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呆账存在的法律问题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18-11-23 00:00
阅读: 197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要点与适用冲突把握

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受我国宪法、民法、商业银行法、会计法、税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权,且地方政府下设金融服务办公室也负有协助上级政府和监管机构对本地金融机构的管理或监管的职责。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主要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第二层次是行政法规,主要有《储蓄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第三层次是部门规章,主要有《贷款通则》、《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我国商业银行呆账监管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但立法层次较低,立法粗糙等问题仍然很突出。

我国现行的针对呆账的处置方式是,商业银行先通过计提准备金的方式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呆账做核销准备,通过对呆账的认定确定呆账数额,并登记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通过呆账核销、不良资产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对已发生呆账进行处置,减少呆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保护商业银行利益和金融环境的稳定。但是,纵观我国相关立法,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呆账的现实,现行立法存在诸多不足。

立法粗糙缺乏可操作性

健全的商业银行呆账法律规制体系是商业银行依法处置呆账的基础,也是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呆账监管的准则。然而随着全球金融化和银行业网络化进程的发展,在呆账监管领域立法依然不完善,在原有基础上建立的法规也岌岌可危。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三个层次的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但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层级只有《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其中,《商业银行法》过于侧重对商业银行业务关系的规范,并没有突出商业银行经营的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存款人保护、贷款和业务的基本规则等多项条文规定均针对银行与客户的私法关系规范,过于强调银行具体业务操作上的限制。业务规范过于广泛,使我国处于发展阶段的商业银行呆账问题得不到妥善有效的解决。

商业银行呆账处置的相关立法的滞后性直接导致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呆账处置工作的实践面临困境,不论是进行呆账处置还是商业银行债权保护,都没有专门的法律,虽然有不断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如:2015年2月4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部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商业银行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确立立案登记制度,对顺利立案帮助很大,但立案登记加快后并没改善法院审理进程慢的问题,债权确权速度并无明显改善,当前形势下商业银行呆账规制操作中的情况与问题层出不穷。

当呆账作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进行转让时,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要受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的法规和文件的约束规范。我国对商业银行债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来实现,我国《公司法》第174条和第176条对企业合并、分立时的债务承担问题有所规定。商业银行由于缺少事前参与预防机制,无法及时了解借款人情况,不利于商业银行对债权的保护。

部门规章较多,法律效率位阶较低

在商业银行呆账的认定、准备金提取、呆账核销的一系列程序上,受《贷款通则》、《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制,我国商业银行呆账在处置和核销的监管问题上,现行的制度多以部门规章体现,相关的法律规制较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仅规定商业银行呆账责任认定的方向,具体实施细则是各个金融企业自行制定的。不同的金融机构制定的责任追究的细则不尽相同,也就导致对呆账责任追究问题上会产生出入,贷款从银行贷出到形成呆账的实践跨度较长,相关信贷由于时间的推移对实际责任难以界定,因为实践跨度长可能导致政策环境的改变,贷款时政策宽松、贷款资料保存不完整导致追责受阻,信贷人员的流动等原因导致的追责不彻底,人员流动跳槽导致责任追究难。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管理办法》,在准备金提取的操作上,国际惯例来看,准备金计提的自主权由银行自主决定,商业银行需要自主决定就要具备信贷资产质量分类评估体系,能对信贷资产及时进行精确评估,外加有效的外部审计和检查机制,才能自主决定准备金计提工作,然后到目前为止,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数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级体系,在准备金计提上会增加很多操作上的失误,造成风险出现。

商业银行作为特殊金融企业,决定银行管理者的行为会干预银行正常经营,一些银行管理者为追求当期利益,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压低各种呆账准备金的提取。这样一来,当前的利润会得到提升,但呆账的风险却日益加大。这种问题的出现是与银行内部考核体制有关的。当利润成为考核的单一指标时,往往会出现严重的问题,破坏了金融安全,增加了企业风险。我国呆账准备金制度建立以来不断的演变,呆账准备金的用途也从呆账核销到通过夯实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的转化,随着呆账准备金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呆账准备金制度作为一种财会制度,初始阶段由我国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规章,随着我国银行股份制改革,企业化经营的完成,相关的监管制度一由主管部门建立及趋于完善,但法律的滞后性同样决定企业转型初期遇到的问题还需要得到关注和立法的完善。由于在商业银行呆账的处置上法律层级较低。一方面对呆账处置的规制力度不足,另一方面也使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易出现风险纰漏。

商业银行呆账处置相关法律缺失

在商业银行呆账的认定、准备金提取、呆账核销的一系列程序上,受《贷款通则》、《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制,我国商业银行呆账在处置和核销的监管问题上,现行的制度多以部门规章体现,相关的法律规制较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仅规定商业银行呆账责任认定的方向,具体实施细则是各个金融企业自行制定的。不同的金融机构制定的责任追究的细则不尽相同,也就导致对呆账责任追究问题上会产生出入,贷款从银行贷出到形成呆账的实践跨度较长,相关信贷由于时间的推移对实际责任难以界定,因为实践跨度长可能导致政策环境的改变,贷款时政策宽松、贷款资料保存不完整导致追责受阻,信贷人员的流动等原因导致的追责不彻底,人员流动跳槽导致责任追究难。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管理办法》,在准备金提取的操作上,国际惯例来看,准备金计提的自主权由银行自主决定,商业银行需要自主决定就要具备信贷资产质量分类评估体系,能对信贷资产及时进行精确评估,外加有效的外部审计和检查机制,才能自主决定准备金计提工作,然后到目前为止,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数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级体系,在准备金计提上会增加很多操作上的失误,造成风险出现。

商业银行作为特殊金融企业,决定银行管理者的行为会干预银行正常经营,一些银行管理者为追求当期利益,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压低各种呆账准备金的提取。这样一来,当前的利润会得到提升,但呆账的风险却日益加大。这种问题的出现是与银行内部考核体制有关的。当利润成为考核的单一指标时,往往会出现严重的问题,破坏了金融安全,增加了企业风险。我国呆账准备金制度建立以来不断的演变,呆账准备金的用途也从呆账核销到通过夯实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的转化,随着呆账准备金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呆账准备金制度作为一种财会制度,初始阶段由我国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规章,随着我国银行股份制改革,企业化经营的完成,相关的监管制度一由主管部门建立及趋于完善,但法律的滞后性同样决定企业转型初期遇到的问题还需要得到关注和立法的完善。由于在商业银行呆账的处置上法律层级较低。一方面对呆账处置的规制力度不足,另一方面也使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易出现风险纰漏。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呆账法律规制建议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呆账的相关的立法

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金融企业,风险防空的意义是能够给商业银行保障运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是受到《商业银行法》、《信托法》、《票据法》等法律规范规制,外加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监管。在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防控上,银监会主要是参照《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等数据指标进行监测,现有制度当中,法律法规作为指导性或框架性内容进行约束,人民银行具体负责支付结算、管理环节进行规范指导,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实际监管作用不大,由于相关立法缺失,导致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多重监管的情况出现,商业银行在具体的信贷业务上是受到两部门政策性文件,这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发展,也不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实践过程中,各类政策性文件仅仅是针对某一项业务进行规范管理的。

在商业银行发展的今天,银行业务直接影响经济环境和促进GDP增长,商业银行业务创新能力逐步增强,快速发展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环境下,仅仅用部门法规去管理商业银行的业务,显然已经不能满足今天商业银行的发展,要借鉴国外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手段,建立一套完整的商业银行风险防控的法律规制,已经迫在眉睫。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的审批到对呆账的处置,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规范进行风险预防和法律规制。在商业银行呆账的运行上,明确呆账的管理原则和目标、法律效力和责任制度以法条的形式规范下来,以特别法的形式废除现行法律中落后的形势和不利于呆账经营处理的规定,提高社会的重视程度,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安全。

提高商业银行呆账规制的立法层次和操作性

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关于呆账处置的规定认真完善和修改,把具体的商业银行呆账处置的操作程序由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来规定。在提高金融监管法制的操作方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修改监管制度时,增加条文数量,对商业银行呆账运作作出详细规定,使银行职员和监管人员便于操作,使商业银行呆账平稳运行,真正做到低层次的法规和规章服从高层次的规定,两者在内容不一致或冲突时,低位阶的法规服从高位阶的法规。

科学制定商业银行呆账的认定办法。商业银行需研究制定《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办法》,明确问责程序和问责办法,有法可依的进行问责工作,成立问责组织机制,客观公正分析呆账产生的原因,界定责任,确保责任认定公正性与权威性。问责对象需覆盖信贷业务所有环节人员,围绕各环节展开分析,实事求是,对因决策失误、弄虚作假而造成的贷款损失,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由外部客观环境变化而导致的呆账,应进行具体分析,不应一味追究责任而影响信贷人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呆账的责任追究机制,针对因从从业人员频繁流动、呆账产生时间跨度较长给责任追究带来困难的,必须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中,应明确规定各金融定期将认定为有主观责任的追究情况,以及由于岗位变动的责任人去向汇总后及时向银监部门报备,由银监部门负责监督其所在单位追究责任,特别是对已担任金融企业高管的责任人,银监部门有权要求金融企业进行追诉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责任人。从目前各商业银行呆账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制度来看,当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责任认定惩罚力度较轻、相对粗糙、可行性不强的金融企业,应加大整改力度,使企业对呆账责任认定有法可依。建立呆账责任追究公示制度,公示制度作为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可以增强责任追究的透明度,体现责任追究工作的公平合法,确保责任追究工作高效廉洁,同时发挥警示作用,各金融企业在制定责任追究公示制度可采取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制定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

为给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给商业银行和处置不良资产的专门机构创造应有的法律地位,急需建立一部法律来解决商业银行长期的不良资产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出台《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规范不良资产市场化运作,对不良资产的实行责任追究,使不良资产处置的不同主体给予规范。通过高位法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提高操作性,化解商业银行正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不良资产以及遏制商业银行呆账的出现,保障商业银行正常运行。

    总结:对商业银行呆账法律规制问题是商业银行持续经营稳定发展重要前提,在实践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呆账监管体系不断提高。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商业银行的产品日新月异的变化,相关的立法司法以及国家政策和金融监管也应该持续向全面化科学化发展,总结商业银行呆账法律规制在制度建设和完善,为保障商业银行呆账平稳运行和完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管提出建议还有极大的完善空间。

如今,在市场经济各项法制逐步建立的情况下,健全法制建设仍然有极重要的意义,考察世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不良资产和银行运行机制,均通过立法先行的方式,各国政府都在采取有效的行政救助之前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规定下来,然后根据实践的要求,及时进行修订补充。由于我国的历史性因素,改革开放初期的一段时间内,政府行政对政策的倚重远远高于法律。在商业银行呆账处置的领域,如商业银行呆账作为不良资产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置的,金融资产公司的成立与运作过程中,实际操作的不可避免的发生特殊机构处置权限不足,处置时缺乏法律依据,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协调等问题尤其突出。再如商业银行呆账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兴的金融创新工具,在分散和化解金融风险、降低商业银行筹资成本、增强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都有显著的效果,但由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需要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制体系”,作为金融工作的重点内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前瞻性。我国商业银行呆账法律规制的完善过程中,必须要做到协调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政府金融监管逐步实现从政策到法律的转换。

分享
  • 021-33883626
  • gl@guolinglaw.com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