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之产品外观| 国瓴律师
创新是社会发展的关键,更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在充满竞争、快速发展的市场中,没有与时俱进的创新,企业瞬间就会被辗轧在发展的车轮下。就创新而言,经营者通常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断的推陈出新,引领创新;另一类是习惯于模仿,跟随抄袭。当经营者养成了不断创新习惯后,其创新能力就会越来越强,竞争优势就会越来越明显。当经营者养成了模仿抄袭的习惯后,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丧失创新的能力,竞争劣势越来越大。创新会形成一种习惯,模仿也会成为一种习惯;前者是良性循环,后者是恶性循环,最终的结果是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企业要发展,就必须不断创新。如《产品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之产品商标》一文所言,就消费品行业而言,产品创新主要体现在商标、外包装和产品配方三个方面。就产品的外观创新而言,虽没有本质上改变产品的性能或功能,但不可否认的是产品外观创新同样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产品销售目的地实现。奔驰、宝马、奥迪、苹果、华为、OPPO等消费品品牌,在外观上的创新更迭,淋漓尽致地标明了产品外观的重要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产品外观创新的同时能否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其意义与创新本身同等重要。产品外观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同样会导致经营者面临为他人做嫁衣的巨大商业风险,甚至还会引起极大的法律风险。本文将探讨企业产品创新中的产品外观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供经营者参考。
消费品产品创新中,产品颜值与产品实力同等重要。新颖的产品外观、产品花盒、产品瓶型、产品包装容器等对企业实现销售的贡献越来越大。产品外观是企业重要资产,也是企业重要竞争资源。保护产品外观设计是消费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什么是产品外观设计?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产品外观地保护更多是通过外观设计专利和知名产品特有包装装潢实现,特别是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则可以获得法律强力保护。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企业外观设计如果想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新颖性和登记。新颖性是指该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登记是指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经过申请和批准登记后才能享有外观设计专利,而不是外观设计完成后就当然享有权利。不具备新颖性或未获得授权登记的外观设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专利权,原则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模仿抄袭。
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中,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就是在申请前自行公开外观设计,包括但不限产品展示、产品上市、媒体公开、微信朋友圈公开等。很多外观设计专利均是因为在申请前自行公开导致该外观设计丧失新颖性,进而导致专利无效。CROCS(卡骆驰)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科罗拉多州的鞋子设计、生产及零售商,推出了色彩丰富的CROCS舒适鞋款,很多消费者习惯称之为“洞洞鞋”。CROCS鞋子创立于2002年,最初的产品市场定位是帆船运动和户外运动者,后来因为它穿着舒适而受到不同消费者的青睐。虽然有消费者认为该品牌鞋子奇丑无比,但不可否认该产品丑的很有特点,是一个很成功的产品创新。于是,CROCS想把这个外观设计注册成外观专利,但却遭到了欧盟专利局的拒绝。这是为什么呢?理由是该外观设计在注册前就已经被公开。2018年3月14日,欧盟普通法院支持了欧盟知识产权局此前作出的CROCS外观设计无效的决定。法院所述的公开包括三个方面:企业自己在网站上展示了该外观设计;企业自己在佛罗里达州的一场游艇展上展出了该外观设计;应用了该外观设计的鞋类产品已经在售。CROCS丧失洞洞鞋外观设计专利,则意味着失去抵御友商仿制其塑料鞋款的“保护利器”,经济损失巨大。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经营者或设计师在公开产品设计方案前要慎重考虑产品外观设计保护问题。
某些产品外观因公开等原因导致不具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条件,但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同样受法律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需要强调的是产品包装装潢必须需要一定的影响。比如,路虎捷豹公司揽胜极光车型其独特的车体、车顶、车窗、侧板以及后灯设计成为该车型特有的装潢,路虎捷豹公司虽然不对该车型享有外观设计专利,但其已经成为路虎揽胜极光车型的重要识别要素。经过捷豹路虎公司的长期宣传和使用,相关公众能够将“揽胜极光”汽车所使用的形状构造装潢与捷豹路虎公司的特定型号汽车商品联系起来,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揽胜极光”车型外观作为形状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江铃公司的“陆风X7”汽车的形状装潢与“揽胜极光”汽车的形状装潢在包括悬浮式车顶、下压式车顶、上扬特征线条、发动机盖、整车轮廓等五点具体设计在内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江铃公司的“陆风X7”汽车使用了捷豹路虎公司“揽胜极光”汽车的装潢。江铃公司使用在“陆风X7”汽车上的形状装潢,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其“陆风X7”与捷豹路虎公司的“揽胜极光”汽车发生混淆和误认。最终,北京朝阳区法院判决江铃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生产、展示、预售和销售产品名称为“陆风X7”、产品型号为JX7200和JX7200L的汽车的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捷豹路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50万元;达畅陆风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展示、预售和销售产品名称为“陆风X7”、产品型号为JX7200和JX7200L的汽车的行为。
如上所述,产品外观设计是商品来源的重要识别标识,是品牌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经营者重要资产。具有独创性的产品外观设计不仅能够吸引消费者关注,更能给消费者带来消费的冲动,进而更好的实现商业价值。随着经济发展,商品外观设计在商业经营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越来越重要。因此,企业在产品创新中,既要重视产品外观创新,更要重视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