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之刑事责任 | 国瓴律师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20-03-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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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在情节严重时,也构成刑事犯罪。本文就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责任作出分析。

     一、犯罪构成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主体要件

      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二)主观要件

      行为人需要具有主观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三)客体要件

      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客观要件

      1.客观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4)明知或者应知前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2.行为对象: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包括所有权人及合法使用人)

      3.行为后果: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

      二、刑事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因侵权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刑事处罚量刑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定量刑标准如下:

      1.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重大损失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在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严重后果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在250万元以上的。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个人犯罪处罚。

单位犯罪的重大损失为150万元以上750万元以下,特别严重后果为损失在750万元以上。

      四、损失认定方法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仅包括物质性损失,不包括非物质性损失,目前损失认定方法主要为以下几种方法:

      1.直接计算损失法,指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丧失的利润,一般通过过去同时期进行对比确定。

      2.侵权人获利法,指根据侵权人因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利润为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

      3.成本计算法,指通过权利人的研发、生产及保护商业秘密投入的费用来确定损失。

      4.许可使用费法,指根据权利人将商业秘密许可或转让给第三方的价格来确定。

      五、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三条 对侵犯商业秘密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以下规定;(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二)因侵权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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