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与上海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18-09-21 00:00
阅读: 57

与上海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分类】:债务纠纷

【委托时间】:2015年4月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5日、2012年9月27日被告庄某分别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和400万元。其中500万元借款约定利息为月息2%25,还款期为2013年3月5日;400万元借款利息约定为月息1.7%25,还款期为2013年12月26日。就上述借款被告庄某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出具借条。原告将上述借款打入被告庄某指定的账户。但被告庄某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2013年8月30日经原告催讨,被告庄某就欠原告的借款及还款情况向原告出具了“庄某借款还款对账确认单”,明确庄某截止2013年8月30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1万元、积欠利息共计565,213元,本息合计2,575,213元。被告张某、A公司、B公司、C公司分别在该确认单上签名盖章,对被告庄某的债务承诺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因被告庄某仍未履行还款。2014年5月31日,被告庄某再次向原告出具“还款确认书”,确认截止2014年5月31日,庄某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共3,126,333元,并承诺自2014年5月31日起,按该借款本息为基数,按月2%25支付原告利息。2014年12月31日,被告张某再次确认为庄某的上述欠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庄某至今仍未归还上述欠款,故原告上诉法院。

【律师分析】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及转账凭证,证明双方的借贷合意及交付事实,原告就借贷关系的成立已完成举证责任,原告与被告庄某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原告与被告庄某签订的还款对账单及还款确认书证明双方尚有201万元借款本金及部分借款利息尚未偿还,但从2013年3月6日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定上限,对超过法定上限的部分应调整。现原告要求被告庄某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经过薛天鸿律师代理,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判令被告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与利息,被告张某、A公司、B公司与C公司对被告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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