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业务合规(9)—企业名称与商号 | 国瓴律师
企业名称是市场经营者必须具备的经营要素,也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重要标志。经营之初,为项目确定一个好的企业名称是很多企业经营者首当其冲要考虑的问题。就化妆品企业而言,更是如此,企业名称得当不仅会给业务推广加分,还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经营风险。企业名称的选择既是经营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不可随意。化妆品企业的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构成要素,也是企业品牌核心构成要素之一,化妆品经营者更应重视。
什么是企业商号?企业商号是企业名称最核心构成要素,但企业商号不等于企业名称。企业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主要区别标志是“字号“,通常也称为“商号“。如,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科技”为其行业,“有限责任公司”则为其组织形式,最具有识别性的则“小米”则为商号。企业商号直接体现了产品的出品方信息,向交易对手或消费者传达了产品的厂商信誉,其商业意义重要。企业经营实践中,有些企业的商号与商标一致,如海尔、海信、小米、华为等;有些企业商号与商标不一致,如宝洁、联合利华、爱茉莉太平洋等。
化妆品企业应该如何确定自己的商号?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为单品牌经营,企业通常会直接采用品牌作商号。如此,便于企业品牌推广,也便于后期知识产权管理。如果企业为多品牌经营,企业通常会采用独立于企业品牌的商号,如此一方面可以保持商号与品牌的形象独立,另一方面也隔离了多品牌间的风险传染。在多品牌经营策略中,直接用其中一个品牌作为商号,一方面会导致品牌形象混淆,另一方面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品牌经营风险叠加,一损俱损。因此,多品牌经营策略中,应优先考虑采用独立商号的策略。一个好的商号,一方面要考虑行业关联性、推广便利度、个人喜好等商业经营因素,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法律因素。首先,商号不与别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如果消费品经营者使用的企业商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一方面经营推广行为是为他人做嫁衣,另一方会涉嫌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一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企业会遭受无法承受之重大的损失。因为企业名称是化妆品标识必须标注内容,一旦被认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需立即停止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意味着企业要更改企业名称、市售产品下架、库存成品及包材报废等后果,该影响为企业经营系统性风险,不仅会导致极大的直接损失,也会导致企业销售休克,甚至引起企业崩盘。同时,因为企业已售产品均标识了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商号,企业过往产品销售数据会推高民事赔偿的金额,进而造成极大赔偿损失。其次,商号具有显著性,能够注册为商标。商号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义的工业产权范畴,经过依法登记而取得的商号,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即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但,《民法通则》但对商号权的取得和保护均没有明确规定。在商号保护制度缺位的现状中,企业商号只有具有显著性,才有可能注册为商标,进而通过的商标制度获得相应的强保护。
化妆品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商号?如上所述,我国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缺少对商号的独立保护制度。经营中,在企业商号与商标不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商号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是被其他企业在不同行政区域或不同经营行业登记为商号使用,二是被其他企业注册为商标在商品上使用。二者均会导致品牌混淆,引起消费者混淆。根据《公司法》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营者企业名称登记成功后,其商号在同一个行政区划内的相同营业范围里具有排他性和专用性。因此,经营者将商号登记为企业名称使用,可以在特定区域和特定的行业内获得特定的保护,如其它经营者在特定行政区域、特定的经营范围内不得注册相同的企业名称,但并不能在全国范围或全行业范围禁止他人使用该商号。因此,出现了很多不同行政区域经营主体商号相同的情况,给经营者带来了极大的经营困惑。相对于商号的区域性专用,商标专用权为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的权利,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受保护,保护范围更广,更全面。因此,现有制度下,在商号与商标不一致时,将企业商号注册为商标是一种有效的强保护措施。
商号与商标冲突应如何解决?商标是化妆品企业品牌另一个核心构成要素,具体是指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一般由文字、字母、数字、图形、声音等要素组合而成。商号与商标存在很大区别,二者功能也不同,但都是化妆品品牌重要构成要素。商号主要由文字构成,功能是表明产品出品方信息;商标由文字、字母、数字、图形、声音等要素构成,其功能主要是区别不同的产品或服务。企业经营实践中,商号与商标冲突现象主要有两种:后设立的企业商号侵犯在先商标权的情形和后申请的商标权侵犯在先设立的企业商号两种情况。首先,后登记企业商号侵犯在先注册商标权的情形属于不正当竞争范畴法律问题,具体属于经营者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可以通过诉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等途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其次,将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是对他人在先权利的损害,属于商标范畴法律问题,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程序来保护在先企业名称权等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