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企业税收减负政策适用的法律风险提示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22-05-31 17:18
阅读: 157

日前,上海全市新冠疫情防控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企业复工复产正在有序推进。上海市各级政府为降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帮助企业减负纾困,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涵盖退税减税、降费让利、房租减免、财政补贴、金融支持、援企稳岗等多个方面。国瓴律所针对企业关注的税收减负政策进行梳理,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和上海市税务局公布的《<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税收政策操作细则》,对企业适用相关税收政策的易发风险点做出分析和提示,以指引企业合理使用政策,合法合规经营。

 

一、现阶段增值税减负政策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3.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5. 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现阶段企业所得税减负政策

  1.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延缓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以上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以上各项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对于2022年2月28日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4.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5. 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 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到100%。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现阶段企业其他税费减负政策

  1.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 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海市疫情期间的企业税收减负政策

1.落实增值税留抵税额大规模退税政策。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以及按照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底前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2.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2022年暂停航空、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5.扩大“六税两费”适用主体范围。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执行。

6.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限最长3个月。

7.因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2年第二、三季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可按规定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允许对前期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抵扣。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适用税收减负政策易发风险点及相关建议

  1. 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未分开核算情形下,适用减负政策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的规定,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此,建议企业存在兼营项目且部分项目符合上述税收减负政策的,日常会计核算时应分别处理,否则适用上述税收减负政策存在被税务局要求补缴税款的法律风险。

2.免税项目的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减负政策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按照在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此,建议企业如果在防疫政策执行期间取得了按照规定的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并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适用减负政策的法律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免征增值税项目......”。对此,建议企业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减负政策时,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甄别,理清免税项目和非免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相应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项目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则可正常抵扣。

4.免税收入申报时栏次填列错误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纳税人按照防疫政策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对此,建议企业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后,在财务核算上,将收入和应税收入严格区分开,并在纳税申报表填列时,一一对应相应栏次;如发现填列错误,应及时对纳税申报表进行纠正。

5.减免税相关凭证资料未按规定保存,适用减负政策的法律风险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对此,建议企业选择享有减免税政策时,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将相关凭证资料留存备查。

 

据上海市税务局初步测算,本轮税收相关政策的实施,可以在2022年为全市相关行业和企业减负1400亿元左右。对于这些税收政策,企业应积极学习研判,并结合自身实际用足用好,以缓解生产经营压力。国瓴律所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切实帮助企业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我们还将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更多形式、更加丰富的法律服务项目,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分享
  • 021-33883626
  • gl@guolinglaw.com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