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与税(6)——商业模式与税负评估 | 国瓴律师
税负作为企业经营成本重要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经营成果和投资人收益。企业经营实践中,我们会发现海外或境内上市的企业往往设置了很复杂的公司架构和复杂的交易模式。除企业架构和交易模式复杂外,企业类型也多样化,设置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多企业类型的持股平台或业务模块。设计如此复杂的交易模式,采用如此多样化的企业类型,意欲何为呢?之所以设计如此复杂的交易模式,一方面是基于公司商业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经营税负的考虑。目前国内企业经营中,大多数企业架构和商业模式都是随意的,并无法律上或税负上的设计或安排。无论是企业架构,还是商业模式,经营者不仅要从商业可行性和法律合规性角度考虑,还要从税负成本的角度进行评估,以期实现经营成果和投资人收益的最大化。
就企业商业模式税负成本而言,企业经营者须重点关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以目前商业模式创新中的价格秒杀和无偿赠送两种经营行为为例,虽然价格秒杀和无偿赠送可以获得超常规的获客流量,但处理不当也会极大增加税负成本,导致税务风险。秒杀价格实质上是一种折扣销售行为,根据相应规定该行为目前不会涉及所得税问题,但会触及增值税问题。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因此,经营者在确定价格秒杀方式经营行为时,需有正当的理由,否则税务机关会认为定价不公允进行价格调整处理,并核定计征增值税。如此,轻则增加税负成本导致商业目的无法实现,重则引起税务风险。
除了价格秒杀外,目前还有一种比较普遍的非常规性经营行为“无偿赠送”。相比于秒杀价格行为,无偿赠送行更为较复杂,不仅会涉及增值税问题,还会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因此,虽然无偿赠送时企业无收入,但仍需要按照公允价格计征增值税。除了增值税外,特定情形下无偿赠送还会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就企业和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经营者在进行商业模式创新或确定商业模式时,是无偿赠送,还是调整价格有偿销售,企业经营者要慎虑。如果的确要无偿赠送,那就必须视同销售作纳税处理,但此时如果有进项也是不吃亏的,进项可以折抵的。如果没有进项,就需要慎重评估商业模式了,因会在没有收入的情况下产生增值税税负问题;同时,还会涉及复杂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在目前经营实践中,基于目前各地税收政策的差异性,在政策范围内对特定的商业模式进行调整,同样会极大的影响经营目的的实现。因此,经营者在进行商业模式创新或确定商业模式时,对商业模式税负成本进行评估,在政策范围内优化商业模式,最大化实现商业目的,十分必要。
除了商业模式经营税负成本评估外,通过何种企业类型落地商业模式同样需要进行税负成本评估,因为不同企业类型不仅会影响经营主体税负成本,还会将极大的影响投资人收益税负成本。不同的企业类型,经营主体经营税负不同,投资者最终的收益也不同。就企业类型而言,在企业经营实践中,常用的企业类型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公司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范畴内的纳税主体,原则上适用25%企业所得税,但非居民企业、高新企业、小微企业等特殊情况除外;个人从公司经营中获取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因此,就经营收益而言,公司股东会涉及双重税负问题。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并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范畴内的纳税主体,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以其投资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其合伙人为纳税人。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投资者从个体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中获得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就经营收益而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合伙企业合伙人不会涉及双重税负问题。所以,同样的商业模型,采用的企业类型不同,不仅经营主体税负成本不相同,投资者收益税负成本也不同。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虽然不同企业类型的经营税负和投资者收益税负不同,然不同企业类型并无优劣之分。税负成本上的优势不代表在法律等其他方面有优势。个人独资企业是个人投资者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成立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是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特殊有限合伙企业除外。公司是股东按照《公司法》共同出资成立,共享收益的企业;股东以认缴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风险。从法律角度看,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除外;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具体商业模式中,采用哪一种企业类型,取决于商业目的。就经营主体而言,如果商业目的是做大做强,进入资本市场,我们建议采用公司类型;如果商业目的是小本经营,利益优先,我们建议考虑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另,基于持股目的设立的平台公司又有所不同。
就如20世纪30年代英国议员汤姆林爵士就“纳税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指出的:“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比如,同样是100万的经营所得,公司缴纳企业所得数后,股东税后收入为600000元,而合伙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者分红后的税后收入则为715500元。同样的生意规模,不同的业务模式,不同的企业类型,经营者最后的获益是不同的。因此,企业经营者在进行商业模式创新或确定商业模式时,要从商业、法律、税负等多视角评估商业模式,以便做出最有利于实现商业目的的业务模式安排,最大化的实现经营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