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与税(4)——逃税犯罪 | 国瓴律师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19-12-3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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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谚语所言:这个世界上,除了死亡和税收以外,没有可以肯定的事。现代社会,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均无法回避税收。从国外到国内,税收征管越来越严格,不仅对企业严格,对个人也越来越严格。税收成本是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税收成本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竞争力,在行业毛利润较低的行业甚至会影响企业生存空间。为了降成本,很多企业通常在经营中通过各种方式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我国税法体系复杂,涉税行为稍有不慎则会引发法律风险。有些企业在经营中税法意识淡薄,实施了不当的节税行为,轻则被追究行政责任,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逃税行为、逃税犯罪是经营者涉税红线之一,经营者需要高度关注。在当今大数据时代,逃税行为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

      逃税行为破坏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秩序,为法律所禁止,逃税者轻则会被税务稽查部门追究行政责任,重则会被公安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纳税人逃税行为主要有两类。第一类逃税行为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第二类逃税行为是纳税人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实体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已经办理纳税登记的法人实体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仅有上述逃税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犯罪,逃税犯罪的构成要件除了具有逃税行为外,还需要具备逃避缴纳税款金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纳税人主观上属于故意等构成要件,其中金额较大是指人民币五万元以上。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的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逃税罪是由偷税罪演变而来。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吸收借鉴国外经验将“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不再使用“偷税”一词,偷税罪成为历史。在立法理念、立法技术、构成要件等方面,逃税罪与偷税罪均存在重大区别。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09年修订后的逃税罪对逃税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该修订是一大立法进步。因为按照偷税罪的规定,一个企业如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比例,一旦发现,不管企业是否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接受罚款,都会定罪。这将大概率导致企业经营者被判刑,进而导致企业破产,工人下岗,国家税收无法征缴到位。显然,这种处理方式对国家、社会、企业和本人都无好处,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2009年,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虽然构成犯罪的初犯,但满足以下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二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第一个条件好理解,这里有必要对第二个条件“已受处罚的”的含义作特别的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审议过程中,法律委员会对于逃税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罚款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委员会一致认为:由于修正案是对本已构成犯罪、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逃税人作出宽大处理的特别规定,不存在逃税当事人先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再来与税务机关就所谓行政罚款是否必要、罚款是否合理打行政诉讼官司的问题。因此,此处的“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仅仅是指逃税人已经收到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行政罚款)决定书,更为重要的是逃税人本人已经积极缴纳了罚款,全面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判断逃税人对自己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有无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断标准。如果已经构成逃税罪的纳税人拒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就应当将此案件转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另外,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当然,我国刑法规定该特别条款不适用于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也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

      对逃税行为的查处,涉及公安机关和税务稽查部门。偷税罪修改之前,对于企业涉嫌偷税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都有权到企业去查。中国老百姓传统的看法是,如果警察到哪家企业去调查犯罪,这个企业就是真有问题了。在所举报偷税行为是否存在、是否构成犯罪还不清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介入侦查不可避免地会对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信誉、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鉴于偷税罪的巨大负作用,修订后的逃税罪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对逃税初犯规定了满足一定条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逃税罪的刑事立案情形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明确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据此,上述三种逃税行为应进行刑事立案,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他逃税行为,应由税务稽查部分查处。

      就逃税犯罪量刑,我国刑法规定了两个标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一般是指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超过五万元)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犯逃税罪,按照前述标准量刑。另,我国逃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单位逃税犯罪中,我国刑法实行双罚制。所谓双罚制是指对于单位犯罪的,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逃税罪的规定判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相应规定,在单位逃税犯罪中,一方面单位会被判处罚金,另一方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则会被判处刑罚,具体责任人的量刑标准为:数额较大(一般是指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超过五万元)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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