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经营之竞争与不正当竞争 | 国瓴律师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之一。市场竞争是各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和实现经营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角逐过程,竞争的结果是实现优先劣汰,社会进步。化妆品行业属于快消品行业,竞争尤为激烈。我国化妆品行业规模庞大,且仍处在快速增长期,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前景。化妆品企业为了取得更好的市场业绩,不断在研发、产品、渠道、销售策略、品牌推广等方面推陈出新。但,竞争应该公平,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有竞争就会出现不正当竞争,仿冒、制售假冒产品、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等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扭曲扼杀健康的经济秩序。为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均有相关竞争规范;我国也不例外。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焦汉伟律师将结合实践经验,就化妆品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探讨,以供经营者参考。
不正当竞争界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诚信公平等原则的竞争行为,如仿冒、傍名牌、侵犯商业秘密、发布虚假广告、倾销等。一般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下列4个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原则上,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性,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或者可能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守法的经营者蒙受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双重损害。(4)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多种社会危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了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还危害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作用,导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化妆品经营常见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就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问题,立法技术上各国竞争法律往往是先进行概括性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上述概括性性规定基础上,又明确了一些比较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化妆品经营中比较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如下:
(一)产品仿冒
化妆品仿冒行为是指化妆品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产品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仿冒他人产品推销自己产品,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或错误认识,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竞品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假冒他人的化妆品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化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化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化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化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化妆品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化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化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等。化妆品仿冒行为是目前化妆品竞争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化妆品经营中极具代表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模仿与被模仿一直是让很多化妆品企业很苦恼的问题。
(二)虚假宣传
化妆品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化妆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以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化妆品,是化妆品经营中最常见的促锖手段,但各类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不仅误导用户及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还侵犯了其他化妆品经营者的合法利益,造成化妆品行业竞争秩序的混乱。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此类行为作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化妆品行业集中尚未完成,行业竞争激励,目前虚假宣传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微商、新零售等渠道该问题比较突出。很多网红或达人在带货过程中随意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更严重损害了竞品利益,甚至存在类币驱逐良币的市场风险。
(三)不正当有奖销售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目前在我国化妆品行业,有些品牌为了刺激产品销售,往往会采用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方式进行促销,比如购买产品参与抽奖,其中一旦奖品为金额超过5万元的汽车等大件物品时则构成违法。化妆品经营者在化妆品促销过程中要关注奖品金额。
(四)不正当附条件销售
不正当附条件销售化妆品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在品牌和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销售化妆品时强迫交易相对人购买其不需要、不愿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销售的原则,妨碍了市场的竞争自由,影响了交易相对人自由选购商品的经营活动,还会导致使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相对减少的结果,因而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质。在化妆品经营中,比较典型的是有些化妆品品牌为了限制竞品,对分销其产品的代理商强加某些条件,如不得代理竞品等,该行为即为不正当附条件销售化妆品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目前,该行为主要出现在某些知名化妆品品牌,尚不普遍。
(五)低价倾销化妆品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我国烦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化妆品销售是否属于低价倾销的主要判断标准是销售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同时需要指出的,化妆品企业低于成本价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产品或者其他积压的产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不属于低价倾销。化妆品行业竞争日趋激励,该现象在化妆品行业呈现日以上升的趋势。
(六)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和注册商标,它可以为多个权利主体同时拥有和使用,只要获得及使用手段合法,如自主研究开发或者通过反向工程破译他人商业秘密等。化妆品行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多发生在研发环节,在研发环节往往会因为研发工程师的流动问题引起侵犯配方之商业秘密的现象。同时,企业运营、财务等经营数据也会涉及商业秘密问题。化妆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化妆品配方等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竞品的化妆品配方等商业秘密;也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产品配方等商业秘密。
(七)损害竞品商誉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名誉的综合性积极评价。它是经营者长期努力追求,刻意创造,并投入一定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才取得的。良好的商誉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在经济活动中,最终又通过有形的形式(如销售额、利润)回报它的主人。法律对通过积极劳动获得的商誉给予尊重和保护,对以不正当手段侵犯竞争者商誉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企业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品商业商誉或商品声誉,轻则违法,重则会涉嫌构成犯罪。
不正当竞争违法后果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目前,就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主要由市场监管管理部门进行查处。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就民事责任而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上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就刑事责任而言,主要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失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刑法》则设置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罪名。
妮维雅诉英姿化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获法院支持
2009年,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妮维雅公司”)发现东阳市英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姿公司”)生产的八款产品仿冒其男士系列产品及面部系列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妮维雅公司将东阳市英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及其经销商孙女士告上法院。妮维雅公司认为,英姿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市场上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护肤品生产厂商,孙女士是该公司的经销商。英姿公司一直以来刻意仿冒妮维雅男士系列及面部系列特有的包装、装潢,在其“欧美娜男士洁面乳(控油洁肤)”、“欧美娜美白泡沫洁面乳”等八款产品上使用与妮维雅两大系列产品极为近似的包装、装潢。英姿公司的上述行为故意降低乃至混淆其产品与妮维雅护肤品之间的区别,以利用消费者多年来对妮维雅产品所形成的较高认知度和接受度,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来提高自己市场份额。英姿公司认为,妮维雅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产品属于知名商品、管状包装是化妆品行业的常规包装及原被告产品装潢绝对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进行答辩。同时,基于常识,选购化妆品时产品的档次是决定相关公众的最主要因素。妮维雅公司产品最低也要几十元,而英姿公司产品只是二、三元钱;妮维雅公司产品主要通过商场、专柜等方式销售,而英姿公司是通过集贸批发市场进行销售,所以两者的相关公众是截然不同的,不会造成误认。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属同行业,生产销售相同产品,故构成竞争关系。“妮维雅/NIVEA”系列产品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法院认定其为知名商品;该系列产品包装使用的是该类商品常见的长方纸盒和塑料管状包装,不属于特有包装,但其使用的装潢体现了商品的特色,且没有证据表明这种装潢为同类产品所通用,应认定为特有装潢。英姿公司涉案的“欧美娜OUMEINA”产品内外包装的装潢与“妮维雅/NIVEA”系列产品装潢基础色调相同,色彩搭配相近,线条图案相仿,要素组合雷同,整体视觉效果相似,足以造成双方产品的混淆。故,法院认定:英姿公司在其涉案“欧美娜OUMEINA”产品内外包装上使用的与“妮维雅/NIVEA”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装潢,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英姿公司生产的侵权商品由孙女士以化妆品商行的名义销售,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二者停止侵权,并赔偿妮维雅公司相应经济损失。
焦汉伟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
拥有十年以上法律服务经验和五年以上化妆品行业经营经验,谙熟法律,熟知商业,擅长站在法律和经营的全视角为企业提供化妆品业务法律服务、法律顾问、股权架构、股权激励、股权融资、股权收购、品牌管理、品牌维权、品牌收购、商务谈判、诉讼仲裁等企业发展全阶段之解决方案。先后主导多起企业股权重组、股权激励、股权融资、工厂收购、品牌收购等案例,实操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