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上海本次新冠疫情发生急、规模大、波及广,并且随着防控措施的升级和持续,企业因此而引发内部或外部矛盾纠纷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为了帮助企业识别和防范涉疫法律风险,国瓴律所将陆续向企业推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以供企业在经营决策中参考,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文重点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商事合同方面进行法律风险提示。
一、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不能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可援用不可抗力条款请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出现管制性封锁、人员隔离等情况,企业的经营可能受限,各种合同的正常履行受限。在此情况下,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需要延期履行或变更、解除合同,另一方则有保障权益、及时止损的需求。作为履约方,如因疫情无法履行合同,企业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责任或待不可抗力经过后继续履约;作为守约方,企业应注意合同相对方滥用不可抗力,恶意逃避,推卸合同或债务的行为,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证明是因疫情防控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当然,最终是否可以免责,应当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确认。若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根据本次疫情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如果此次疫情是在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如果并非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同样不能免除责任。同时,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二、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原则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也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依公平原则处理。
受新冠疫情影响,可能出现合同可以履行,但结果显失公平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亦可诉诸法律请求按公平原则处理。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院还在《新冠肺炎指导意见》中,对将疫情作为情势变更事由的情形做过具体规定:“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货,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履行期限。”
三、因疫情影响或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承租商户无法按时复工开业,不能使用租赁商铺的,按原租赁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承租者可以和出租人协商,减少租金或变更租金支付方式、延长租期,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租赁合同。
企业本身需要固定的营业场所,很多企业采取租房办公方式。对于因新冠疫情停止运营的楼宇,因承租方无法继续使用场地,可以主张不可抗力抗辩,申请减免租金。对于仍在运营的楼宇,租赁合同客观不存在法律上的履行障碍,无法进行不可抗力抗辩。我们也注意到,在以往的疫情期间,不少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对承租人予以支持。如北京市出台政策,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度财政补贴。结合以往疫情时期的司法实践,若承租人因新冠疫情影响重大,也可在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基于公平原则予以酌情减免。此外,企业在提供产品、履行服务过程中,也会大量涉及租赁合同。比如企业租赁的厂房,如果新冠疫情并不能导致厂房无法使用,就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适用空间,但若形成“合同僵局”,企业可在符合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的条件,即(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诉讼解除。
四、因疫情影响或防控措施直接导致不能施工的,建设工程合同、装修施工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工期顺延。导致承包人停工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合理分担。因疫情导致人工费用、材料价格上涨的,对合同履行构成较大影响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整工程价款。
发生在工期延误期间的不可抗力,应提前确认工期延误的责任人,如果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工期延误期间的不可抗力不能免责,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造成了工期延误,应按延误责任比例进行合理分担,如果是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应当对承包人免责。承包人应对本次疫情要有充分的索赔意识,做好索赔管理,严格遵守索赔程序,做好停工损失记录和报告,同时应保管好应对本次疫情额外支出的成本证据,如费用支出证明,发票,现场消毒照片、来往函件等。应避免损失扩大。建筑合同任何一方应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疫情当前,各方尽量本着协商的原则,和业主就复工日期,复工条件进行协商,并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对材料上涨、人工不能按时到位、因疫情造成的施工进展缓慢等细节考虑到位,协商谈判。
五、投保人如购买雇主责任险且员工因防控疫情不幸感染新冠肺炎的,雇主因此向员工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费用等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上海本轮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员工出勤率降低,理论上,员工因从事业务有关工作患新冠肺炎的概率降低;但特殊行业,如医疗卫生、物业服务、社工部门等公共服务行业因防控工作量陡增,导致其员工感染几率陡增。员工因履职而感染新冠肺炎造成死亡或伤残,雇主因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但普通员工非因履职而感染新冠肺炎,不属于“职业病”,也非“工伤”,雇主责任险不能赔付。
六、因援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而需要中止履行、迟延履行或解除合同的,应按法律规定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按法律规定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收集证据。为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情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相关证据:一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公告,以及关于疫情信息通报、交通管控、延长假期及复工时间等方面的文件;二是合同主体因确诊肺炎或疑似病例,就医的相关证明文件;三是合同当事人自行出具的及其相关方出具的,关于疫情对于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情况说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 及时通知。应在确定疫情爆发即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及早向合同对方发出通知。确定疫情为不可抗力事件,应该在通过相关新闻报道、政府发布的通知等渠道了解到相关信息之时,而非取得正式的证明文件后再行通知。
3. 有效通知。确认疫情爆发后的通知应首先以即时、便捷的方式进行,如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保证信息传达的即时性。为证据保存的需要,应在即时通知的同时以特快专递寄送正式的加盖本企业公章的通知原件。在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后,将证明文件的扫描件以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即时发送对方,并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对方寄送原件。
4. 对方异议。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当事人,应检查对方发来的通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验证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适当。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异议。若无异议,双方可就解除合同的后续事宜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协议,以便遵照执行。
疫情发生给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重大不确定性。国瓴律所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切实帮助企业防范因本次疫情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我们还将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更多形式、更加丰富的法律服务项目,助力企业渡过疫情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