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税管理的法律风险 | 企业风控

作者: 薛天鸿 徐光宇
发布于: 2021-03-02 00:00
阅读: 57

       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进行明细核算。本文主要梳理企业涉税管理中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风险的几种情况:

 

一、未缴税或少缴税的风险

       企业纳税不符合税收法律的规定,未缴税、少缴税或未能准确界定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或违规操作抵扣,均存在被税务机关查处后补缴税款、加处罚款和滞纳金、声誉毁损等风险,依据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甚至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企业税收缴纳的违规操作包括向关联方转移利润、账外账、将企业主个人费用列入公司费用、所得税扣除与税法不一致等。

 

二、通过个人账户收付货款逃避税费的风险

       实践中,很多企业为了“避税”或“逃税”,经常采用私人账户对本应属于企业往来的款项进行收付。但随着税务部门执法能力的提高,尤其是2018年5月份后,税务部门进行了“金税三期”软件升级,企业使用私人账户收付企业往来款的每一笔流水都将很方便查清,如此行为一旦被稽查,补税是小事,还要缴纳大量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企业对此决不能忽视。

 

三、未及时补缴税款的风险

       曾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不再满足税收优惠条件且需要按规定补缴税款时,应及时补缴税款。例如:证监会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对税收优惠问题监管要求做出了说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未满10年转为内资企业的,按税法规定,需在转为内资企业当期,补缴之前已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如果企业未及时补缴税款,会影响企业的上市发行,企业还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发票管理风险

       虚开发票风险是企业常见的发票管理风险。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严厉禁止的行为,也是刑法严惩的犯罪行为,需特别予以注意。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买卖增值税发票、代开其他假发票等由发票管理不善引起的偷税漏税行为也会给企业带来行政处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风险。

 

【案例分析一】

       佛山市三水区永辉染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公司)成立于2002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邓某某担任财务主管;被告人苏某某担任总经理。被告人苏某某1和被告人苏某某为了达到永辉公司少缴纳税款的目的,授意被告人邓某某少申报纳税。被告人邓某某接受指令后,为永辉公司设置两套账目,一套账是反映永辉公司全部真实经营情况的账簿(以下简称“内账”),另一套账是根据“内账”中部分真实收支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用于每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下简称“外账”),“内账”中隐藏大量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凭证。

       法院认为,被告永辉公司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苏某某作为永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邓某某作为永辉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永辉染整有限公司因逃税被发现或受行政处罚后,主动缴纳或抵减部分欠税额和滞纳金,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涉及企业相关的刑事风险中,首当其冲的即为企业的逃税漏税行为。往往诸多涉及刑事责任的企业,在被处以刑事处罚之前或对该行为被查处之前皆持有侥幸心理,很多认为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比如采用阴阳合同)来规避此方面的风险。但实际上,随着侦缉手段的进步,此方面的所谓“规避”一般都没法奏效。一旦企业被查实存在逃税漏税行为的,后果将难以承受,不仅企业本身因此需要缴纳巨额的罚金,企业相应管理人员也需要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永辉公司通过虚假申报纳税,制作“假账”的方式少记相关收入、少计销项税额,最终因其所逃税收数额过大,被法院认定为构成逃税罪,相关负责任人员均被处以徒刑。这里需要额外提示的一点是:我国是存在合法的避税途径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政策与地方政策之间差距性规定和缝隙在一定程度上少缴税费。故,与其为税铤而走险进行“逃”,不如寻找专业的机构咨询如何合法合理避税。

 

【案例分析二】

       自2016年夏天开始,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上海九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九愿公司)以收取票面金额6.5%的开票费的方式,向天津新科洋泰科技有限公司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虚开金额约1亿多元。在上述向外虚开发票的同时,上海九愿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出票面金额6%的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陆梅鲜向多家公司大量虚开进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今已累计虚开进的金额约1亿多元。经查询上海九愿公司、常州九愿公司及朱金野(上海九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多个银行账户,发现上海九愿公司在收到天津新科洋泰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时,在相同时间内,有大量资金通过朱金野的银行账户,回流至天津新科洋泰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银行账号内。同时,在上海九愿公司所收到的进项发票的交易中,上海九愿公司将钱款转到发票上的银行账户后,在很短时间内会有相同或相近金额的钱款转到常州九愿公司或朱金野个人账户上,上述资金均形成了回流现象。

       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上海九愿公司处罚款五十万元。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企业运转过程中,最易产生的违规行为之一。法律对该行为的处罚力度主要根据行为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及目的予以调整,严重的行为人,不仅将被处以行政处罚,还极可能因此遭受刑事处罚。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虚开”实际上是包含伪造发票上记载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虚构交易事实并开具发票等行为在内的一切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折扣税款的行为。同时虚开的对象与事实不符也会被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在本案中,上海九愿公司为天津新科洋泰科技公司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开票费”,其虚开金额达到了1亿元之多,虽然针对该案,行政机关对企业及负责人员的处罚力度并不大,但实际上除行政处罚以外,上海九愿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因本次事件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被处以7年有期徒刑刑罚,代价不可谓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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