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防范与救济|企业风控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22-08-24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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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的一项固有权利。但是,由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包括查阅或复制的信息,这其中可能包含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其它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若股东泄露其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获取的信息,可能会给公司造成声誉风险、经济损失等不利影响。本文拟通过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两部分提出建议,以指引企业在经营中防范有关纠纷风险。

一、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前防范

数据时代,企业的商业秘密具有不亚于实体财产的价值,泄密事件可能会带来企业形象受损、技术流失、经济损失等多方面的危害。在积极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企业也需加强合规管理,完善企业制度,通过事前防范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其它重要信息的保护。

1.通过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或竞业条款,对股东作出约束。

公司章程作为企业运营的纲领性文件、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对股东具有约束力。根据现行《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具有特定身份的企业员工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但股东不必然负有此种义务。以公司章程形式对股东保密条款或竞业限制条款予以明确,既能加强对股东的约束,又便于留存书面的依据。

2. 与股东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或要求股东签署承诺函。

企业可以通过与股东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赋予股东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的义务,或赋予知晓商业秘密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同类业务、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义务,从而从源头上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或防止知晓商业秘密的企业内部人员利用有关信息与企业进行竞争。协议中可以明确约定股东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时的违约责任,以便在事后追责时有明确的依据,并能对股东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如果股东已经进入竞争公司就业或已经自行开业,企业可向其本人或其所在公司发函,在函件中说明有关情况,并郑重要求该股东履行保密义务。

3. 完善公司内部制度,如劳动制度、保密制度。

一般而言,部分股东通常为企业的员工,除《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竞业义务外,企业也可以通过完善企业的劳动制度和内部保密制度,赋予员工一定的保密义务,提高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和对泄密事件的应对水平。具体而言,可通过员工手册加强对员工的管理,通过企业定密进行秘密的分级并对不同级别的秘密予以不同层级的保护,制定失泄密事件应急预案等。此外,完善企业内部的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制定员工培训制度等,也对泄密事件的防范有一定帮助。

4. 加强对股东的背调工作。

企业可在股东入股前或入股后对其进行背调,通过审查其是否存在与本公司竞业的情形、是否曾因泄密或其它违法情形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控告的当事人、是否有被行政处罚的记录等,判断其作为股东是否存在一定的泄密风险并采取相关风险规避措施。对于在企业担当特定职位的股东,也可通过背调判断其是否依法不应任此职位,或任此职位是否存在较大的泄密风险。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在合理怀疑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时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依此逻辑,如能在股东查阅或复制企业信息前发现其可能存在不正当目的,便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拒绝提供查阅或要求其签署承诺函等措施防止泄密情形发生。

 

二、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后救济

如股东泄密情形发生,企业需迅速反应,选择合适的途径进行权利救济,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程度。

1. 民事诉讼

企业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向泄密股东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违约金(以章程、保密协议等约定为前提)或主张侵权责任,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实际损失等。实践中,因商业秘密作为“信息”性质具有特殊性,商业秘密转化成实际利益需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此类侵权行为给企业造成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实际利益数额往往难以确定,故而如需赔偿实际损失,赔偿数额通常由法院酌情予以认定。如泄密股东违法违约自行开业或入股、入职其它公司,企业也可以不正当竞争或侵犯商业秘密等案由要求泄密股东入股、入职、开立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如泄密股东为公司员工,企业可以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的方式,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如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企业也可通过诉讼手段向其追责。

2. 行政举报

发生股东泄密情形时,企业可以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将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方式依法对泄密股东进行行政处罚。

3. 刑事控告

泄密情况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要件的,企业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泄密股东进行刑事追诉。就认定其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通常注重对主观要件的考量,即泄密股东是否有主观恶意。如泄密是因为其不慎遗失U盘或文件、资料被盗取、误将资料外传等情况造成的,此种非主动泄密的情形通常不被认定为犯罪。司法判例中,法院往往会把泄密股东是否因泄密而获利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的一项重要标准。

 

股东知情权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均是公司治理领域中的重要话题,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维度与边界,也值得不断去探索。企业需不断调整自身的治理结构,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以应对法律法规和商业环境的不断变化。国瓴律所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切实帮助企业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我们还将根据行业发展和企业实际,为企业提供更多形式、更加丰富的法律服务项目,指引企业科学决策,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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