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激励系列(3)—激励平台 | 国瓴律师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19-11-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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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前文所述,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股权激励是企业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最重要重要手段之一。在公司股权激励实践中,间接持股是主流持股方式。间接持股方式之股权激励既可以很好的激励员工,又能够很好的隔离股权结构不稳定等法律风险,兼顾了经营和法律两个方面的需求。就间接持股方式之股权激励而言,激励方通常是先设立激励平台,然后通过激励平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通常,股权激励平台类型有公司和合伙企业两种类型。公司和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激励平台有什么区别呢?在确定股权激励平台的类型时是采用公司类型?还是合伙企业类型?很多激励方就该问题存在困惑,甚至很多人都存在形而上的认知误区,想当然的认为合伙类型好,或公司类型好。本文将就非上市公司间接持股方式之股权激励平台企业形式问题进行探讨,以供经营者参考。

      我国企业形式有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多种形式。就股权激励平台而言主要涉及公司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什么是公司?公司是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运营。什么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又分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运营。二者到底有哪些具体区别呢?

     (1)就出资方式而言,合伙企业出资更灵活。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公司股东只能用货币出资,或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有限公司股东不可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中非货币出资可以协商作价,而公司股东出资则不可以协商作价。

     (2)就投资人构成而言,合伙企业更灵活。合伙企业合伙人既可以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而公司股东均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股东。

     (3)就运营灵活性而言,合伙企业更灵活。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较多约定性特征,决策、执行等大多事项均可协议约定,合伙人意思自治空间较大。实践中,大部分合伙人并不参与企业经营,而是委托或授权执行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运营。公司则以公司章程为基础,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法定治理结构,具有较多法定性特征,只有法律明确可以约定的事项进行另行约定时才有效,股东意思自治空间较小,运营较严格。

     (4)就税负而言,合伙企业在税收政策上具有一定的优惠。比如所得税,根据目前税收政策,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可以作为税收透明体,所得先分后税,以其合伙人名义缴纳所得税。如此,在特定情况下,合伙企业可以避免避免双重税负的问题。公司则应就其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5)就公司经营而言,公司更规范高效。公司法规定了一套完备的、强制性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是公司必须设立的治理机构,公司法还对上述三会的职权和运作制度进行了明确,公司治理透明度更高,治理效率高,社会可信赖度更高。相对而言,合伙企业之合伙人对企业经营参与度不高,治理机构松散,实践中企业决策、执行等重大事项基本由执行合伙人决定,企业治理透明度不高。同时,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寿命;公司和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风险较小;公司所有权与管理权易分离,使得公司的经营管理职能均能有各方面的专业人士担任,管理效率较高。也是因为公司在经营方面的上述优势,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均采用公司形式。

     (6)就资本运作而言,公司运作空间大。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严格分离,公司的财产具有完整性与独立性,并具有严格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同时,公司在治理上具有完备的治理结构,运营透明度更高。在实践中,公司类型更便于开展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企业上市等资本运作,而合伙企业通常很难开展上述资本运作业务。

       如上所述,公司和合伙企业作为两种比较常见的企业形式,各有利弊。就经营灵活性、税负成本而言,合伙企业具有优势;正因如此,经营实践中小规模企业采用合伙企业类型较多。就公司治理规范性、资本运作可行性而言,公司类型具有优;正因如此,经营实践中绝大多数企业均采用公司类型。就股权激励平台而言,是采用公司类型?还是合伙企业类型?需要激励方方从平台经营定位、资本运作规划、税负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如果经股权激励平台定位为纯粹之股权激励目的,后期不开展其他实质性业务,也没有资本运作规划的话,则股权激励平台应选择合伙企业类型,因为合伙企业管理灵活、税负较低。如果股权激励平台定位不仅是股权激励之目的,还要开展其他实质性经营业务,或者作为公司股权架构母公司,或有开展资本运作之规划,则股权激励平台应选择公司类型,因为公司形式才能更好的满足法律、税务、资本运作等多方面的需求。总之,公司形式和合伙企业形式本身没有好差之分,激励方在股权激励实践中采用何种类型,取决于激励方对平台的定位和激励方的经营需求。公司在确定公司股权激励平台企业类型时,要从经营、法律、税负等多角度进行综合评估和取舍,确定最适合自己经营需求的激励平台,避免形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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