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产制度如何为困境企业提供保护(下)
引言
前文通过企业(债务人)债权债务角度简单论述了破产制度是如何保护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债务人)。本文将通过企业(债务人)诉讼、执行角度包括诉讼及仲裁中止,执行中止及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以及法定代表人等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解除等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未经申报债权,不得直接起诉确认债权及已受理的诉讼、仲裁中止
根据《九民纪要》第110条[1],法院对于破产受理后再提起的要求清偿的诉讼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即债权人在企业(债务人)被裁受理破产后仅可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实现,而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如上文所述,破产程序是概括式集体解决破产债权清偿的法定程序,在企业(债务人)被受理破产之后,所有的债权都应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偿,债权人不能再单独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债务人)清偿。
如企业(债务人)在被受理破产之前,债权人提起的诉讼或仲裁已被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并且在管理人接管企业(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由管理人统一代表公司应诉,而管理人通常是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
综上,在企业(债务人)被受理破产之后,针对已受理的诉讼、仲裁案件,会暂时中止审理,并由破产管理人统一接管;针对未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债权人,应通过破产程序统一主张权利,从而让企业(债务人)摆脱因债务危机而引发的衍生诉讼纠纷。
二、执行中止及财产保全措施解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企业(债务人)因诉讼而被冻结的账户均能解除保全,所有的执行行为均应当中止。此外,《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2]、第二十二条[3]明确: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债务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且已生效但未执行的案件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就笔者的从业经验而言,在管理人接管企业(债务人)后,通常会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邮寄解除财产保全的函件,要求解除对企业(债务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保全措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通常会在收到函件的1-2周内解除。
此外,实践中也会发生企业(债务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而法院依然执行了企业(债务人)的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4]的规定,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由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通过执行回转程序追回已执行的财产。
综上,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企业(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均为企业(债务人)财产。执行法院或者其他机构是无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是强制执行,债权人仅能通过破产程序申报债权的方式进行清偿。
三、解除法定代表人等限制高消费措施
企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通常已被多家法院强制执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往往也被执行法院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册。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可申请解除限高措施,然而关于申请解除限高的时间点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法院受理企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等即可申请解除限高措施;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只有企业(债务人)宣告破产、执行程序终结才能解除对法定代表人等限高措施。
(一)法院受理企业(债务人)破产,则企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即可申请解除限高措施。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企业作为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执行法院应当裁定对被执行人中止执行并无争议,又,由于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消费源于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以被执行人因为进入破产程序而被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对失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消费限制,应当解除。[5]
实践案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出具《(2020)陕01破4号之八通知书》中明确: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裁定受理申请人董伊凡与被申请人西安微纳传感器研究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就有关债务人西安微纳传感器研究所有限公司的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和删除失信信息通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之规定,请你院中止以债务人西安微纳传感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民事执行程序,并告知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向西安微纳传感器研究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务人西安微纳传感器研究所有限公司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西安微纳传感器研究所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的规定。请你院删除西安微纳传感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失信信息。特此通知。
(二)法院宣告企业(债务人)破产、执行程序终结后,才能解除对法定代表人等限高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7]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再解除法定代表人等限制高消费措施。
实践案例:《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支行、扬州市汇都家纺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执复12号】》中明确:案涉争议焦点为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至宣告破产前,是否应当解除限制消费措施。首先,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是人民法院对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的重要措施……如果被执行企业只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尚不属于应当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法定事由。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上述规定以裁定宣告破产为终结执行的条件,是因为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宣告破产前,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企业仍有退出破产程序的可能,而一旦退出破产程序,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就有可能恢复。故此时应当解除的是对该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以便破产程序正常进行,而对不影响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限制消费措施并不必然也要解除。如果破产法院已经裁定宣告被执行企业破产的,则该企业就将确定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执行法院就应当对该被执行人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所采取的包括限制消费令在内的所有执行措施均应解除……”
综上,如企业(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等因企业(债务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而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通过破产程序最终均能解除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只是在申请的时间点上存在争议,但不影响最终结果。
总结:对于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债务人)而言,破产制度能够给予企业(债务人)全面的保护:一是企业(债务人)的主债务及担保债务均停止计息;二是企业(债务人)所有债务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概括性清偿;三是对于企业(债务人)存在的大量应收账款亦可以通过破产管理人(专业的中介机构)履职的方式来进行追收;四是所有的诉讼、仲裁程序中止,债权人仅能通过破产程序来主张债权;五是涉及企业(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及执行程序中止,所有机构不得处置企业(债务人)的资产;六是企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若因企业(债务人)执行案件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则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来解除。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5]公众号:破产法快讯,《韩传华:企业破产后对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是否应当解除?》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