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国有资产的“真相”——一起贪污案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手记丨国瓴律师

作者: 曹雪雅
发布于: 2020-11-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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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的人名和单位名称均使用了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2017年6月12日本市某区检察院反贪局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晓明于1997年7月至2006年9月在某国营衬衫厂破产清算及之后的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隐匿国有资产并冒领房屋补偿款50余万元,涉嫌贪污罪。

       当张晓明坐在我办公室里时,只见他一头白发,一脸的焦灼和冤屈,涨红着脸向我诉说自己年近七十,一生清白,实在担不起这贪污的罪名。我没有做声,从他的叙述中窥探到这是一起跨越世纪的案件,反贪局指控的金额虽然与网络上频频公开的贪污受贿巨鳄们无法相比,但这足以改写这位老人的一辈子。我内心陡然滋生出一丝念头,我想帮帮他!

       阅卷很顺利,14本卷宗被压缩成一张光碟,这家国营衬衫厂的解困、生产自救、破产清算、股权改制过程一一展现在我面前,反贪局指控的事实也开始聚焦清晰: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张晓明是否私自藏匿清算组公章,隐匿国有资产?在两次改制过程中,张晓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继续隐匿国有资产并最终非法占有?

       案件中的国有资产是一套使用权房屋,如何藏匿?隐匿?以及继续隐匿?按照起诉意见书指控的逻辑,张晓明藏匿公章并隐匿国有资产,应当符合“欺上瞒下”的基本特征,即对上级单位隐瞒,对本单位保密,所谓天知地知只有我知。那么案卷事实是怎样的呢?

       细细梳理完案卷,我整理出该国营衬衫厂的大事记,在此基础上以时间为顺序,归纳了基本案件事实,结论不辩自明,正应了那句话:时间会证明一切。

       关于是否私自隐匿清算组公章。从清算组职责分工、公章使用保管情况、破产终结后续三个方面,足以证明张晓明没有私藏公章。衬衫厂破产清算时,张晓明是清算组下设的工作组组长,对上直接领导是清算组,公章使用和保管由厂办负责,不是张晓明专人负责,破产终结后,张晓明受上级委派继续完成后续工作,使用保管公章,顺理成章,何来私自藏匿之说?

       关于是否隐匿国有资产(该使用权房屋)。从该使用权房屋的知情人范围、资产上报责任主体、上级调配用房的最初时间三个方面逐一梳理,我发现该房屋最初的调配时间是1998年6月25日,此时该衬衫厂已经破产终结,上级单位仍向其调拨使用权房,可见上级单位是明知该国有资产,而且明确调拨该房作为职工福利,由工会负责,张晓明根本没有权限及能力隐匿。之后,为了生产自救,清算组将该使用权房屋转让给了职工四人承包体(注:这又是一个年代产物),转让合同由上级单位盖章,张晓明亦盖章,案卷中这份转让合同从反面印证了上级单位对该资产的去向明确知晓且同意。

       关于是否非法占有国有资产及其动迁补偿款。该使用权房动迁协议上明确列名了被补偿单位某国营衬衫厂和份额。职工四人承包体凭该使用权房屋的转让合同领取了房屋动迁款;又因欠付改制后的衬衫公司房屋租金,将上述补偿款汇入衬衫公司。张晓明作为改制后的衬衫公司负责人,将该笔补偿款全部用于职工(即原国营衬衫厂遗留员工)补缴历年的养老保险、工资发放,个人分文未取,因此非法占有不能成立。

       撰写辩护意见时,师父常教我简明扼要,“有话则长,无话则短”,让事实说话。我将这家国营衬衫厂两次改制的过程精炼成12句话,每句话都以时间为排序,这套所谓被隐匿的使用权房来龙去脉清晰可见,张晓明是否涉嫌贪污国有资产的事实认定也水落石出了。

       一年后,当张晓明再次坐到我的办公室里时,放在我们面前的是那份盖着某区检察院红印的不起诉决定书,上面写着“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张晓明不起诉”。欣慰的笑容终于绽放在老人的脸上,一生的清白可以画上圆满的句号了。

       办理刑事案件,承接的不仅仅是一个案件,更是一段人生。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能做的就是陪伴每一位当事人,用法律的言语还原事实,让定性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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