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本市场交易风险管控之三 | 企业风控

作者: 薛天鸿 徐光宇
发布于: 2021-07-28 00:00
阅读: 49

       近年来,行政机关针对资本市场交易下的违规行为加大了惩处力度,最为典型的是对企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扰乱市场三个方面的惩处力度在上限与下限上有了明显的扩展,处罚的手段也逐步脱离单纯的罚金惩罚,采用多种处罚方式并用,以期达到规制资本市场乱象的最终目的。本文将结合案例,对扰乱市场这一违规行为进行详细阐述,进一步帮助企业理清资本市场交易下的诸多风险。

 

1. 扰乱市场的定义

 

      扰乱市场行为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编造或传播证券虚假信息,使受信息驱动极大的证券市场,因各类宏观或微观层面信息对投资主体心理预期的影响而受影响,从而达到影响整个证券市场走向的目的,使其可从中谋利。此种行为之所以会导致市场混乱,其根本原因主要集中在证券市场对市场信息的高反馈性上,资本市场的主体极易受各类信息的影响,无论该信息是否经过证伪,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状态,新《证券法》将行为人制造、传递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列为重大证券违法行为也不难理解了。

 

2. 扰乱市场行为的常见模式

 

      根据新《证券法》五十六条规定,如下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扰乱市场的行为:

    (1)企业与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2)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发现,扰乱证券市场行为,主要包括编造虚假信息与传播虚假信息。其中针对传播虚假信息的判断,往往不需要实施人事实知晓所传递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即便传播人不知晓所传播的信息为虚假信息,也可能被认定为传播虚假信息。这一判断依据是基于有关传播人员对市场影响力度而言的,对于具备官方话语权或对市场影响力度较深的公众人物或涉案企业内部员工乃至涉案企业本身而言,对于所传播的信息均应当负起相应的责任,在任何信息尚未被证实为真实之前不宜直接进行传播。

 

3. 扰乱市场的后果

 

       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违反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扰乱市场行为所针对的惩处对象比起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而言,在范围上更广,其辐射范围不仅可能包含涉案证券的企业、员工、与涉案证券无关的证券市场报道机构及其员工,乃至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成为扰乱市场行为惩治的主体。故,企业有必要在证券信息的获取和传递上谨慎再谨慎,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行政机关予以惩处。

 

【典型案例——吴化章扰乱市场案】

 

       2019年1月28日,陈某衡编造了“彭博社讯,新任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记者招待会上表示,2018年大批量的上市公司暴雷与不市场化的监管制度有很大关系,2019年主要工作是推行做空机制,完善退市制度,让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的公司无处藏身,并鼓励保险资金、银行理财资金长线投资股票市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信息,并自当日23:23起,以其本人微信号cyh********258(微信昵称“D**r”)发布在“blackrock”“投资界”等9个微信群中。此后该虚假信息在多个QQ群、微信群中被转发、传播。

       经查,上述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符:中国证监会易会满主席自2019年1月26日就任以来至陈某衡发布该虚假信息期间,并未召开任何记者招待会。上述信息为虚假信息。

      2019年1月29日晨,新浪财经综合频道新闻编辑吴化章在微信群多次看到涉案虚假信息,又在新浪微博账号“分析师的百年孤独”中再次看到涉案虚假信息。吴化章在未对信息来源和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于当日09:41利用同事的工作账号,将“据彭博,新任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记者招待会上表示,……2019年主要工作是推行做空机制”发布在新浪网财经频道的底层消息库中。消息随即被多家主流网络媒体转载,阅读者数量迅速攀升。

      2019年1月29日09:51,新浪网财经频道实际管理和运营的新浪微博账户“新浪证券”发布涉案虚假信息。随后,涉案虚假信息被其他网络媒体、新浪微博账户等广泛传播。

      2019年1月29日10:41,新浪微博账户“新浪证券”发布辟谣消息。在证监会、官方证券媒体发布辟谣信息后,新浪网财经频道也发布了辟谣新闻,并转载了证监会等官方途径发布的辟谣新闻。

       涉案虚假信息后经广泛传播,2019年1月29日09:56至10:25沪深两市指数连续下跌,上证综指累计跌幅1.3%,深证成指累计跌幅1.83%,成交量明显放大。新浪微博账户“新浪证券”在10:41发布“彭博社辟谣:未发布证监会新闻消息”后,市场跌幅逐步缩小。

 

【证监会分析】

 

       证监会认为,吴化章作为传播媒介从业人员,未对发布信息的来源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未按“从业人员应当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按规定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杜绝编发虚假互联网新闻信息,确保互联网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的规定进行执业,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规定,吴化章作为被处罚主体于法有据。

 

【案例指引】

 

       扰乱证券市场这一违规行为,在违规主体的范围方面不仅仅局限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任何涉及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企业均有可能涉嫌扰乱证券市场,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具有很高影响力的媒体平台,需要对其报道的讯息做足功课,防止信息报道失实,造成证券市场波动。本案中,行为人吴化章为新浪财经平台的新闻编辑,在未核实所知悉的信息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公开进行传播,造成沪深两市指数连续下跌。该下跌直至上述信息被证伪后才得以缓和。吴化章为其审核疏忽承担了相应的责任。通过本案,需要提示的一点在于,资本市场对接方面的违规行为,可能面向的主体不仅仅是上市公司,对于其他与证券市场相关的企业,诸如媒体行业,金融行业,均有可能出现“一时疏忽即担责”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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