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网络销售之五大红线 | 美妆大健康法律

作者: 焦汉伟 熊秋娜
发布于: 2020-07-09 00:00
阅读: 43

     化妆品网络销售,即化妆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化妆品的经营活动。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将化妆品网络销售分为不同类别:按销售主体不同可分为B2C模式和 C2C模式;按贸易形式不同可分为一般贸易形式和跨境电商零售形式;按发布载体不同可分为传统电商和新型电商形式,其中新型电商包括社交电商(通过社交媒体形式发布交易形式,如微信小程序)、内容电商(如小红书,通过发送产品体验,内容介绍,消费者通过介绍购买产品)和直播电商。今年受疫情影响,化妆品行业销售额普遍受到影响。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一季度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化妆品零售额与去年同比下降13.2%。尽管行业总体零售额有所下降,但很多化妆品企业将重心转战线上,除了刺激传统电商渠道外,还通过直播、社交推广等营销手段实现了线上销售额大幅提升。根据聚美丽微信公众号发布的《2020年Q1国内美妆上市公司业绩全透视》显示,丸美股份一季度线上销售收入整体增速超过20%, 珀莱雅线上渠道同比增长30%+,营收占比56%。在化妆品网络销售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网络销售的化妆品良莠不齐,违法行为比比皆是。2019年5月国家药监局针对目前化妆品网络销售主要存在四个方面问题(销售假冒化妆品、销售没有取得注册备案的化妆品、违法广告、销售有质量安全风险化妆品)开展了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监管措施,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生产销售违法化妆品和违法宣称的行为,整顿和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逐步建立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管制度。面对充满前景的网络销售渠道,化妆品经营者在从事网络销售时应注意哪些合规要求呢?

      红线一:非化妆品不得作为化妆品销售。今年6月29日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对化妆品定义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通过对上述化妆品定义的分析,可以归纳出我国化妆品有以下四个特点:(1)从使用部位上看,化妆品直接接触人体皮肤表面。不直接解除人体皮肤的工业产品,如香薰产品、空气清新剂、洗洁精、洗衣粉、洗衣液、衣物柔顺剂、玻璃清洁机等,虽然名称与化妆品产品相近,但其并不属于化妆品的范畴。(2)从使用方法上看,化妆品是通过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通过口服、注射等其他方式进入人体皮肤的产品,如药片、肉毒杆菌、填充式丰乳水凝胶等产品,因使用方法不同则不属于化妆品范畴。(3)从作用上看,化妆品具有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作用。化妆品不具有医疗功效,这是化妆品与药品的重要区别之一。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等。药品是具有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之功能的产品,而化妆品则不具有上述医疗功效。(4)化妆品属于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美容仪器虽有美容作用但不是化学工业产品,属于小家电范畴,则不属于化妆品。因此,具有上述4个特点的产品为化妆品范畴;否则,不属于化妆品,不能作为化妆品销售。如,不得将医用冷敷贴、注射剂、香薰等产品作为化妆品在网络渠道进行销售。

      红线二:产品不得宣传医疗作用。化妆品和药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首先要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并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如日本。在我国化妆品市场,不存在“药妆品”概念。《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广告法》同时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因此,化妆品宣传中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上述价值取向与我国对化妆品定义的界定是一脉相承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对化妆品定义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解析上述化妆品概念可知,我国化妆品不以医疗功效为目的,也不得宣传化妆品具有医疗功效。针对近期药妆泛滥的现状,国家药监局于2019年1月1日以《化妆品监督常见问题解答(一)》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该问题: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化妆品经营者在产品宣传中,不得使用抗病毒、消炎、抗菌、止血、防敏等用语宣传医疗功效。

      红线三:店铺宣传内容要合法。店铺或产品页宣传就是带着镣铐跳舞。为了突出宣传效果,经营者可以进行独特的广告创意,但宣传内容要合法,不得违反广告法禁止性情形。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就化妆品行业而言,化妆品宣传中使用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化妆品网络销售渠道中,有些化妆品经营者在产品宣传中会使用表达最高级、唯一性、全面性等极端意思的宣称内容,如全国唯一、无添加、绝对安全、100%有效、100%纯天然、彻底解决皮肤暗黄等词语,上述产品宣传均为不合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除了满足上述禁止性情形的要求外,产品宣传合法性还包括不侵犯他人商标权、不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不侵害他人著作权等,是一个宽泛的概念。

      红线四:店铺宣传内容要真实。化妆品网络销售渠道中,店铺页面宣传内容除了合法外,还要真实。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真实是广告的生命。化妆品经营者在产品宣传中,要重视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判断。就化妆品产品宣传而言,宣传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虚假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虚假广告行为在法律上也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故意发布虚假广告;不作为就是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说明或者警告,而不作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产品宣传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不仅要真实、准确,还要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比如,某化妆品企业在2018年双十一促销活动结束后,其品牌在天猫官方旗舰店打出了“全网男士洁面品类销量第一”、“男士全网第一” 、“2018年度双十一男士护肤全网销量第一”的宣传页面。经所在地工商部门调查,发现上述广告的数据实际来源于当事人网上采购的用于统计产品在线销量的一项软件服务,但当事人在使用时未表明出处。嗣后,被责令停止发布该广告,并被处以八万元罚款。产品虚假宣传除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外,还会涉及加倍赔偿等民事责任。

      红线五:禁止刷单炒信。伴随着电商的兴起,“刷单炒信”的非法产业链也在不断壮大。商家为了在残酷的电商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滥用平台的评价机制,雇佣水军刷单提升自己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或者雇佣水军刷单刷评打击竞争对手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目前国家对“刷单炒信”的行为明令禁止,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也明确规定,网络直播营销主体不得利用刷单、炒信等流量造假方式虚构或篡改交易数据和用户评价。若经营者刷单炒信,将面临被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若非法经营数额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还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随着消费水平的提升,人们对美的追求越来越重视,化妆品行业将会继续发挥朝阳行业的魅力。同时,《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市场监管也会日趋加强。化妆品网络销售渠道不仅不是法外之地,而且会把问题曝光在聚光灯下,经营者一定要遵守法律,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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