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与税(2)—企业架构与税负成本| 国瓴律师
纳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但,税负作为经营成本重要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企业经营和投资人收益。20世纪30年代,英国议员汤姆林爵士就“纳税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指出:“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上述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成为奠定纳税筹划史的关键判例。国外税收筹划起步较早,而我国税收筹划则起步较晚。目前,我国税法体系日趋完善,税收征管日益严格,对企业更是如此。在企业日常经营中,税负成本渗透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成为影响企业经营者经营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度,在纳税主体、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迸行了根本性的重塑。现阶段,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税务筹划,通过合法的手段降低税负成本,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企业发展中。一家企业采用何种企业架构是业务问题和法律问题,也是税务问题。不同的企业架构,企业经营税负差异巨大。本文将探讨公司架构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问题,供经营者参考。
企业架构是指企业各经营主体类型及其构成的关系。企业经营实践中,有单一主体企业架构,有多公司企业架构。在不涉及特殊经营资质的行业,多公司企业架构在管理上实现了经营项目的独立考核,在经营上增加业务灵活性,在法律上隔离了经营风险,目前是一种主流企业架构。在多公司企业架构中,首先关注的时各个经营主体的企业类型。就企业类型而言,在企业经营实践中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成立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特殊合伙企业除外。公司是各股东按照《公司法》共同出资成立,共享收益,并以认缴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风险的企业。从法律上讲,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特殊合伙企业除外;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从所得税角度看,公司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范畴内的纳税主体,原则上适用25%企业所得税,但非居民企业、高新企业、小微企业等特殊情况除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并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范畴内的纳税主体,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以其投资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其合伙人为纳税人。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个体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中获得的经营所得,适用3%-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人从公司经营中获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应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在多公司企业架构中,每个经营主体采用的类型企业形式,税负成本也不相同。其中,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原则上为2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各投资人从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的获取的收益,其税负成本也不相同。其中,公司股东从企业获取的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收入适用20%比例税率;投资人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获取的股息、红利等经营所得适用5%-35%差额累进税率。
除了各经营主体的企业类型外,企业采用母子企业架构,还是采用总分公司架构,同样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成本。总分公司架构可以共享企业资质,然总分公司不能很好的隔离经营风险,在个别经营项目存在经营风险的情况下很难灵活的断臂求生。但,就所得税税务成本而言,总分公司企业架构可以实现总公司与分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母子公司架构则不可以。企业所得税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为纳税主体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应该汇总到总公司统一计算缴纳,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根据此规定,集团公司在亏损的分公司和盈利的总公司两者并存的情况下,可将分公司亏损与总公司的盈利互相抵减,降低集团的所得税税负。特别是前期固定资产投入较大的项目,以总分公司的企业架构形式可以很好的统筹全集团层面的所得税税负。在母子公司企业架构下,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均为我们所得税法意义上的纳税主体。母公司和子公司就各自经营获利或亏损,分别独立核算并交纳所得税。在所得税筹划方面,母子公司企业架构也存在一定的优势,如当不同地区返税支持政策不同时,集团层面可以通过母子公司架构在集团层面进行具有合理商业商业目的的业务和所得税筹划,通过集团内所得的合理分配,享受特定区域特定返税政策。
需要强调的是:就企业架构而言,无论是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等企业类型,还是总分企业架构和母子企业架构,在税负上各有利弊,无优劣之分,不能形而上的套用。税负成本和税务筹划是确定企业架构的重要因素,但企业架构的设计需要从经营、管理、法律、税务等多方面进行设计。企业架构设计要在合法、符合商业目的的前提下,基于正常商业目的通过合法的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负成本。实践中,通常会根据商业目的、法律、税负等因素,灵活运用多种企业类型,采用总分与母子架构混搭的企业架构。在涉及跨境贸易的情况下,企业还要考虑外汇管制问题,实践中企业可以搭建双哑铃企业结构,境内和境外分别设立相应的母公司,资金独自流动,以满足企业经营的需要。总之,企业架构是经营问题,是法律问题,也是税务问题,要多维度、全视角的评估,搭建。但,无论搭建何总企业,企业在搭建企业架构时一定要进行税务筹划,在熟悉企业经营的前提下,结合企业发展需作出合法、适合的筹划,而不是少缴了税但是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发展,更不是突破边界进行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筹划。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