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TST事件看经营性传销和诈骗性传销边界
近日,第一财经、凤凰网、中国经济网等多家媒体报道,张庭、林瑞阳夫妇旗下“TST庭秘密”涉嫌传销。根据报道,湖北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调查认为:该公司制定的奖金制度将会员区分为蓝卡会员和红卡会员,其中蓝卡会员属一般消费者,且针对蓝卡会员的奖金制度符合商业惯例;对红卡会员执行的奖金制度,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行为属《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所指情形,属传销行为,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927.99万元,罚款170万元。传销是在多层次分销和直销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商品销售形式,又称为“多层次传销”。在我国市场经营发展过程中,传销曾给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混乱,特别是二十世纪末期,导致很多家庭支离破碎,引起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一直为经营红线之一。
通常认为,根据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传销又可以分为经营性传销和诈骗性传销两种。经营性传销客观上实施了传销行为,但主观上以销售产品获利为目的,属于行政违法范畴;诈骗性传销客观上实施了传销行为,但主观上以诈骗为目的,属于刑事犯罪范畴。我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具体而言,典型的传销行为有以下几种方式:(1)收取入门费方式,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2)拉人头方式,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3)团队计酬方式,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经营实践中,绝大多数传销行为属于上述三种传销行为的混合体,即组织者或经营者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通过特定的奖金制度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上述行为均属于经营性传销范畴,为我国《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根据规定,经营者组织策划经营性传销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法律责任。根据报道,涉传TST品牌对红卡会员执行的奖金制度,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行为被认定为《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的团队计酬行为,属经营性传销行为。
诈骗性传销主观上以诈骗为目的,不同于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经营性传销行为;客观上实施收取“入门费”并“拉人头”方式的金字塔型欺诈销售行为。诈骗性传销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规定:“三十人以上且层级三级以上”是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三级以上包括三级。
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健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17日。2018年12月,丁香医生发表文章《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将天津权健公司推上风口。2019年1月,天津市公安机关对权健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虚假广告罪立案侦查。2019年11月,权健公司、权健公司实际控制人束昱辉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罪案,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查明,2007年以来权健公司以高额奖励为诱饵,引诱他人购买成本与售价严重背离的产品成为权健公司会员,再以发展会员的人数为依据进行返利,诱使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金字塔式层级关系,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束昱辉作为权健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起决定作用,其他人分别按照束昱辉的授意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或作为权健公司经销商,发展会员参与传销活动。2020年1月8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权健公司及权健公司实际控制人束昱辉等12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依法公开宣判,认定被告单位权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12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权健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亿元,判处被告人束昱辉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对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权健公司实际控制人束昱辉当庭表示认罪。就上述权健传销犯罪案而言,权健公司以高额奖励为诱饵,引诱他人购买成本与售价严重背离的产品成为权健公司会员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诈骗性;客观上实施了以发展会员的人数为依据进行返利,诱使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金字塔式层级关系为“团队计酬”行为,其行为已经不是经营性传销范畴,而是构成了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诈骗性传销犯罪”。
企业经营合规为壹,其它为零,特别是规模企业。传销行为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和社会危害性,经营者应清晰认知其边界和经营风险。一方面,经营者要正确认知经营性传销行为的边界,另一方面更要准确认知诈骗性传销犯罪的边界。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1月14日《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传销案件意见》)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但该行为仍属于《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的经营性传销活动。根据相关报道,TST事件的关键点就是其会员奖金制度触犯了团队计酬的红线,被认定为经营性传销。经营者要高度关注团队计酬问题,以免引起传销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