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A公司、B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18-09-21 00:00
阅读: 41

李某与A公司、B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情分类】: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3年5月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0年3月30日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上海市某房屋,购房总价款为人民币2,149,811元(以下币种同)。合同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对办理产证、房屋交付等进行了约定。被告承诺在2011年4月30日前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之后30日内,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房屋交接书》签署后90天内,双方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房屋的小产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因自身原因,未能依约办理大产证,导致原告未能及时取得小产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违约金。

【律师分析】

  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同时也应当依照预售合同的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促成原告能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条件。鉴于被告直至2012年1月才办理出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直接导致原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系争房屋的小产证,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由此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于法有据。预售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就逾期办证违约金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原告的计算标准尚属合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被告承诺,双方最迟应在2011年10月28日即至交易中心办理相关产证,故原告自2011年10月29日起诉违约金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经过陈志娟律师代理,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判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分享
  • 021-33883626
  • gl@guolinglaw.com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