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法律风险提示

作者: 薛天鸿 徐光宇
发布于: 2022-05-23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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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全市新冠疫情防控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根据5月16日举行的市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内容,上海正在按照“有序放开、有限流动、有效管控、分类管理”的原则,有力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为了帮助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复工复产环节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国瓴律所对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提示,以指引企业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一、企业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前复工。

若企业违反当地的复工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及其负责人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如因提前复工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企业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因此,确有必要提前复工的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

 

二、企业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以减少或避免复工后的内部感染。

第一,复工前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将方案报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审批。第二,强化场所管理职责。实施场所分区分类管理,加强对场所的清洁消毒工作。第三,强化企业员工管理。落实每日人员健康监测和防护,实现员工防疫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全覆盖;实施全程封闭管理,尽量减少人员往来;对员工加强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教育,开展防疫、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增强员工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等。

 

三、复工复产后,企业负有疫情防控的法定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企业应当遵守上海市各级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通知和政策,遵守政府对生产运营和复工的要求,同时有义务做好疫情防控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四、复工复产后,企业有权向员工收集有关疫情的必要信息。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有权向员工收集有关疫情的信息,包括出行情况、目前居住情况、身体状况等信息。但企业同时应注意其所收集的信息只能用于疫情防控需要且要做好必要的保密措施,不得收集与疫情无关的信息。

 

五、复工复产后,企业面临疫情对生产经营造成的压力,可以借助政策进行缓解

面对疫情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冲击,上海市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税收政策操作细则》、《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以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恢复元气。企业应积极学习研判,并结合自身实际用足用好这些政策,缓解经营压力:第一,申请“稳岗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第二,持续关注企业所在地政府、所在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甚至是所租物业公司的政策优惠和扶持措施并主动申请,如金融扶持、社保缓交、延期纳税等方面。第三,争取房租减免,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房租;其他承租非国有房屋经营的商家,可主动与办公场所的出租方或物业方进行沟通协商,争取减免一部分房租。

 

六、复工复产后,企业可以以疫情影响导致资金流转困难为由,延迟发放工资。

企业以疫情影响为由延迟发放工资,一般可以延期一个月。根据人社部意见,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另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资金流转出现困难,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员工。

 

七、复工复产后,员工因感染新冠或因疫情防控措施等无法返岗亦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拒付工资或将其辞退。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但是,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防疫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可以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

 

八、复工复产后,对于因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按时返岗的人员,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协商处理办法。

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工会应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九、复工复产期间,员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冠,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感染新冠肺炎并不属于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人社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在没有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普通企业的员工生产经营期间感染不能算作工伤。

 

疫情发生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确定性。国瓴律所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切实帮助企业防范复工复产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我们还将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更多形式、更加丰富的法律服务项目,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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