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之股东表决权、分红权的差异化配置 | 国瓴律师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19-07-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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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人类发展史上一项伟大的制度创新。公司制度,特别是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打消了投资者顾虑,极大的释放了社会投资积极性。西方社会财富在短短几百年里实现了突飞猛进变化,基本都是在公司之“有限责任制度”下创造出来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经营者的经营需要越来越多样化,就股权问题也是如此。比如,同股同权理念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经营的需求,有的经营者基于公司发展的需要可以释放股权,但并不愿意按比例释放表决权;有的投资者愿意对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但需要更多的分红权收益等等。就公司股东核心权益之表决权和分红权进行差异化安排成为企业更好的实现经营目的的刚需,特别是互联网、科技等行业。股东表决权和分红权可以按照企业经营需要差异化配置吗?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焦汉伟律师将结合实践经验,从法律角度就公司股东表决权和分红权差异化安排问题进行探讨,以供经营者参考。

股东与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是公司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从公司获取收益的权利。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股东权益将公司与股东连接起来,包括权利和义务。公司股东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分享公司收益。股东在公司中有哪些权利呢?第一,身份权。股东出资后就有权获取出资证明书并将自身记载于股东名册,以此证明自己股东身份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第二,参与公司治理权利。具体包括:股东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召集权等,以及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三,获得投资收益权利。股东投资最终是为了获利,股东通过分红权来获利;同时,股东也可以通过行使股权转让权、优先购股权、股份回购请求权等权利来获得资本性收益。第四,获得外部救济权利。当公司运营出现问题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权利,而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治理来保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时,法律还赋予股东行使决议无效或撤销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权、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等权利寻求外部公权力的救济。第五,清算权。当公司由于各种原因面临清算,走到其“人生终点”时,股东还享有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参加或确定清算组权等来维护自己最后的权益。如上所述,股东大会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权利项下的一项重要权能;分红权是股东获取投资收益权利项下一项重要权能。股东(大)会表决权和分红权也是股东最关注的股东权利之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和分红权的差异化配置

      如上所述,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权利项下的重要权能之一,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按其持有的股权比例或股份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又称为股东投票权。一般情况下,股东表决权的多少决定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力的大小。我国《公司法》经历了多次修订,不同时期的公司治理理念不同,公司股东投票权和分红权差异化配置的法律空间也不同。2005年《公司法》修订前,“同股同权”和“同股同利”是我国《公司法》的基本理念,我国并不认可“同股不同权”理念,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实施股东投票权和分红权的差异化安排。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有了变化,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修订后的《公司法》还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据此,在现行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分红权是主流,但是《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而且章程规定优先于法定。因此,目前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自行约定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的股东表决权比例和分红权比例,进行股东权益的差异化安排。

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和分红权的差异化配置

      如上所述,2005年《公司法》修订前,“同股同权”和“同股同利”是我国公司法的基本理念,股份公司也不得实施股东表决权和分红权的差异化安排。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就股份公司分红权问题进行了调整。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自2006年1月1日起,股份公司就可以就公司股东分红权进行差异化安排。但,就股份公司表决权问题,因股份公司的资合性,《公司法》虽经多次修改,但一直持谨慎态度。现行《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时,实践中对股东表决权进行差异化安排的双层股权结构为股份公司在我国主板市场上市的法律障碍,在上市前必须清理。故,就股份公司股东投票权差异化配置问题普遍持有谨慎态度。今年科创板推出后,就该问题有了新的变化。在科创板,证监会引入“同股不同权”理念,允许符合条件的双层股权结构股份公司直接上市。6月21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最高院又以意见的形式肯定了股份公司施行“同股不同权”制度的有效性。至此,股份公司就股东投票权和分红权进行差异化安排均为合法。只是,在证券法修改前,实行投票权差异化安排的股份公司,如果在主板上市,仍要清理。

 

      综上所述,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在经营中均可根据经营需要对股东表决权和分红权进行差异化安排。股东表决权和分红权的灵活安排,将极大的满足经营者经营需求,特别是公司融资事宜。比如,经营者在融资过程中,可以释放50%的股权,但为了保持对公司控制权仅释放30%的表决权权,同时作为利益补偿释放60%的分红权。如此既可以融的公司发展所需的资金,创始人又可以将公司股东会的绝对控制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投资人也可以获取收益的最大化,满足了各方利益诉求。

 

 

焦汉伟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

拥有十年以上法律服务经验和五年以上化妆品企业经营经验,谙熟法律,熟知商业,擅长站在法律和商业经营全视角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品牌管理、业务合规、商务谈判、知识产权管理、税务筹划、股权转让、公司结构设计、股权激励、投资融资、重组并购、争议解决等企业发展全阶段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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