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之激励模式、持股方式及持股平台选择 | 国瓴律师
晋商是中国商业文明史上的一颗璀璨明珠。乔家大院里走出来的乔致庸,怀揣着“汇通天下、货通天下”的梦想,从一个山西的小县城一举成为清末商业界的翘楚。正当乔致庸准备大干一番的时候,他最看好的包头“复字号”店铺跑街马荀向他提出辞号,乔致庸找他进行了一番具有变革意义的谈话,乔致庸问他为什么要辞号?马荀回答:别处给的酬劳更高。在任何商业社会中,这是一个再正常不过的理由,但是乔致庸又问:掌柜的为什么没人辞号?马荀回答:因为掌柜的在商号生意里顶着一份身股,不但平日里拿酬劳,四年账期到了还可以领一份红利。乔致庸这才明白靠给更高的酬劳招募能干的跑街,总会有人出更高的酬劳挖走,只有“顶生股”这套制度才能留的住能干的人。他为了激励伙计们好好干活,给商号里所有学徒期满出师的伙计每人顶一厘的身股,并随着年限而增加。这样一来,每到年底,伙计就可以领几十两甚至几百两银子的红利。“顶身股”并不是所有的伙计都有,须是合格通过四年试用期后正式录用的伙计,然后还需要根据伙计的品质、能力和绩效来决定是否能拥有“顶身股”以及能够拥有几厘的股权,股权从1厘至10厘有10个等级,从1厘半至9厘半有9个等级,一共是19个等级,划分要求严格,这对于已有身股和没有顶上身股的伙计来说,都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和诱惑力,伙计为了当掌柜的、多顶股份,个个都会努力地工作。“顶身股”是晋商在几百年的经商过程中摸索并不断完善的一套卓有成效的股权激励方法。在封建社会的末期,晋商正是通过这套股权激励制度将晋商的生意,尤其是票号生意推向全国,影响深远。
人才是企业发展最关键因素。一个企业的发展可以归功于人的贡献,一个企业的没落可以归结为人的问题。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关注人才问题。发现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是每一个化妆品企业发展的关键战略。没有人才战略的化妆品企业很难做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快速发展,人才的价值观也在改变。很长一段时间内行之有效的薪酬手段已不再是吸引人才最重要的因素,更不能长久的留住优秀人才。股权激励改变了简单的雇佣关系,让激励对象有了更强的归属感和成就感,满足了激励对象更深层次的需求,极大的调动了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了企业发展和人才发展双赢的局面。目前,股权激励已成为企业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方式。正因如此,很多经营者在积极筹划或推进股权激励事宜。但,如何才能让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最大化的发挥激励效果?这需要经营者从经营、法律、税务等多方面进行统筹考虑,制定适合自身需求的股权激励方案。
股权激励模式是股权激励首先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在股权激励实践中,股权激励的模式通常有限制性股权激励、股权期权激励、虚拟股权激励、分红权激励、增值权激励、激励基金激励等。限制性股权激励、股权期权激励和虚拟股权是最常见的三种股权激励模式。
(1)限制性股权激励,是指激励方对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公司特定份额的股权,但激励对象基于激励计划取得的公司股权在转让等部分权利上受到限制。
限制性股权本质上是给予了激励对象本公司股权,但又对激励对象所持股权之转让、设置担保等处分行为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当设定的条件没有成就的时候,激励对象不得对其取得的股权进行转让等处分行为。“先给后限制“是限制性股权激励的主要特征之一。限制性股权激励具有奖励和激励的双重功效,实践中对已经为公司做出过突出贡献之老员工适用的比较多。就企业引进人才或激励新员工的情况,通常限制性股权激励模式适用的比较少。
(2)股权期权激励,是激励方授予公司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
与限制性股权激励相比,股权期权激励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并不直接给到股权,而是承诺在未来预设的条件成就时才会给予一定的公司股权。“先承诺后给与”是股权期权激励的特点之一。限制性股权是一种受到限制的股权;股权期权则是一种对未来的期待权利,是一种未来成为股东的权利。股权期权激励的考量主要是激励关键员工与公司深度捆粄,共同成长,未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股权期权激励并不能对已经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员工起到好的奖励效果,更多的适用于引进新员工或激励新员工未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3)虚拟股权激励,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权,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但激励对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不享有所有权、表决权、转让权、继承权等股东权利,离职时就当然不再享有虚拟股票权益。
虚拟股权实质上一种分红的权利,而不是股权。与限制股权激励和股权期权激励相比,虚拟股权激励公司授予激励对是“虚拟”股权,在公司实现业绩目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虚拟股权不享有所有权、表决权、继承权等股东权利,无需在工商或者中登公司登记为股东,操作最为灵活。虚拟股权操作方便,只要拟定一个内部协议就可以了,不用改变公司股权结构,也无需考虑激励股权的来源问题,这是虚拟股权激励的一大优点。但,在该激励模式下被激励对象不享有所有权、表决权、继承权等股东权利,故对员工的激励效果较弱。另外,由于企业用于激励的现金支出较大,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毕竟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保证持续的高增长和高利润,这对企业实施虚拟股权激励提出了一定的财务要求。在实施虚拟股权激励模式时,如何考核参与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的绩效是另一个要考虑的问题。实施虚拟股权激励的企业要慎重考虑如何实现经营者报酬与其业绩挂钩。实践中,虚拟股权激励多用于现金流较好的企业对销售等前端人员进行及时激励的情形,此模式不仅能够很好的确定激励对象挂钩业绩,而且还能够灵活的让激励对象第一时间分享经营业绩,激励效果突出。
持股方式是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在限制股权激励和股权激励模式中,通常有激励对象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委托代持、信托计划等多种持股方式。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和股权代持是股权激励模式中最常见的三种持股方式。
(1)直接持股,是指激励方在实施股权激励时,直接授予激励对象激励方的股权,激励对象直接登记为激励方股东,享有股东权利。
直接持股方式的优点是:员工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员工会有更强的安全感,激励效果好;员工直接持有激励方股权,在公司实现IPO时,激励对象可以于解禁后直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股票,退出路径方便;激励对象可以适用财务部、国税总局101号文规定的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但,直接持股方式也具有很多缺点,如受公司股东人数上限限制、员工流动会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等。特别是,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时,需要员工配合办理股东变更程序,若员工就股权变更问题与公司存在纠,或者员工不配合办理相应股东变更程序,企业则需要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双方纠纷,会给激励方股权结构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不符合公司利益,也不符合其他激励对象的利益。
(2)间接持股方式,是指激励方在实施股权激励时,不直接授予激励方的股权,而是通过设立激励平台,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激励平台公司之股权或企业权益。
与直接持股相比,激励对象不是激励方股东,而是激励平台股东或合伙人;激励对象通过激励平台间接的享受激励方利益,故称之为间接持股方式。在间接持股方式下,激励对象直接登记为激励平台的股东或合伙人,但并不直接登记为激励方股东,也不直接对激励方享有股东权利,因此很好的隔离了风险。与直接持股方式相比,间接持股模式既可以很好的激励员工,又能够很好的隔离股权激励的风险,兼顾了经营和法律两个方面的需求,在股权激励实践中是一种主流持股模式,企业在确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可以优先考虑。当然,在间接持股方式的股权激励方案中,激励方退出路径有限,是个很大的挑战。
(3)股权代持模式,是指员工并不直接持有激励方股权,也不通过激励平台持有激励方权益,而是委托他人代为持有激励方股权或代为持有激励平台之股权或权益。
在股权代持模式下,员工不登记为激励方股东,也不登记为激励平台股东或合伙人,仅通过与代持人的协议关系对代持人享有相应权益。股权代持模式是基于股权代持协议存在的一种法律关系,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员工是否愿意由他人替其持有公司股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员工对受托人的信任,通常员工的安全感较差。在股权激励实践中,大部分员工不太喜欢股权代持模式。
持股平台是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再一个关键问题。如上所述,间接持股方式之股权激励既可以很好的激励员工,又能够很好的隔离股权结构不稳定等法律风险,兼顾了经营和法律两个方面的需求。就间接持股方式之股权激励而言,激励方通常是先设立持股平台,然后通过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我国企业形式有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多种形式。公司或合伙企业是间接持股方式之股权激励方案中激励平台常用的两种企业类型。公司是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运营。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运营。在确定股权激励平台的类型时,是采用公司类型?还是合伙企业类型?公司和合伙企业作为两种比较常见的企业形式,各有利弊。从企业经营的角度看,就经营灵活性、税负成本而言,合伙企业具有优势,经营实践中小规模企业采用合伙企业类型较多。就公司治理规范性、资本运作可行性而言,公司类型具有优势,经营实践中绝大多数企业均采用公司类型。从股权激励平台的角度看,是采用公司类型,还是合伙企业类型?需要激励方从平台经营定位、资本运作规划、税负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如果股权激励平台定位为纯粹之股权激励目的,后期不开展其他实质性业务,也没有资本运作规划的话,则股权激励平台应选择合伙企业类型,因为合伙企业管理灵活、税负较低。如果股权激励平台定位不仅是股权激励之目的,还要开展其他实质性经营业务,或有开展资本运作之规划,则股权激励平台应选择公司类型,因为公司形式才能更好的满足上述需求。总之,公司形式和合伙企业形式本身没有好差之分,激励方在股权激励实践中采用何种类型,取决于激励方对平台的定位和激励方的经营需求。
适合的就是最好的,每种股权激励方案都有它的优势,也有它的弊端,形而上的去谈论好与劣是不妥的。好与劣不是取决于方案本身,而是取决于经营者的需求,取决于激励对象的实际情况。经营者在确定股权激励方案时,要从经营、法律、税负等多角度进行综合评估和取舍,确定最适合自己经营需求的激励方案,避免形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