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本市场交易风险管控之二 | 企业风控
近年来,行政机关针对资本市场交易下的违规行为加大了惩处力度,最为典型的是对企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扰乱市场三个方面的惩处力度在上限与下限上有了明显的扩展,处罚的手段也逐步脱离单纯的罚金惩罚,采用多种处罚方式并用,以期达到规制资本市场乱象的最终目的。本文将结合案例,对操纵市场这一违规行为进行详细阐述,进一步帮助企业理清资本市场交易下的诸多风险。
1.操纵市场的定义
操纵市场是指:具备大量资金或信息优势的企业或个人,利用其压倒性的优势,对整个证券市场行情施加影响,使其向自己所希望的方向发展,从而达到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目的。此种不符合市场规律的操纵行为不仅会对市场本身造成损害,使其供求关系混乱,还会使投资者无法正确判断市场行情,错误对证券的买入卖出作出判断,最终损害其基本利益。故,此种行为被《证券法》严令禁止,属于重大证券违法行为。
2. 操纵市场行为的常见模式
根据新《证券法》五十五条规定,如下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操纵市场的行为:
(1)不法炒作。常见手段为操纵者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2)相对委托。常见手段为操纵者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此种手段易产生证券交易活跃的假象,以使其他投资者受到欺骗,跟进买卖。
(3)洗售。常见手段为操纵者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该种操作为明显的虚假交易行为,系我国行政机关首要规制对象。
(4)其他操作行为。包括: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等。
3. 操纵市场行为的后果
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操纵市场行为与内幕交易行为类似,既可对实施该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也可对实施该行为的某自然人进行处罚。但由于其与内幕交易存在所需利用资源上的不同,比起对于员工的规制,企业更应当严格避免自身实施该行为,一旦违规行为被发现,往往伴随的即为严峻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限制。
【典型案例——广州市裕鼎投资有限公司操纵市场案】
裕鼎公司通过多种手段操纵“湘油泵”。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2月9日期间,裕鼎公司控制账户组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手段操纵“湘油泵”,累计买入19,819,028股,买入金额1,090,251,256.68元;卖出“湘油泵”19,818,928股,卖出金额1,105,735,374.17元,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13,764,541.57元。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在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2月9日期间,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湘油泵”。在27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25个交易日有交易,其中:
账户组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8个交易日、排名第二的有1个交易日、排名第三的有3个交易日。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买入成交量的比重超过10%的有1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7个交易日,2017年2月8日最高达到35.20%。
账户组卖出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4个交易日、排名第二的有1个交易日、排名第三的有2个交易日。账户组卖出成交量占市场卖出成交量的比重超过10%的有1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5个交易日,2017年2月3日最高达到36.53%。
账户组交易量(买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8个交易日、排名第二的有3个交易日、排名第三的有1个交易日,交易占比(买卖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14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4个交易日,2017年2月3日最高达到30.16%。
账户组在18个交易日存在既有买入又有卖出“湘油泵”的行为。在有买入行为的23个交易日中,申买笔数共计2012笔,其中1366笔委托的买入价格高于委托前一刻市场成交价,最高价差高达4.7元,且在多个交易日中多次委托买入价格甚至高于委托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或委托买入量高于委托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委托总量。
账户组实际控制的流通股份数占“湘油泵”当日实际流通股份总数比(以下简称持仓占流通股比)超过5%的有19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4个交易日,其中在2017年2月8日持仓占流通股比达到最高,为14.57%。
第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
账户组在交易“湘油泵”的25个交易日中有10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以下简称对倒交易)的情况,对倒交易数量3,219,331股,对倒交易金额177,056,523.9元,其中对倒交易数量占当日账户组成交总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7个交易日,超过15%的有3个交易日,2017年2月6日最高达到19.09%。在多个交易日存在以高于买委托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甚至高于买委托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对倒成交的情形。
第三,涨停板虚假申报。
2017年1月10日14时48分06秒至14时58分53秒,账户组存在涨停板虚假申报行为,在涨停价买盘远大于卖盘的情况下,反复、大量以涨停价申报买入“湘油泵”,申报后较短时间内,账户组进行撤单,之后再次申报买入并撤单。累计发生涨停价申报-撤单的行为共计5次,明显不以成交为目的。
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2月8日期间,“湘油泵”累计上涨13.41%,期间最大涨幅达到16.54%。同期上证综指累计上涨1.42%,“湘油泵”累计涨幅偏离上证综指11.99%。2017年2月9日账户组集中卖出后,“湘油泵”股价当日即下跌至54.16元,跌幅达到9.94%。
【证监会分析】
证监会认为,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2月9日期间,裕鼎公司控制账户组,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涨停板虚假申报的方式操纵“湘油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对上述行为,裕鼎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江瑜负责选股、风控,且在盘中交易时进行指导,其起决定、授意、指挥等作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裕鼎公司工作人员胡菊华参与决策选股并实施了配资、下单等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裕鼎公司股东吴惠玲参与决策选股并负责财务工作,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案例指引】
操纵市场相对于内幕交易而言,其行为结果上有高度的相似,但在行为模式上确有明显的不同。企业内幕交易利用的是所获取的内幕信息,操纵市场利用的往往是企业的资金优势,这也就意味着实施内幕交易的主体相较于操纵市场的主体而言更为广泛。因为信息的获取容易程度是远超巨额资本的积累的。故操纵市场的行为主体往往是企业,而非个人。在本案中广州市裕鼎投资有限公司利用其资金优势,通过反复交易,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操纵“湘油泵”的估价,涉案情节严重,被认定构成操纵市场行为而受行政处罚应属必然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