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 | 国瓴速递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20-02-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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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为抑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范围的扩大和蔓延,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疫情的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应的应急措施。

在防控治疗疫情的同时,了解疫情背后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亦刻不容缓。本文从不同主体的刑事法律责任进行阐述,以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对疫情背后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一、危害国家安全

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传播新型冠状病毒

(一)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

新华社报道,2020年2月1日,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咳嗽、腹泻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明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并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明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症,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过失传播新型冠状病毒

徐州市公安局在2020年2月2日通报:江苏某男子从武汉返徐州后,隐瞒自己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症状,仍前往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后张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警方认为,张某的行为已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症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判刑有期徒刑七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十五条第二款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不配合治疗

已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判刑七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四、造谣、传谣与疫情有关恐怖信息

       2003年6月,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为发泄不满,伙同公司职员李某编造非典虚假恐怖信息,编造肖某某出现发烧、咳嗽等非典症状的虚假事实,并指使手下员工李某用手机先后2次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告知肖某有非典症状,要求救护,并告知肖某所在单位的地址和电话。引起写字楼混乱。

       2003年6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作出上述判决。分别判处黄某6个月有期徒刑,李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触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最高判刑七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疫闹”

(一)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人民网报道:2020年2月2日,公安机关接到警情,在青岛某小区东门口处有人闹事,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后经依法调查,王某驾车准备进入该小区,因其车辆在小区内未登记,门卫赵某上前阻止,告知因疫情防控需要小区严格车辆进出。不料王某情绪十分激动,出口辱骂门卫,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王某下车揪住赵某的衣领推搡赵某,后将赵某推倒在地。警方在依法查清王某违法事实后,因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处罚。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判刑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妨害公务

网易新闻报道:2020年2月2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罗汉村村干部在巡查时发现,该村一居家隔离观察户王某私自撕毁封条,且擅自外出。村干部随即上前劝教,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的相关规定,遭到王某拒不配合。随后,村干部联系该镇塘南网格社区民警到场协助。此时正在其它地方巡查的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当民警邀请王某进屋座谈时,王某反应激烈,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法,造成民警面部、颈部多处受伤。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触犯“妨害公务罪”,最高判刑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最高判刑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疫情物资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

中国法院网报道:2003年4月25日至27日,被告人邵某在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家中生产中药材淡豆豉,并将自己生产的淡豆豉100公斤拉到安国药市出售,但未售出。4月27日,邵某被安国市公安局、安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查获,共查获淡豆豉成品1600公斤,加工淡豆豉原料600公斤,石膏50公斤,价值4.8万元,经安国市药品检验所检验,邵某生产的淡豆豉成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准,是假药。被告人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8万元。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最高判刑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

泸州政府网报道:2020年1月26日,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邻玉街道邻江农贸市场内查获外包装无中文标识、无生产厂家、生产地址、批准文号品等信息的口罩3盒(156个)。当事人行为涉嫌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即对上诉口罩进行扣押,目前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进行全面调查处理。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哄抬防控物资价格

搜狐新闻网报道:北京济民康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销售的3M防霾口罩8511CN N95呼吸阀防沙尘口罩防雾霾(头戴式)口罩(10只/盒),销售价格每盒850元,网络售价仅143元。因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被丰台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并开出300万元罚单。1月29日,目前涉事药店已关门停业。

在疫情发生期间,由于对药品和预防用品需求增加,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用品,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这种行为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四)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

浙江新闻网报道:2020年1月26日,浙江省广告监测中心监测到某宝店有一款护目镜的广告语涉嫌违法。该款产品标题为:专家钟南山推荐超大框防风镜防飞溅口水唾沫男女挡烟灰骑车护目镜,并在详情页中发布了一张动图,动图为视频截图,含有如下广告用语:北大一院王广发微博披露治疗情况,怀疑未戴护目镜致感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现场进行核查,发现该网店确实存在着上述情况。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的调查取证中。

在疫情发生期间,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借以疫情名义侵占财产

(一)以防控名义诈骗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擅自挪用救灾款

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手、管理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调拨、使用到其他方面,如将上述款物挪作修建楼堂馆所、从事商业经营、投资工业建设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

    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公职人员不作为情况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在疫情发生期间,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公职人员失职

2003年3月,被告人王某作为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应及时反映疫情情况,以阻断疫源传播。但由于其隐瞒疫情,违反政府关于预防、控制“非典”的规定,明知他人有被感染的可能,反而任其在社会上逗留,致使非典密切接触者长时间失控,以致造成“非典”疫情传播扩散的严重后果。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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