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 | 企业风控

作者: 薛天鸿 徐光宇
发布于: 2020-12-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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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完全履行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取消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类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意解除外,还包括劳动者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即时解除与延时解除两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此处的随时通知解除即为“即时解除”。劳动者在其他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此提前通知解除即为“延时解除”。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过失和无过失情况下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无过失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具体包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者有以下过失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需注意的是,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援引上述解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实践中经常发生员工实际上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双方甚至关系交恶,该员工实际上已不适合继续在该企业内继续工作,但企业却难以援引法律法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很多企业往往后续被迫采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条款进行强行解除,但在争议处理时,司法裁判机构往往认定企业无法证明员工“严重违反”而裁决解除无效,要求企业进行赔偿或恢复劳动关系。考虑到如此情况,则建议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尽量明确约定何种情况下构成“严重违反”,也可在后续“劳动手册”“内部制度”中详细规定“严重违反”的认定标准(要注意这些规定必须要通过合适的程序让员工知晓和认可),以免将来“无法可依”。

 

三、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而进行人员裁减时,需按国家规定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经济补偿。此处提醒的是:企业如果决意与某个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又担心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后劳动者可能存在其他“道德风险”(比如故意毁坏企业数据等)的,可以通过支付“代通金”的方式(即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绕开“提前三十日通知”这一规定。

 

【案例分析】

       2008年5月,吕祥被山西朔州富华电冶有限责任公司招聘,工种为电工。2006年6月,山西朔州富华电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山西汇诚电冶有限公司,2008年12月,山西汇诚电冶有限公司联合其他自然人在其铁合金分厂原址成立了朔州天成电冶有限公司。2016年1月3日,朔州天成电冶有限公司以吕祥违反公司纪律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3月2日,朔州市朔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朔州天成电冶有限公司给付吕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为吕祥缴纳2008年5月至2016年1月3日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该案后续继续进行诉讼程序,历经一审、二审才尘埃落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朔州天成电冶有限公司所提被上诉人吕祥不服从管理,对抗公司,因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才被开除和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应支付其经济赔偿金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鉴于劳动仲裁机构已认定上诉人朔州天成电冶有限公司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依劳动者违反该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上诉人朔州天成电冶有限公司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其主张,故所提该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劳动用工过程中,若试图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其适用的常见事由往往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此种辞退事由确实是法定事由,但适用过程中其实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即,如果企业无法证明员工存在“严重违反”的行为,则企业适用该事由解除劳动合同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金。故,若企业以该事由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则需要提前做好证据采集工作,甚至如作者在前文中提示的那般,在平时的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劳动制度文件中预设“严重违反”的认定标准,以便在日后争议举证时清楚了然、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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