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与税(3)——高新企业与所得税 | 国瓴律师
税负是因国家征税而造成的一种经济负担,是国家税收对社会经济发生影响的结果,是国家税收所反映的经济分配关系的一个表现方面。另一方面,税负也是企业在经营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关系着每个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竞争力。税负直接影响市场主体行为最有效手段之一,各国普遍通过税收手段来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在企业的税收构成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核心的税负构成部分。企业作为创新的最重要主体之一,其研发动力和研发能力对社会发展尤为重要。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我国政府出台了很多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我国政府引导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每依法降低一分钱税收成本,则意味着企业多了一分钱的竞争资源,企业应给予关注。
所谓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仅适用于居民企业,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若果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则不适用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根据相应规定,高新企业技术领域主要是: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八个领域。如上所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着意味着,企业一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15%的优惠税率,对企业意义重大。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才可以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进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条件为:
(1)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A、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以上;B、实用新型专利8件以上;C、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8件以上。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高新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就企业经营而言,应认真核实自身情况,判断是否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实质性障碍。若没有实质性障碍,企业应积极申请高新技术技术企业的认定,争取享受国际给予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若经营母体不具备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可以通过业务模式、研发模式的合理调整,寻求税收成本最低的经营方案。
就高新企业认定,研发机构设置非常重要。研发机构的设置是一个管理问题,更是一个税务问题。从税收的额角度,研发机构的设置形式不仅关系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享受高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意义重大。通常情况下,研发机构有两种设置形式,一种是作为企业内设部门,另一种是作为独立法人设置,其中作为公司内设部分是主流模式。因为从管理的角度,研发机构作为公司内设部门便于业务统一管理;另一方面从税收成本的角度,研发机构作为公司内设部门不仅可以在经营母体内最大化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优惠政策,若符合法定条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让经营母体享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极大的降低经营母体税收成本。实践中,为什么有些企业会在经营母体外将研发中心设置为独立法人呢?通常存在以下两种考虑:(1)经营母体存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质性障碍,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此时企业为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常会把研发中心设置成独立法人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而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在集团架构的经营主体中通常存在多个经营实体,如跨国集团公司在中国有多个工厂,其独立经营实体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此时集团公司会考虑将研发中心设置为独立法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同时将该研发中心作为归集各经营实体经营利润的税务筹划平台,最大化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务优惠政策。当然,此税务筹划模式会受到关联交易、商业合理目的等问题的挑战,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筹划。需要指出的,将研发中心设置为独立法人,还是将研发中心设置为企业内设部门,取决于企业所处的行业、经营模式、经营目的、公司架构等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形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