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激励系列(2)—持股方式 | 国瓴律师
如前文所述,发现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成为每一个企业发展的关键战略。股权激励改变了简单的雇佣关系,让激励对象有了更强的归属感和成就感,满足了激励对象更深层次的需求,极大的调动了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了企业发展和人才发展、双赢的局面。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股权激励已经成为企业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就股权激励方案而言,除了激励模式选择外,“持股方式”是激励方在股权激励中另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在限制股权激励和股权激励模式中,激励对象有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委托代持股权、信托计划、资产计划等多种持股方式。其中,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委托代持股权是股权激励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持股方式。上述每一种持股方式对激励方和激励对象意义区别很大。本文将从法律和经营两个角度,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持股方式问题进行探讨,以供经营者参考。具体如下:
直接持股
所谓的直接持股,是指激励方在实施股权激励时,直接授予激励对象激励方的股权或股票(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对象直接登记为激励方股东,享有股东权利。该持股方式的优点是:(1)员工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员工会有更强的安全感;(2)员工直接持股激励方股权,在公司实现IPO时激励对象可以在解禁后直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股票,退出路径方便。但,该持股方式也具有很多缺点,具体为:(1)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此,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公司发起人人数是有规模限制的。如果股权激励对象人数较多的话,可能会超过这个上限。(2)股权激励是基于劳动关系延伸产生的一种企业对员工的激励方式。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劳动关系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和阶段性。公司股东的变更程序非常繁琐,员工登记为公司股东后,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则需要员工配合办理股东变更程序。一旦员工不配合办理相应股东变更程序,激励方则需要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双方纠纷。如此,则会给激励方股权结构带来很大的不确定,不符合公司利益,也不符合大部分激励对象的利益。在实践中,正式因为直接持股模式不能很好隔离风险,除了创业合伙人外,一般很少采用。
间接持股
所谓的间接持股,是指激励方在实施股权激励时,不直接授予激励方的股权或股票(以下简称股权),而是设立激励平台,授予激励平台公司股权或合伙企业权益,激励对象通过激励平台享有激励方的财产权益。在间接持股模式下,激励对象不直接登记为激励方股东,也不享有股东权利。该持股方式的确定是:(1)员工并不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员工安全感较差;(2)员工不直接持股激励方股权,在公司实现IPO时激励对象并不能直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股票,在大股东不承诺回购的情况下,激励对象退出路径有限;(3)在特定的情况下,会涉及到双重税收问题。但,该持股方式有直接持股方式不可比拟的优点,具体为:(1)在激励平台为公司类型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突破股东人数限制。如果是激励平台是合伙企业类型,则不具备该优势。(2)在间接持股模式下,员工并不是激励方股东,员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时并不需要员工配合办理激励方股东变更程序,很好的保持了激励方股权结构的稳定性。(3)由于员工仅是持有激励平台股权或合伙权益,并不直接持有激励方股权,一旦激励方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则能够很好的隔离法律风险。间接持股模式对风险的隔离不仅保护了激励方公司利益,也保护了其他激励对象的利益,在实践中是一种主流持股模式。
股权代持
实践中,除了直接持股模式和间接持股模式外,还存在股权代持模式。所谓的股权代持模式,是指员工并不直接持有激励方股权,也不通过激励平台持有激励方权益,而是委托他人代为持有激励方股权或代为持有激励平台的股权或权益。在股权代持模式下,员工不登记为激励方股东,也登记为激励平台股东或合伙人,仅通过与代持人的协议关系对代持人享有相应权益。股权代持模式是基于股权代持协议存在的一种法律关系,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员工是否愿意由他人替其持有公司股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员工对受托人的信任,通常员工的安全感较差。正是基于股权代持行为的不确定性,我国目前上市规则股不允许股权代持情况,采用代持模式的股权激励需在在上市前将代持还原,而代持的还原很有可能会产生税收问题。当然股权代持模式,也有他的优点,不仅能够很多的隔离风险,而且在变动时容易调整,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在实践中,因大部分员工不太喜欢股权代持模式,激励效果不好,系非主流持股模式。
通过上文对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和股权代持模式比较,我们不难发现间接持股模式既可以很好的激励员工,又能够很好的隔离股权激励的风险,兼顾了经营和法律两个方面的需求,在股权激励实践中是一种主流持股模式。企业在考虑股权激励持股方式时,可以优先考虑。需要再次强调的是:股权激励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经营问题,需要从法律和经营两个方面确定最适合公司经营需求的持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