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之产品配方| 国瓴律师
如前文所言,创新是社会发展的关键,更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就消费品行业而言,产品创新主要体现在商标、外观和产品配方三个方面。产品商标和产品外观的创新更多是产品外在构成要素的创新,而产品配方的创新则是产品内在技术性构成要素的创新。就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消费品行业而言,产品配方竞争是竞品之间进行竞争的关键所在。产品配方是企业重要竞争资源,产品配方保护不到位,企业会面临为他人做嫁衣的巨大商业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商业目的的实现。因此,产品配方保护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构成部分。在讨论了消费品创新中的商标和产品外观知识产权保护基础上,本文主要探讨产品配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专利保护是产品配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保护。产品配方创新是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消费品产品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产品配方是指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原料、添加剂及其使用量。产品配方与产品成分不同,产品成分只是产品使用原料种类,并不含有各原料使用量等关键信息,因此从商业价值角度产品配方对企业更为关键。企业就产品配方的保护,可以通过申请发明专利的途径实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原则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可见,发明专利对产品的配方的保护是一种国家公权力的强力保护。产品配方若想获得发明专利,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即不属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产品的配方,企业可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注册为发明专利,进而对产品配方享有专用权,禁止竞品使用。
产品配方的专利保护是把双刃剑。就产品配方而言,专利保护虽然是一种强力保护,但该保护方式也有一定的弊端。专利具有公开性、时间性和区域性等特点。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同时,世界范围内专利的保护都是具有时间性的。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相信很多人都喝过可乐,可乐这种碳酸饮料相比其它果汁饮料利润要高。可口可乐品牌属于可乐霸主品牌,全球每天有17亿人次的消费者在畅饮可口可乐公司的产品,大约每秒钟售出19400瓶饮料。但是,可口可乐的配方保护并没有采用专利保护。为什么呢?因为专利保护的公开性和时间性是可口可乐公司无法接受的。产品配方一旦申请注册为专利则意味着公开产品配方,且该专利只在特定的区域和特定的期限内受保护,过了保护期限专利就失去了强力保保护。因此,可口可乐产品配方申请注册为专利后,就会造成竞品可以公开研究可口可乐配方,或者在专利期限届满后免费使用该专利配方生产相同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显然,这是可口可乐公司不愿看到的情形。因此,可口可乐公司放弃了对产品配方的专利保护。
产品配方的商业秘密保护是产品配方保护的另一扇窗。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然,商业秘密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配方。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相对于专利而言,商业秘密没有法定的保护期限,而且产品配方也不会公开,更不会泄密。可口可乐公司对其汽水饮料配方的保护,就是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实现的。当然,产品配方的商业秘密保护也有它自身的缺陷。对专利通过公开换取的强保护不同,产品配方的商业秘密保护虽不用公开产品配方,但从保护力度上是一种弱保护。专利的强保护主要表现在:产品配方被授予专利权后,原则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专利的强保护下,竞品通过自身研发获得的相同产品配方也不可使用,绝对的排除相同配方。商业秘密的弱保护主要表现在:就企业商业秘密范畴内的产品配方,竞品只要不是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配方,而是通过自身研发等正当手段获取的产品配方,则为合法。因此,就产品配方的商业秘密保护而言,产品配方无需公开,但是否能够有效保护产品配方,取决于企业保密措施和保密力度。企业更多的要通过私力对产品配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产品配方研发人员签署书面的保密协议、与产品配方研发人员签署书面的竞业禁止协议、对知悉产品配方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
综上,就消费品创新中的产品配方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专利是一种有效的强保护;但,商业秘密保护不是专利保护的附庸和简单的补充,而具有独立的价值和重要性,甚至与专利相辅相成。商业秘密保护一直受到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权利人和西方国家的高度重视。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日益完善,消费品经营者在产品配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可以考虑,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