任业务员,对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关于反光材料公司商业秘密的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十分熟知。宋俊超以亲属李建发的名义注册睿欣经营部,并与反光材料公司东北地区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违反保密约定,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反光材料公司经营信息的行为,侵害了反光材料公司的商业秘密。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当今企业的主要产业类型也逐渐从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高附加值的知识密集型产业转型。在此类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劳动用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遭遇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况,而泄露的源头基本上都是集中在掌握了该部分技术的企业高层或技术员身上。故针对此类型企业,有必要就公司相关机密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或在商业秘密泄露后及时获得救济。在本案,反光材料公司未雨绸缪,与其员工提前签订了保密协议,在商业秘密泄露后成功予以制止,并就其所受损失予以及时止损,很好的做法。通过本案,需要额外提示的一点在于:保密协议存在的本身即是一种“威慑”,企业可以通过保密协议沉重的违约代价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住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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