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疫情之下,权利主张能否缓缓? | 国瓴速递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20-02-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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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春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肆虐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启动一级响应,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疫情。春节假期延长,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近期收到最多的咨询就是,“王五欠我100万,到今年的2月10号就满3年了,但现在我出不了门,我是否可以缓缓再问他要?面对突发疫情,权利人的权利主张能否缓缓再行使呢?笔者将就诉讼时效问题为大家做简要阐述。

一、何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简而言之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可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民事财产权利,就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总则》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即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例如,王五向李四借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2月10日,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到2020年2月10日届满,过了2月10日,诉讼时效已过,李四的胜诉权则丧失。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稳定经济秩序,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因此,权利人不可“躺在权利上睡懒觉”,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突发疫情,能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目前疫情肆虐,全国人民都被困在家中,很多债权人发来求助说自己被困在老家,没法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权利,难道就这么丧失了胜诉权了吗?

诉讼时效期间是一种可变期间。除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外,其他诉讼时效期间内遇法定事由,可中止、中断和延长时效期间。我们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中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尚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据此规定,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且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则诉讼时效中止。

(一)那么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合同法》的一百一十七条及《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构成不可抗力需要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三不要件”。目前司法学界对于不可抗力的构成三要件存在诸多论述,在此不再赘述。笔者认为,就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形成及发展来看,已远超过普通人的认知——不能预见;疫情在人与人之间广泛且迅速传播,其毒性之强、传播速度之快,影响范围之广,无法避免;截止目前尚没有特效药物根治该病毒——不能克服,故一般而言本次疫情基本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此外,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与2003年发生的非典疫情具有某种程度的类似性。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该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均为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 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乙类传染病也倾向于不可抗力。虽然该司法解释目前已失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非典疫情及因非典疫情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参照不可抗力予以处理的规定,对于分析本次疫情的性质仍有重要参考意义。因此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二)那么本次疫情的发生是否就能直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权利人可缓缓再行使权利呢?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因此需先判断两个必要条件是否成立才可确认是否可以发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第一,是判断某具体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到了最后六个月。只要在2020年1月24日(春节法定假日第一天)当天,某请求权的剩余诉讼时效天数N满足N≤180就可以。比如前述案例中李四对王五的100万元债权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应当在2020年2月10日前届满,但李四在2月1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患者被隔离治疗,那么他的债权请求权的剩余时效天数少于180天,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要求;第二,是判断因疫情所采取的应急措施是达到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严重程度而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这一点是容易令人产生疑惑和误解的,主要原因在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有多种途径方式,权利人既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提出履行的请求,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甚至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因此,笔者认为,只要权利人所遭遇的疫情应急措施尚未达到将行使请求权的路径全部堵死,就尚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不可抗力条件。举例说明,目前上海的互联网络、快递通信、手机通讯均保持畅通,尚未受到应急措施的任何影响,权利人仍可使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邮政信函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即使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通联,上海法院也已经全面启动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的受理途径,并未切断权利人通过诉讼行使请求权的渠道。但也不得不考虑到个别极端情况,比如权利人可能因密切接触确诊患者被隔离观察,甚或可能被确诊后隔离治疗,这些极端情形毋庸置疑是满足时效中止的不可抗力条件的。

因此总体判断,截止目前的应急措施,对大部分权利人来讲尚不太可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止,权利人的权利不能缓缓再行使,而应当在诉讼时效内积极主张。但如果上述案例中的,李四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且被隔离治疗,其已无法行使请求权,所以李四对王五的请求权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诉讼时效可以中止,可以缓缓再行使。

三、中止后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民法总则》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若此次疫情于2月20日消除,则李四的诉讼时效从2月20日起继续计算,到8月20日截止。不管疫情持续多长时间,一个月、三个月甚至更久,《民法总则》对中止后一律补六个月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缺多少补多少”的规定相比较而言,更是有利于权利人。

四、诉讼时效中止,如何举证呢?

通常,在原告起诉阶段,原告无须主动提交诉讼时效并未经过的证据。但在诉讼对抗中,被告如若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原告应提交诉讼时效中止的证据举证,向法院证明诉讼时效并未经过。比如李四因属于新冠肺炎患者住院隔离致使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就要向法院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法院可能会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五、突发疫情能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因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发生,其直接法律后果是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笔者认为本次冠状病毒疫情的出现,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本身并不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在疫情期间内,诉讼时效届满或即将届满的,权利人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如通过书面形式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或者通过网上、快递等方式向法院提交诉状以避免诉讼时效届满。

六、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权利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身请求权,但不适用于所有权、用益物权等物权,也不适用人格权、身份权等支配权。比如离婚请求权、对子女的探望权、请求停止侵害等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权利的行使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劵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交付出资请求权、对公司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所产生的请求权、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确认之诉、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均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不论何时,只要权利合法存在,都受到人民法院保护。

七、有些权利一旦失去,就不复存在

有些权利,法律规定一定的行使期限,该期限称为除斥期间,如果在该除斥期限内没有行使,则该权利完全丧失,比如撤销权、解除权、催告权、追认权等形成权。除斥期间是不可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和延长。如《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撤销赠与权。《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了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以及九十五条明确规定解除权期限届满不行使的,权利消灭;《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追认权和撤销权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中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也属于除斥期间。受除斥期间限制的形成权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否则,实体权利灭失,法院将不予受理。因此若由于本次疫情发生,而无法行使相关形成权的,除斥期限过后,该权利也归于消灭。权利人对类似的权利更要予以重视。

八、充分利用网络,积极行使权利

面对疫情,作为权利人还是要尽可能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充分利用互联网,通过微信、短信等模式与债务人充分沟通协商,各地法院的移动微法院也可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求,网上立案、网上送达、网上开庭,网上保全等线上法律服务基本可以实现足不可出户。另外说明一下,无论采取网上立案还是邮寄立案,只要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般情况下,网上递交之日或快递寄出之日即发生时效中断的后果。

        突发疫情下,我们众志成城,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我们既要保护好自己的生命安全,也要积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也将尽最大的努力为您分忧解难,共度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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