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仓储和物流有关的风险管控 | 企业风控

作者: 薛天鸿 徐光宇
发布于: 2020-11-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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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储,指通过仓库对物资入库、储存、出库等活动进行管理;物流,指货物在生产商与用户之间的实物流动过程。在经济全球化与供应链一体化的背景下,现代仓储与物流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一整套有机的系统,把企业的生产、销售、包装、配送、流通、交付等功能结合在一起,最终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巨大影响。

 

 

一、仓储管理及风险管控

 

      仓储分为企业内部仓储与企业外部仓储。为了更好地管控供应链成本,企业已经越来越多地选择更加专业化的外部仓储。在获得科学、高效、便捷的仓储服务的同时,企业还应该关注其中的法律风险:

1.仓储方拒交货物

仓储方拒绝按照仓储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仓储物,可能造成仓储物价值的减损,甚至可能造成寄存方生产链条的供应断裂,进而可能致使企业的整体运营陷入停滞局面。此方面需要提醒的是:要加强对仓储合同约定的审查,尽量明确约定如果拒绝按时交付仓储物的违约责任,把赔偿损失的范围与标准也进行量化和具体化,比如约定该损失包括因迟延交付导致的对第三方的赔偿等。另,建议对仓储方适用“留置”的权利和条件进行限制,避免仓储方恶意使用“留置”权利逼迫企业签订新的“城下之盟”。

2.仓储方违规放货

仓储方拒绝依照仓储合同中约定的放货程序进行放货,将货物交给其他人,会造成寄存人损失。或仓储方放货不及时,会影响寄存人的生产经营进度,进而则必然会给寄存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在这方面,除却使用合同约定进行约束外,还需要强化企业对接部门的日常跟踪和联系举措,以便及时掌握信息、及时取证、及时减损。

3.仓储物损坏丢失

仓储方未按照约定的存放条件和要求储存仓储物或不按规定要求储存危险品和易腐物,或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仓储物损失或丢失。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912条,保管人发现仓储物变质或有损坏时,对存货人有及时通知义务,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917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此方面需要提醒的是:在加强合同审核及完善同时,要从商务上及时进行关注(比如建立对外部存储产品的巡视制度、内部人员负责制度并落实等),及时发现问题并会同对方当事人解决问题,决不能将希望完全放置在合同保护上,这是基于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即使事后受损方可以向对方追责,但后续的损失(比如特别的物品或对后续生产经营有至关重要作用的物品因对方未妥善保管而被损坏)往往难以足额获赔,甚至因对方赔偿能力欠缺而完全丧失获赔权利,如此,及早发现对方保管仓储方面的瑕疵,将会使存储方处于有利地位!

 

二、物流管理及风险管控

 

      从单纯的产品配送,到综合物流,再到供应链管理,物流几乎贯穿着企业的整个运营过程。也正是因为如此,物流管理在企业经营中占据重要地位,企业更应关注其中的法律风险:

1.违规操作 

由于物流方的违规操作,造成货物的毁损或灭失,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具体举例:鲜活物品在配送过程中,业务人员没有注意控制冷藏箱或冷藏车的温度,影响产品质量;整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物流方的司机将货丢失或拐跑;货物在装卸过程中没有轻拿轻放,造成货物损失等。

2.延迟交货

物流方迟延交货、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将货物送至合同约定地点,或将货送至错误的目的地,难以满足客户的要求,引起客户的不满,甚至导致退货或销售订单减少的情况,给企业造成损失。

3.私自转委托

实践中物流公司基于运力、利润等因素的考量,常将全部或部分物流业务以合同的方式委托给第三方物流分包商运作,这种运作方式会增加物流业务在运转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当客户发生损失时,无论是物流公司还是分包商的过失,都要由物流企业先对委托企业承担责任。委托企业在商定委托合同时,可以依实际情况限制物流企业对所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4.遇意外事故

在物流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意外事故,引起物流服务的法律风险。例如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船舶碰撞、沉船事故等,进而造成货物损坏、损失发生;或者在货物装卸过程中出现意外,造成人员伤亡,进而引起法律风险。企业在物流过程中要注意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合理分摊风险。

5.危化品运输

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装卸、储存等物流环节当中可能会由于震荡、摩擦、泄露、火星接触等因素激发危险性能,对运输人员、仓储人员、管理人员乃至普通居民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威胁。所以,企业对于危险品化学品的物流过程应特别注重风险防范,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环境、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的选择等,都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管理条例与规定,不仅要完善企业的书面规章制度,还要经常对从业人员“耳提面命”式警示教育,否则,企业和企业家可能面临的就不只是简单的民事责任。

6.签收不规范

现代物流过程中,很多是企业的普通员工(甚至是第三方)代为签收,限于频繁的物流往来现状,此种签收往往比较随意,如此,签收方不明确(没公章、字迹潦草、无法辨认等)引发的纠纷就非常多。此处提醒的是:若是物流企业,为避免货物灭失(送达但无法证明)的责任归咎于自身,需要梳理内部签收流程,要求签收方正规签收或清晰签收,如果可以,也可在签收时拍照(录像);若是委托企业,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是非约定的签收方签收的,不予认可,将物流送达但灭失的风险降低。同时,若是长期物流委托合作关系的,建议缩短对账周期,及时互相确认物流履约情况,早发现问题可以早解决,避免时间推移造成证据缺失、责任难以厘清、损失难以追回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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