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与税(1)—公司股权结构与税务筹划| 国瓴律师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19-12-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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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谚语所言:这个世界上,除了死亡和税收以外,没有可以肯定的事。现代社会,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均无法回避税收。从国外到国内,税收征管越来越严格,不仅对企业严格,对个人也越来越严格。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再次让个人体会到了税收的存在。虽然税收不可避免,但我们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减少缴纳税款,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税务筹划。根据公开资料,税务筹划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英国议员汤姆林爵士就“纳税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指出:“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上述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纳税筹划第一次得到法律上的认可,成为奠定税务筹划史的关键判例。国外税收筹划起步较早,在企业经营中已根深蒂固,而我国税收筹划则起步较晚。目前,我国税法体系日趋完善,税收征管日益规范。近年我国纳税主体逐步树立起了纳税筹划观念,它正不断为越来越多的纳税主体所重视,纳税筹划逐步成为企业经营管理和个人财富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企业经营而言,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企业股东个人所得税,无不渗透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和环节,税负成本成为影响企业经营者经营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

       公司股权结构是指公司各股东的构成。一方面,公司股权结构关系着企业的控制权;另一方面,公司股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创始人或股东的税负成本。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同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具体而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非居民企业、高新企业和小微企业除外。这就意味着公司经营利润如果要以分红的方式分给个人股东,在企业层面需要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在股东层面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此实际税负率为40%。如,公司年度经营利润为1000万,公司个人股东持股100%,则该股东最后分到手的红利仅为600万。上述综合税负,应该说还是不低的。为了降低税负,有些公司负责人会采用两套账、多列成本或购买发票等方式少缴税。但,上述方法是违法的,在强大的金税三期面前,一旦被税务局查到轻则罚款,重则就坐牢,企业经营者应避而远之。正因如此,前瞻性的、合法的税务筹划成为企业经营重要构成本分,特别是规模企业。

       我国公司股权结构中,多数股东以公司或自然人类型出现。在我国所得税体系中,自然人股东和公司股东适用的不同税收法律,税的构成不同。自然人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法》;公司股东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获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故,就公司股权或分红所得,若标的公司股东为自然人,则该标的公司应当在股息或红利发生时代扣代缴该自然人股东相应个人所得税。然,根据目前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目前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或红利暂不缴纳所得税,故若标的公司股东为公司,则该公司股东在从标的公司获得股息或红利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该公司股东不再继续向其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或红利,则不会实际发生所得税税负。就股权转让而言,若公司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在该自然人股东转让标的公司股权时,应该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应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如,某自然人持有标的公司10%股权,后以1000万价格出让该标的公司股权,则该自然人股东在股权转让书时需缴纳200万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为公司股东,该公司股东在出让标的公司股权时,理论上会发生25%企业所得税的应税义务,但若公司存在其他经营亏损,则在企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并不必然会实际发生所得税的缴纳。如,某公司持有标的公司10%股权,后以1000万价格出让该标的公司股权;同时,该公司存在1000万的经营亏损,则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并不会实际发生所得税缴纳。因此,在企业股权结构中,自然人股东和公司股东其税负存在差异性,应关注。

       除了自然人股东与公司股东外,公司股权结构中还存在个人独资企业股东、合伙企业股东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成立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特殊合伙企业除外。虽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为我国法定企业形式之一,然而在税的层面上三者差异很大。如上所述,我国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公司所得税税率原则上是25%,非居民企业、高新企业、小微企业等特殊情况除外。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并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其并不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范畴内的纳税义务人。根据我国税法相应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以其投资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其合伙人为纳税人,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经营所得适用3%-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这就意味着,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或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自然人,就企业经营所得,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投资人或合伙人直接按照3%-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如,某合伙企业有2个自然人合伙人,各持有50%权益;该合伙企业持有标的公司10%股权,后以2000万价格出让该标的公司股权,则该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不考虑税务筹划的情款下,该合伙企业直接按照2位合伙人分得的收益,根据个人经营所得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位合伙人需缴纳3485250元个人所得税,每位合伙人税后所得为6514750元。

       如上所述,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股东、合伙企业股东、公司股东在所得税税率、计税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同样是1000万的价格出让10%标的公司股权,股东类型不一样,税负成本也不一样。若是自然人股东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200万;若是公司股东,需要企业股东先在企业所得税范畴内缴纳0至250万不等企业所得税;若继续分配给自然人股东,该自然人股东仍需交纳分红部分20%个人所得税;若不分配则不涉及个人所得税。若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在不考虑税务筹划的情况下,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直接由投资人或合伙人交纳3485250元个人所得税。当然,就公司1000万分红而言,又不一样。具体而言,若是自然人股东,需要交纳200万个人所得税。若是公司股东,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公司股东继续分配给自然人股东,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若不分配则不涉及到实际缴税。若是个体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企业代扣代缴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3485250元;如果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合伙企业合伙人是公司则不涉及。需要强调的是: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持股在税负上各有利弊,税率、计税方式等各有差异,不能形而上的套用,重点是灵活运用。先要精通税法,后要了解企业业务,最后基于商业目的和商业规划,进行创新应用,搭建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总之,公司股权结构不仅关系着企业的控制权,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创始人或股东的税负成本;公司股权结构的税务筹划要提前规划,不能抱佛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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