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是消费品经营者必须关注的一个“坑” | 国瓴律师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19-08-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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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号和商标都是企业品牌的重要构成要素,前者表明了产品出品方信息,后者区别了不同的产品或服务,对经营者而言商业意义重大。企业经营实践中,有些企业的商号与商标一致,如海尔、海信、小米、华为等;实行多品牌战略的公司,基于区隔品牌形象和品牌经营风险的考虑,一般企业商号与商标不一致,如宝洁、联合利华等。在企业商号与商标不一致的情况下,若企业使用的商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不仅是为他人做嫁衣,还会引起法律纠纷。在企业商号与商标不一致的情况下,若企业名称保护不到位,被他人注册为商标使用,或企业商标被他人登记为企业名称,则会导致市场混淆,引起消费者误认,影响品牌形象。消费品行业,特别是多品牌战略之化妆品企业经营者要高度重视企业商号使用和保护,以免踩坑。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焦汉伟律师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化妆品企业商号使用和保护等问题,以供经营者参考。

商号的选择与使用

      企业名称是市场经营者必须具备的经营要素,也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重要标志。企业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主要区别标志是“字号“,通常也称为“商号“。如,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小米”为其商号,“科技”为其行业,“有限责任公司”则为其组织形式,最具有识别性的则为商号“小米”。企业商号直接体现了产品的出品方信息,向交易对手或消费者传达了产品的厂商信誉,其商业意义重要。直接用商标作为商号是经营实践中主流策略,但在多品牌策略中,直接用其中一个商标作为商号一方面会导致品牌形象混淆,另一方面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品牌经营风险叠加,因此大多数多品牌企业均采用独立商号的策略。在采用独立商号,商号与商标不一致的情况下,化妆品企业在确定商号时一定要慎重。通常一个好的商号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 商号不与别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如果化妆品经营者使用的商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一方面经营推广行为是为他人做嫁衣,另一方会涉嫌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一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化妆品企业会遭受无法承受之重大的损失。因为化妆品企业名称是化妆品标识必须标注内容,一旦被认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需立即停止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意味着企业要更改商号、全部市售产品下架、库存成品及包材报废等,该影响为企业经营系统性风险,不仅会导致极大的直接损失,也会导致企业销售休克,甚至引起企业崩盘。同时,因为企业已售产品均标识了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商号,企业过往产品销售数据会推高民事赔偿的金额,进而造成极大赔偿损失。

      (二) 商号具有显著性能够注册为商标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商号不等于企业名称。商号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义的工业产权范畴,经过依法登记而取得的商号,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但对商号权的取得和保护均没有明确规定。就商号或商号权的保护而言,目前我国法律有待完善。经营中,企业商号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是被其他企业在不同行政区域登记为商号使用,二是被其他企业注册为商标在商品上使用,二者均会导致品牌混淆,引起消费者混淆。根据《公司法》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营者企业名称登记成功后,其商号在同一个行政区划内的相同营业范围里具有排他性和专用性。我国的企业注册实行的是分级注册制度,各个行政区独立核准注册,因此出现了很多不同行政区域经营主体名称不同,但商号相同的情况,给经营者带来了极大的经营困惑。经营者将商号登记为企业名称使用,只能在特定区域保护商号不会被在企业名称中滥用,并不能在全国范围禁止商号在企业名称中滥用的现象。此时,企业经营者要把已经登记为企业名称的商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相对于商号的区域性专用,商标专用权为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的权利,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受保护,保护范围更广,更全面。因此,在商号与商标不一致的情况下,将企业商号注册为商标是一种有效的商号保护措施。为了能够将企业商号登记为商标,则需经营者在确定企业商号时要选择有显著性的商号。经营实践中,很多商号不具有显著特征,无法注册成商标。综上,一个好的商号,不仅要不与别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还要具有显著性,能够注册为商标;否则,则不是一个好的商号,经营者可能会踩坑。

商号与商标的冲突现象

      商标是品牌另一个核心构成要素,具体是指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一般由文字、字母、数字、图形、声音等要素组合而成。商号与商标存在很大区别,二者功能不同,前者表明产品出品方信息,后者区别不同的产品或服务;企业对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企业对名称享有的名称权属于人格权范畴,分属不同法律范畴。商标注册申请、使用、保护等适用的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企业名称范畴内之企业商号审核、登记等适用的是《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企业的商号可以与商标一致,如海尔、海信、小米、华为等,也可以与商标不一致,如宝洁、联合利华等。商号与商标虽有很多区别,但二者关系极为密切,多数情况下共同出现在同一商品上,都是品牌的核心构成要素,且在品牌构成要素中二者的关联度和消费者关注度最高。正因如此,经营实践中经营者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经常会被他人登记为企业名称,或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会被他人申请注册为商标,我们称之为商号与商标的冲突现象。其中,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该行为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二者具有特定关联关系,进而引起市场混淆,实质上是经营过程中的市场混淆行为,从性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范畴。将他人知名商号登记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企业名称权,属于侵权的范畴。

商号与商标冲突问题的解决

      如上所述,企业商号与商标经常存在冲突的现象,主要有后设立的企业商号侵犯在先商标权的情形和后申请的商标权侵犯在先设立的企业商号两种情况。 就上述情形,企业应如何解决呢?具体如下:

      (一)后登记企业商号侵犯在先注册商标权

      经营实践中,经营者一旦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必然会引人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导致市场混淆。我国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完善了混淆行为的规定,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特别是,第6条增加了第(四)项兜底性条款“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后登记企业商号侵犯在先注册商标权的情形,属于经营者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禁止的行为。因此,企业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他人登记为企业商号的,可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诉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等途径解决,不仅可以主张行为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可以要求不正当竞争行为人赔偿损失。

      (二)后申请注册商标侵犯先登记企业商号
      经营者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被他人注册为商标的行为,现行《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程序来保护在先企业名称权。《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企业名称权属于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的范畴。对于在后注册商标侵犯在先企业名称权的,若在后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则企业名称权人可以依照《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提起商标异议程序;若在后商标已注册,则其可以依照《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2016年修订并对外公布的《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中明确了在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程序中在先字号权的认定标准:“将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滥用“大润发”商标作企业商号赔偿500万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城公司”)是知名连锁超市“大润发”(商标注册号5091186号)商标的权利人。康城公司商号为”康成”,商标为“大润发”,二者不一致。康城公司自1998年在上海开设第一家大型超市以来,已陆续在我国大陆地区开设了300多家综合性大型超市,在上述超市中均使用“大润发”商标,“大润发”商标已成为康城公司享有的驰名商标。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投资公司”)为市场独立经营主体,与康城公司并没有投资或持股关系。大润发投资公司不仅在经营中擅自将自己命名为“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而且在经营中使用上述名称,还在其网站以及实际经营宣传中突出使用原告“大润发”商标以及将“大润发”和“DRF”组合使用。2015年,康成公司起诉大润发投资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大润发投资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大润发投资公司明知康城公司已经注册使用涉案“大润发”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涉案商标“大润发”相同的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使用“大润发”字号的大润发投资公司与康城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故大润发投资公司将“大润发”作为字号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康城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大润发投资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大润发”字样,并为康城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一审判决后,大润发投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是一起后登记企业名称侵犯在先注册商标权的典型案例。

 

焦汉伟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

拥有十年以上法律服务经验和五年以上化妆品行业经营经验,谙熟法律,熟知商业,擅长站在法律和经营的全视角为企业提供化妆品业务法律服务、法律顾问、股权架构、股权激励、股权融资、股权收购、品牌管理、品牌维权、品牌收购、商务谈判、诉讼仲裁等企业发展全阶段之解决方案。先后主导多起企业股权重组、股权激励、股权融资、工厂收购、品牌收购等案例,实操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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