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的劳动法律关系问答 | 国瓴速递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20-02-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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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国各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逐渐升温,截止2月2号24时,全国已确诊病例14380例,疑似病例19544例。

为抑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范围的扩大和蔓延,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疫情的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应的应急措施,主要包括对春节假期的延长,企业员工复工日期的推迟等。疫情期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必然成为了各行各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本文将在现有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就疫情期间的薪资发放、劳动关系调整、用人单位员工管理等热点问题予以解答。

一、劳动者薪资报酬计算

问题1: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出台了延期春节假期三日的通知,该三日的性质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在延长的三日假期内,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薪资报酬当如何计算?

答:(1)延长的三日假期在性质上属于休息日,而非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由国务院出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予以确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不能对《办法》中的法定节假日进行删改。我国春节假期法定节假日为三日,具体日期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即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7日,其余春节假期期间均为休息日的调休。故即便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该延长假期也不应被认定为法定节假日。

本次出台的春节假期延长通知载明“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按劳动法的规定进行补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法定节假日内工作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三倍工资,并非由用人单位给予补休,补休仅仅是针对休息日期间工作的劳动者,而非法定节假日期间工作的劳动者。

故基于上述两点,我们认为延长的三日假期在性质上属于休息日,而非法定节假日。

(2)该三日内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薪资报酬应当依照《劳动法》第44条进行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之规定,对于休息日期间休息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休息日期间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当为员工进行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按照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200%支付加班费用。

问题2:

我国部分地区省市政府发布了辖区内各企业延期复工的公告,该“延期复工期间”属于什么样性质的期间?在延期复工期间内,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薪资报酬当如何计算?

答:(1)“延期复工期间”的性质根据用人单位涉及行业及所处地区的不同而不同。

目前全国各省市中,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山东省、福建省、上海市、重庆市政府发布公告规定,除部分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外,其余企业不得于2020年2月9日24时以前复工。湖北省政府发布公告,全省企业不得于2020年2月13日24时以前复工。其中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为“延期复工期间”,2月8日至2月9日为双休日。

针对公告内所明确规定的,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用人单位,诸如涉及疫情防控必须(医药行业等)、保证城市运行必须(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须(超市、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劳动者,该“延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7日)的性质为正常工作日。

针对公告规定的其他企业,有两种定论:

一、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费予清于2020年1月28日下午3:00接受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针对上海市辖区内各普通企业的劳动者,延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7日)的性质为休息日(等同于双休日)。

二、除上海市以外其他省市并未对该“延期复工期间”作出明确的定性,现存两类主要观点。

观点一,该观点认为“延期复工期间”应当视作为正常休息日,该期间在家办公的普通企业劳动者,企业应当予以补休或支付相当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200%的加班费用。

观点二,该观点认为,各地方政府推迟企业复工时间目的在于减少人员聚集,若员工工作性质存在灵活度,具备在家办公条件的,针对此类劳动者,“延期复工期间”应当认为是正常工作日,企业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无需支付双倍工资或安排补休。

(2)延期复工期间内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薪资报酬的计算因用人单位涉及行业及所处地区的不同而不同。

针对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劳动者,延期复工期间,其薪资报酬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针对上海市普通企业劳动者,延期复工期间,若劳动者休息的,薪资报酬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若劳动者办公的,用人单位当为劳动者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按照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的200%支付加班费用。

针对上海市以外的普通企业劳动者薪资报酬如何支付,尚未有明确定论。

问题3:

针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或推迟复工期间进行办公的,企业是否需要安排劳动者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答:无需。

由于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及推迟复工期间均非法定节假日,无论推迟复工期间被定性为休息日或工作日,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此期间进行工作的,依法企业均无需向其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可自由安排其休息时间,企业不支付加班费或不安排补休并不损害此类劳动者的权益。

问题4:

劳动者被医学观察期间或被隔离期间的薪资报酬当如何发放?

答:劳动者被医学观察期间或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正常发放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采用甲类感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根据人社部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1条规定,劳动者若因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或隔离措施的,医学观察期间、隔离期间的薪资报酬由所属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进行支付。

问题5:

劳动者被解除医学观察或被解除隔离后,仍因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无法正常工作的,其薪资报酬当如何计算?

答:依照各地区工资支付条例、病假工资计算公告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者患病期间薪资报酬支付的规定进行计算。

问题6:

延期复工期间届满后,由于疫情的原因,企业仍需停工停产的,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的薪资报酬当如何计算?

答:企业停工停产期间,于停工停产的第一个月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标准工资。第二个月根据不同地区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员工支付基本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一般为当地最低工资的70%至100%。

二、劳动者劳动关系调整

问题1:

针对因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导致被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答:不能。

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由解除与被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7条规定,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问题2:

针对因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导致被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否以经济性裁员,无过失性辞退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答:不能。

根据人社部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1条规定,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或因其他紧急措施致使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由于此类劳动者的特殊性,用人单位不得以经济性裁员或无过失性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问题3:

针对因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导致被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否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答:不能。

根据人社部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1条规定,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于劳动者被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内届满的,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4:

用人单位当如何减少因疫情导致的生产经营困难所带来的影响?

答: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积极沟通、协商,通过合法的方式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薪资的调整达成一致意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用人单位享受稳岗补贴的基本条件为: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劳动者管理

问题1:

用人单位能否以“春节延长假期期间”、“延期复工期间”来冲抵劳动者带薪年假?

答:不能。

春节延长假期期间、各地延期复工期间均属于全国或部分地区劳动者享受的休假,性质上属于休息日,根据国务院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之规定,劳动者带薪年假与休息日之间不能相互冲抵。

问题2:

春节延长假期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提前复工?

答:春节延长三日假期期间,在性质上属于休息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于休息日提供劳动的,需征得劳动者和工会的同意。于延长三日假期期间提供劳动行为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提供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按照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200%支付加班费用。

同时由于本次春节假期延长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人员聚集、控制疫情传播,用人单位非特殊情况不宜要求劳动者前往单位办公,建议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在家办公。

问题3:

延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提前复工?

答:若用人单位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则可要求劳动者于延期复工期间前往单位正常办公。

若用人单位不涉及重要国计民生,针对上海地区的企业,用人单位要求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提前返岗需征得劳动者和工会同意。于延期复工期间提供劳动行为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提供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按照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的200%支付加班费用。

若用人单位不涉及重要国计民生,针对上海地区以外的企业,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在不经过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要求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提前返岗,尚未有明确定论。用人单位宜与劳动者就提前返岗问题进行协商。

同时由于本次春节假期延长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人员聚集、控制疫情传播,用人单位非特殊情况不宜要求劳动者前往单位办公,建议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在家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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