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证券市场“宽进严管”新趋势 | 国瓴律师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20-03-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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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深圳证券交易所,1990年12月1日开始试营业,1991年7月3日正式成立。从上交所成立之日算起,中国资本市场走过了三十年。三十年中,我国资本市场经历了6次大牛市和4次大股灾,有成就,也有教训。 三十年,中国经济取得了巨大进步,我国资本市场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013年11月,中共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指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深化改革的重点是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提出,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反观我国《证券法》,1998年通过,1999年7月1日起实施,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刚刚兴起的时候制定的。证券法实施后,先后于2004年、2005年、2013年和2014年修改(修正)四次。2019年修改前,我国证券法已经表现出了一定的滞后性,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企业融资难和投资者保护不到位,市场活力不足。在上述大背景下,《证券法》的修改提上了日程。2019年证券法修订历时六年,横跨股灾,途经科创板试点,CDR推出,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历经艰辛,但春暖花开,值得期待。

      一部法律不管它有多少条,都有一个核心,或者说是一个灵魂。这个灵魂是具体制度设计的基础。新《证券法》也不例外。新《证券法》的灵魂是什么呢?在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当下,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宽进”促进企业股权融资,“严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对证券市场而言,促进企业融资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同等重要。企业融资难,企业不愿意参与资本市场,资本市场就很难繁荣;市场不能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望而却步,企业就无法利用资本市场获得资金,二者是一币两面的关系。按照这个方向,新《证券法》首次明确了推行注册制;专章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专章加强投资者保护;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同时,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如此,将发行人推向市场,通过上市企业在市场上治理、经营、财务状况等真实力的比拼,通过投资者“用脚投票”的方式实现优胜劣汰,最终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新《证券法》的“宽进”主要体现在证券发行环节。企业上市难,股权融资难,是很长一段时间内企业IPO的现状。在注册制下,新证券法重新构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决策权还给市场。证券法修订过程中,关于股票发行制度一直有争议,核准制,核准制与注册制并行,全面注册制,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最终,新《证券法》明确全面落地证券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当然,注册制并不是一步到位。按照目前的安排,基本是分三步实施,第一步上交所科创板,已经实施;第二步深交所创业板实施,大概率今年实施;第三步主板及中小板,全面实施,明年也是大概率的事。新《证券法》进一步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和存托凭证发行不再适用首发条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注册制首发条件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发行条件基本吻合,贯彻了科创板注册制试点成果,体现了市场化导向;同时进一步界定了相应条件的边界,判断标准明确化,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将发行决定权交给市场,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更具有可预判性。此外,新《证券法》还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问询以三个月为限,但发行人补充、修改答复反馈时间不计算在内。因此,可以预判治理规范的公司发行核准时间,加上答复反馈时间基本上可以控制在6个月左右。因此,发行人1年内上市将成为企业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常态。相比于核准制,注册制更有利于推动企业股权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新《证券法》严管体现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中介机构监管等多个维度。新《政权法》的严管,首先体现在制度创新上,通过制度创新严管证券违法行为。如:(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和责任主体,严管信息披露。(2)明确内幕交易概念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界定,严惩内幕交易。(3)建立操纵证券市场负面清单制度,严惩操纵证券市场行为。(4)规范举牌上市公司,违规部分36个月不得行使表决权,严惩野蛮人违规举牌上市公司。(5)限制倒壳卖壳,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6)创立“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中国版集团诉讼制度,保护投资者权益。(7)对责任人实行双罚,比如对欺诈发行,除了要对发行人进行处罚,对发行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处罚。除了上述制度创新外,新证券法还确立了严禁出借账户、规范短线交易等制度,严管证券交易。新《证劵法》的严管,还体现在违法责任上,加大违法成本,严惩证券违法行为。证券违法行为的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就民事责任而言,如欺诈发行,发行人违法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对他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实行过错推定,除非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实际加重了违法主体的责任。就行政责任而言,新《证券法》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行政处罚的力度。大的方向是,有违法所得的一律没收,并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例如,新《证券法》181条对欺诈发行、尚未发行证券的,要给予发行人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要处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大家可能光看2000万这个数了,实际上后面的比例罚可能会比2000万更大,因为这取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到底是多大规模。就刑事责任而言,刑法对特定证券违法行为还规定了刑事责任,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市场罪等。惩罚目的在于遏制。新证券法大幅度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有其必要性。特别是在注册制全面推行的今天,证券市场如果只有“宽进”没有“严管”,显然无法实现优胜劣汰的效果。

      一个好的证券制度可以催化更多伟大的公司,更好的推进社会进步。新《证券法》坚持了市场化、法制化的改革方向。一方面,全面推行注册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等各环节的制度设计,为规范企业借助资本市场融资、做强做大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另外一方面,提高了违法行为成本,严惩证券违法行为,震慑证券违法行为人。新《证券法》的全面实施,开启了证券市场“宽进严管”的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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