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劳动工时计算制度的适用 | 企业风控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不同行业间的用工工时计算模式出现了较大的分歧,除了传统的标准工时制以外,综合计算工时制成为交通、邮电、渔业等行业企业的新选择。而诸如设计行业等并非单纯考究劳动者劳动力的行业普遍适用更为灵活的无定时工时制。不同工时制的劳动者在薪酬支付、休息日安排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同,本篇将详细介绍企业不同工时计算制度的概念。
一、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采用传统的固定工时计算模式,由法律严格规定劳动者每日最多工作时间及每周最多工作时间,通过控制工作时间的上限,保证劳动者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从事工作的,企业需要支付劳动者额外的加班费。我国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标准工时制是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基础,也是各行各业普遍采用的工时计算方式,其优点在于稳定、清晰、明了、可被预测。其缺点在于相比其他几种工时计算方式,企业对劳动者的劳动力调度不够灵活。标准工时制的工作时间规定会因为社会生活的发展发生变化,在特殊时期标准工时制的工时标准会有较为明显的上调或下降。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部分特定行业的企业在向行政机关申请批准实施综合工时制后,企业劳动者在某一周期内工作总时间需达到约定的时间标准。此种工时计算方式不同于标准工时制,劳动者通常不以“日”为计算标准,而是以“时”或“件”作为工时计算标准,且通常不区分工作日与公休日。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还是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面对法定节假日的薪酬计算与调休安排本质上没有差别。
可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主要集中于以连续工作为必要条件的行业中,此种连续工作的必要可能是基于自然因素也可能是基于人为因素。如传统的航运业,由于航次周期的限制,船员往往需要连续工作多日,这种连续工作使得传统的标准工时制无法使用。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一般而言可以适用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包含如下几种: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鼓励或者扶持发展的产业政策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当然,综合工时制与标准工时制在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上差别不大,其较为鲜明的特点在于工作时间相对集中,在规定的周期内,劳动者用工可以适当进行调度。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综合计算工时制,其设立的目的本质上是为了满足不同行业的行业特点,调节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安排的一种“变通手段”,而非企业用于无止境拉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工具。故即便企业成功为其员工申请适用了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模式,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予以使用,在总工作时间上亦需要与标准工时制看齐,否则企业可能会因此支出额外的加班费用。
三、无定时工时制
无定时工时制,也称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不受固定工时限制、可以自由调度、安排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其本质上不能完全被定义为劳动者工时计算模式,因为相比上述两种工时计算模式,无定时工时制不是以工作时间来确定劳动者工作量,而是以劳动者的工作成果来确定工作量。之所以在本篇予以介绍,是因为其与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在工作时间计算及薪资报酬核算方面具有可对比性。将其列入比较范围内可以很好的体现三种制度之间的核心区分点。
无定时工时制主要适用于:允许具备弹性工作时间,又主要以工作成果为劳动量判断标准的行业。常见的无定时工时制适用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当然无定时工时制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无限制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无定时工时制需要与标准工时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及平均周工作时间相近,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最后需要说明,无定时工时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均属于特殊工时制度,但在加班费计算方面却存在明显差别。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费计算由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超出约定的总工时后,企业应当依照正常工资的150%计算加班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企业应当依照正常工资的300%计算加班费。但是无定时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各地法规规定内容并不完全一致。比如在山东省,地方法规规定无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进行工作的不支付加班费。而如果同样的情况发生在上海市,由于上海市地方法规规定无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进行工作的需要支付加班费,因而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进行工作的,有权向企业主张相应的加班费。在此需要向企业提示的一点在于:若企业为其适用无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加班前,可以检索当地相关《工资支付条例》,以明确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