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公司与雷某其他劳动争议案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18-09-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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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与雷某其他劳动争议案

【案情分类】:劳动争议

【委托时间】:2013年7月

【案情简介】

被告于2009年2月至2012年1月期间,负责原告某地区的销售工作,实行核定销售任务下的基本工资加季度、年度奖金的工作模式。其间,被告多次违反原告处规定,私自允诺经销商市场促销费用,以便完成销售任务,获取季度和年度奖金。经销商于2012年要求原告核报这些市场促销费用,原告才知悉情况,并着手处理。原告处市场促销费用由营销总部决定,省经理、大区经理并无相应权限,并且他们与被告同样是销售人员,在完成销售任务上利益一致。被告私允经销商市场促销费用,给原告造成317,614元的促销超支费用损失。2012年2月,被告继续负责某地区的产品销售,实行基本工资加销售提成的工作模式。其间,被告为提高销售业绩、多获提成,多次违反原告处规定,盲目促使经销商订购产品,且未按原告要求核查经销商库存,导致产品积压、超过保质期限,给原告造成91,500元的产品不良库存处理费用损失。

【律师分析】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2011年3月至2012年1月的市场促销超支费用317,614元的20%即63,522.80元。经审核,原告提供的关于2011年办事处超支市场费用的处理意见制发于2012年5月22日,而市场费用申请表所载的相关市场促销费用均发生在该日之前;被告虽是市场费用申请表的确认者,但并非市场促销费用的最终审核人员;原告虽称涉案市场促销费用317,614元为超支的促销费用,但未举证证明总的市场促销费用、超支的具体标准等,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市场促销超支费用63,522.80元的请求依据不足。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2012年2月至2012年7月的不良库存处理费用9,150元。但原告于2011年4月28日制发的关于切实加强经销商库存管控的通知,要求销售人员加强对经销商库存的管控,并对经销商不良库存销毁实行责任追溯制。一方面,经销商不良库存的产生受市场环境因素、产品自身因素、经销商自身因素等的影响,原告同意为经销商报销不良库存处理费用亦是基于自身经营利益的考量。被告作为一线销售人员,在其中所能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弱。另一方面,2012年2月填写的4份市场费用申请表显示,原告同意为相关经销商报销不良库存处理费用合计91,500元,但现无证据反映原告已经实际支付了该些不良库存处理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2012年2月至2012年7月的不良库存处理费用9,150元的请求依据不足。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11年6月的经济损失22,500元。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所盖印章与经销合同书所盖印章并不一致,原告亦未举证证明所涉货物确实发给了其他经销商、经催讨其他经销商仍未支付货款、被告存在违规调拨货款的行为等,故该请求依据不足。

【判决结果】

经过陈志娟律师代理,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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