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健传销犯罪案”看传销行为的边界 | 国瓴律师
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健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17日。2018年12月,丁香医生发表文章《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将天津权健公司推上风口。2019年1月,天津市公安机关对权健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虚假广告罪立案侦查。2019年11月,权健公司、权健公司实际控制人束昱辉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罪案,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查明,2007年以来权健公司以高额奖励为诱饵,引诱他人购买成本与售价严重背离的产品成为权健公司会员,再以发展会员的人数为依据进行返利,诱使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金字塔式层级关系,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束昱辉作为权健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起决定作用,其他人分别按照束昱辉的授意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或作为权健公司经销商,发展会员参与传销活动。2020年1月8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权健公司及权健公司实际控制人束昱辉等12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依法公开宣判,认定被告单位权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12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权健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亿元,判处被告人束昱辉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对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权健公司实际控制人束昱辉当庭表示认罪。
传销是在直销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商品销售形式,又称为“多层次传销”。传销产生于二战后期的美国,成型于战后的日本,爆发于中国。在我国市场经营发展过程中,传销曾给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混乱,特别是二十世纪末期,导致很多家庭支离破碎,引起了严重的社会问题。《禁止传销管理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经营实践中,典型的传销行为有以下四种方式:(1)入门费方式,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2)拉人头方式,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3)团队计酬方式,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4)入会费并拉人头方式,即组织者或经营者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牟取非法利益的。在行政监管的范畴内,上述行为均为传销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但,传销行为不等于传销犯罪。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刑事犯罪的范畴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打击的传销是指收取“入门费”并“拉人头”形式的金字塔欺诈销售,并不包括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等传销活动。根据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三十人以上且层级三级以上”是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三级以上包括三级。就权健传销犯罪案而言,权健公司以高额奖励为诱饵,引诱他人购买成本与售价严重背离的产品成为权健公司会员的行为为“入门费”行为;权健公司以发展会员的人数为依据进行返利为“拉人头”行为;权健公司诱使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金字塔式层级关系为“团队计酬”行为,其行为已经不是一般的传销行为,而是构成了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传销犯罪”,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传销行为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和社会危害性,经营者应清晰认知其边界。一方面,经营者要正确认知行政监管范畴内传销行为的边界,另一方面更要准确认知刑法范畴内传销犯罪的边界。经营者在销售中,要规范业务模型,避免团队计酬。虽然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不构成传销犯罪,但仍是行政监管范畴内打击的传销行为,需要承担罚款等法定不利后果。根据相关规定,组织、领导、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在设计销售模型时,要合规,原则上禁止团队计酬,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传销行政法律风险。同时,在销售中,经营者尤其不得实施以诈骗为目的,借助产品销售的形式,通过收取会员费、拉人头或团队计酬方式实现非法获利,牟取非法利益,否则会涉嫌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