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及风险管控 | 企业风控
采购,是指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或服务作为企业资源, 以保证企业生产及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一项企业经营活动。企业在采购过程中秉承的原则一般是以尽可能低的价格,得到符合企业生产所需的生产物资。采购是企业经营的核心环节之一,是企业降低运营成本的重要部分。本篇将着重分析采购流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应对办法。
供应商欠缺资质或履约能力
供应商欠缺资质可能导致采购合同无效,供应商欠缺履约能力可能导致采购合同签订后难以履行。因此在采购合同签订前,采购企业应对供应商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如查验对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许可证书、代理证书等资料,确保供应商是合法存续的主体,且该主体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在其营业范围和许可范围内。采购合同谈判人、签约人严格来讲应当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人员参加谈判或签约需出示授权委托书,实践中此方面往往难以如教科书般规范,但若谈判人、签约人是无权代表人,事后供应商又没有追认的,就会有麻烦。另,采购方还可以通过公共信息、特别渠道信息等途径,对供应商的经济实力、信用情况、市场销售规模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确保供应商具有履约能力。
供应商提供的物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供应商提供的物品质量不符合采购企业要求的质量标准或采购合同要求的,将存在对应的履约风险和生产经营风险。导致此风险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供应商的原材料本身存在问题,导致加工产品未达到质量标准;供应商未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标识,导致不合格产品混入仓库等。
采购企业在与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时,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所谓质量标准,一般包括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等,采购企业可依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条件允许的,还可以进行样品封样备查;如果供应商为外商,应明确约定依照哪国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争议出现时所适用的准据法及主管裁判机构;如果双方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合同中写明;同时要注意约定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并写明起算点;如果需要更详细约定,可以明确写明若质量争议产生,各方同意提交何种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怎么预交及承担等。
另外,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610条的规定,卖方交付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买方可以拒收或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621条的规定,买方应在合理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企业需对此规定知悉。
供应商迟延交货
供应商如果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交货义务,将导致货物交货时出现延迟,进而给采购企业造成损失。故采购企业应在采购合同中对交货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运输费用的承担等事项明确约定。采购企业也应在采购合同中尽可能明确地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为采购企业日后索赔提供依据。需要提醒的是:关于此方面的合同细节,非常重要,非常容易产生纠纷。比如关于交货地点,就需要注意地名混淆(国内有部分地名重合)、车站名混淆(同名、重名、南北站和新老车站不分)等问题,公司需要为此配套建立合同审核、管理和教育体系,聘请专业人员(比如专门法务或外部律师)对此进行审核和执行。
价款及付款方式引发争议
价款是采购合同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采购单一货物,价格固定,价款比较清楚,一般不会产生争议。如果采购多种货物或进行长时间的货物买卖,价款较为复杂,一旦约定不明则极易产生争议。因此,采购合同中应明确产品单价、计量标准、数量、产品附件等,如果需要配套提供产品技术服务的,务必约定清楚附随义务如果不能履行致使主义务履行丧失意义(比如产品软件不提供更新或更新收取巨额费用致使产品丧失价值等)的处理方式。对于涉外合同,还应当明确货币种类及外汇结算标准,防止出现分歧。付款方式也应当约定清楚,如现金支付、支票支付等,若采用汇款、承兑结算的,汇费、贴现费用等支付方式成本由谁负担等细节亦应明确约定。同样需要提醒的是:合同方面的约定,只有更完善,没有最完善,公司内部所采用的合同版本决不能一蹴而就、千年不变,不仅需要专业人员审核执行,还要与时俱进,实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