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和税务视角看公司治理结构 | 国瓴律师
“公司”是人类发展史上一项伟大的制度创新。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会(监事)三会构成。其中,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行使公司决策权,决定公司经营方向,决定董事和监事人选;董事会为公司执行机构,行使公司管理权,执行股东会决议,负责公司具体经营事务;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力,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等经营行为。三权分立式的公司治理机制特点在于在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分离的基础上,通过分工与相互制衡的设计,实现对企业的有效管理和控制,维护公司股东、管理层等各方的合法的权益,维护公司的有效运行。公司治理实践中,阿里巴巴、京东、小米、美团、海底捞等公司之所以能够发展方向清晰,与其稳健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很大的关系;相反,真功夫、摩拜单车、饿了么等公司后期发展过程的动荡,与其略显单薄的治理结构不无关系。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决定董事、监事等高管的人选,进而决定了公司发展方向。公司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利机构,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决定公司经营事宜,进而决定着公司经营发展根本方向。股东会是公司股东行使股东经营参与公司治理权利的重要机构。股东会对公司经营事宜进行决议实行的是资本多数决原则,最终决定股东会决议的是公司股权结构。公司股权结构是指公司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及相互关系。股东持股比例高则话语权大;股东一致行动人多则对股东会决议影响大。因此,公司权力机构之股东会的运作及对公司经营事宜的决定是公司股权结构的外在体现。稳定可控的股权结构可以形成高效、一贯的经营决策;动荡不稳的股权结构大概的结果是效率低效、经营多变,最终导致创业团队的分裂和项目的失败。公开资料显示,京东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一家双层股权结构公司。根据公开京东公司股本分为A类股份和B类股份,A类股份为1股享有1票表决权;B类股1股拥有20票表决权。投资人持有的为A类股票;创始人刘强东持有的为B类股票。京东集团2018年年报显示,腾讯为京东第一大股东,持有京东17.8%的股份,但仅拥有4.5%的表决权;刘强东为京东第二大股东,持有京东15.4%的股份,但刘强东拥有79%的表决权。因此,在京东多轮融资之后,刘强东虽不再是传统公司股权意义上的大股东,但是依旧通过特殊股权架构牢牢控制着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着企业经营方向。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为公司执行机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执行股东会决议,负责公司具体经营事务。董事会的职权涉及公司人、财、物、产、供、销各个方面,董事会的管理水平和运作效率直接决定了公司发展状况,对公司发展意义重大。董事会就相关议题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度,按照一般多数的原则形成相关决议。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构成非常重要。董事会构成决定了董事会能否很好的执行股东会决议,不仅对公司发展影响重大,也直接关系公司创始人股东的利益。正因如此,企业股权融资时,董事会构成、董事提名权、委派董事名额和董事会一票否决权等董事会治理事宜是投资人与创始人之间无法回避的问题。构建一个合理的董事会,保证公司董事会良性运转,不仅是维护公司经营利益所必须考虑的问题,更是维护创始人股东控制公司经营权不可回避的问题。2014年9月,阿里巴巴在美国纽交所上市,成为全球史上最大的IPO。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其合伙人制度。根据阿里巴巴的招股说明书及公开资料,阿里巴巴经过历次股权融资后,上市前股权结构为阿里巴巴董事及执行官14.6%、员工持股4.8%、软银34.1%、雅虎22.4%、其他投资机构24.1%。从阿里巴巴上市前的历次融资及股权结构可以看出,马云及其管理团队如果想继续控制公司,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就必须设计一套既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又符合管理团队利益最大化的制度,这是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创立的现实基础。此时,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应运而生。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核心在于公司章程中设置有关董事提名权的特殊条款,控制公司董事会,进而控制公司经营权。要成为阿里巴巴集团的董事必须经过这些“合伙人”的提名前置程序。如果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的候选人没有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或现任董事离职,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指定其他人选担任临时董事直至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这样的制度设计就保证了董事会中一定比例的董事必须是“合伙人”所认可的人,进而保证公司经营权的可控性。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股权结构关系着企业的控制权,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公司股东的税负成本。如谚语所言:“这个世界上,除了死亡和税收以外,没有可以肯定的事”。虽然税收不可避免,但我们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少缴纳税款,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合法税务筹划。随着我国税法体系日趋完善,税收征管日益规范,我国纳税主体今年逐步树立了纳税筹划观念,纳税筹划逐步成为企业经营管理和个人财富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外税收筹划起步较早,在企业经营中已根深蒂固,而我国税收筹划则起步较晚,很多企业创始人往往会关注股权结构中的公司控制权问题,但往往会忽略股权结构中的税务筹划问题,导致背负了沉重的税负包袱。在我国所得税体系中,自然人股东和公司股东适用的不同税收法律,税的构成不同。自然人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法》;公司股东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具体就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而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获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根据目前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目前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暂不缴纳所得税,故若标的公司(居民企业)股东为公司(居民企业),则该公司股东在从标的公司获得股息或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该公司股东不再继续向其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或红利,则不会实际发生所得税税负。就股权转让而言,若公司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在该自然人股东转让标的公司股权时,应该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应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如果股东为公司股东,该公司股东在出让标的公司股权时,理论上会发生25%企业所得税的应税义务,但若公司存在其他经营亏损,则在企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并不必然会实际发生所得税的缴纳。因此,自然人股东与公司股东在税法意义上是不同的。除了自然人股东与公司股东外,实践中公司股权结构中还存在个人独资企业股东、合伙企业股东类型。虽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为我国法定企业形式之一,然而在税的层面上三者差异很大。我国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并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其并不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范畴内的纳税义务人。根据我国税法相应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以其投资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其合伙人为纳税人,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股东、合伙企业股东、公司股东在所得税税率、计税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企业创始人需要关注,合理安排公司股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