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之双层股权结构 | 国瓴律师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19-07-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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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人类发展史上一项伟大的制度创新。公司制度,特别是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划清了投资人的风险边界,极大地释放了投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公司仅是企业类型之一,从个体工商户到合伙企业,再到有限责任之公司,每种企业类型满足了不同经营者的多样化经营需求,人类文明和财富水平在短短几百年里实现了突飞猛进变化。但从英国东印度公司诞生起,现代社会的大多财富基本都是在公司之“有限责任制度”下创造出来的。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经营者发现传统的公司制度已经不能很好的满足经营的需求,比如科技互联网等行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但当创始人在“同股同权”理念下不断的进行融资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的时候,自己在公司的持有股权比例则在逐步被稀释,甚至对公司丧失了话语权,导致公司经营方向处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中。现实中,很多企业都在思考能否在稀释股权的同时,仍然能够保持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控制权?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焦汉伟律师将结合实践经验,从法律角度就公司双层股权结构问题进行探讨,以供经营者参考。

什么是双层股权结构?

      双层股权结构不是法律术语,通常是指基于“同股不同权”理念创设的一种公司治理制度,实行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通常会发行两种不同表决权的股权或股票,比如一种是普通表决权股票,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另一种是超级表决权股票,一股享有N票表决权。其中,普通股票主要向广大的公众投资者或财务投资人发行,而超级股票主要向公司创始人或管理层发行,最终目的通过股票之投票权的特殊设置实现创始人或管理层通过持有较少股票仍然控制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之目的。实践中,很多企业会将两种不同表决权的股票分别命名为A类股份和B类股份,于是双层股权结构又称AB股结构。与双层股权结构相对的是单层股权结构。什么是单层股权结构呢?单层股权结构是通常是指基于“同股同权”理念设立的一种公司治理制度,实行单层股权机构的公司通常只会发行一种股权或股票,每一股股权或股票享有相同的投票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目前我国大多数公司均是实行单层股权机构。相对与单层股权结构,双层股权结构是一种制度创新,公司股东可以运用双层股权结构在持有有限股权的情况下控制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双层股权结构的利和弊?

      相对于单层股权结构,双层股权结构最大的好处就是:公司创始人不会因为融资等行为丧失对公司股东会或股权大会的控制权,进而保持公司经营方针不会被某些短视的投资者或财务投资人所干扰。双层股权结构也有很大的弊端,那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道德风险很大,有可能发生权力滥用的情况。在双层股权结构下,相同的股权或股票拥有同样的分红权,但享有不同的决策权,通常创始人或管理层话语权更大,他们有可能滥用表决权做对他们利益最大化的事情,比如给自己开很高的工资待遇、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等。阿里巴巴实行的双层股权结构,上市前阿里的股权结构为:日本软银持股36.7%股份、雅虎持股24%股份,持有的是A股;马云及他的合伙人只拥有阿里巴巴约10%的股份,持有的是B股。B股的每股表决权等于A股10股的表决权。马云及管理层虽然只持有约10%的股份,但通过双层股权结构设计拥有了约63%的表决权,控制了整个阿里公司股东大会。2013年阿里巴巴原计划在港交所上市,当时港交所基于公平理念固守“同股同权”的立场,阿里最终登陆允许双层股权结构的美国纽交所,这反应了港交所对双层股权结构弊端的担忧。因为诚然创始人或管理层的贡献和价值很大,但在缺少权力制衡的情况下,创始人或管理层有可能滥用权力,从而损害公司及公司大部分股东的权益。公司采用双层股权结构,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在首次公开发行(IPO)股票前实行双层股权结构;另一种是在首次公开发行(IPO)股票后通过股票转换的形式实行双层股权结构。两者相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权前,公司尚不是公众公司,股东人数有限,且关系紧密,股东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公司运作,故双层股权结构的道德风险较小。在首次公开发行股权后,公司成为公众公司,股东人数较多,且分散,大部分股东也不参与公司经营,不能有效的监督公司运作,故道德风险较大。也是基于这个考虑,目前纽交所、纳斯达克、我国创业板都禁止了IPO后双层股权结构的采用,只允许IPO前采用双层股权结构。

双层股权结构合法吗?

      公司经营需要以合法为前提,不以合法性为前提的经营不具有任何经营价值,公司股权结构也不例外。在我国法律层面,双层股权结构合法吗?就双层股权结构问题,我们立法有一个转变的过程。2005年《公司法》修订前,“同股同权”和“同股同利”是我国公司法的基本理念,我国《公司法》并不认可“同股不同权”的双层股权结构。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有了变化,这一变化主要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上。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现行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主流,但是《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而且章程规定优先于法定。基于该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自行约定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的表决权比例,即实行同股不同权的双层股权结构。股份公司可以不可以实行双层股权结构呢?因股份公司的资合性,就股份公司双层股权结构问题《公司法》一直持有谨慎态度,2005年公司公司法修改时并没有改变。现行《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据此,一方面,“同股同权”为现行《公司法》所明示的股份公司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实践中双层股权结构系股份公司在我国主板市场上市的法律障碍,在上市前必须清理,故就股份公司双层股权结构问题普遍持有谨慎态度。今年科创板推出后,就股份公司双层股权结构问题有了新的变化。在科创板,证监会引入“同股不同权”理念,允许符合条件的双层股权结构股份公司直接上市。6月21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最高院又以意见的形式肯定了股份公司施行“同股不同权”制度的有效性。至此,我们公司实行双层股权结构已不在存在制度障碍,无论是有限责任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均为合法。只是,在证券法修改前,实行双层股权结构的股份公司在主板上市仍会碰到制度障碍。

双层股权结构案例

(一)京东公司

      京东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一家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京东公司股本分为A类股份和B类股份,A类股份为1股享有1票表决权;B类股1股拥有20票表决权。投资人持有的为A类股票;创始人刘强东持有的为B类股票。京东集团2018年年报显示,腾讯为京东第一大股东,持有京东17.8%的股份,但仅拥有4.5%的投票权;刘强东为京东第二大股东,持有京东15.4%的股份,但刘强东拥有79%的投票权。因此,在京东多轮融资之后,刘强东虽不再是通常公司股权意义上的大股东,但是依旧通过双层股权结构牢牢控制着公司股东大会。

(二)小米公司

      小米公司是港交所再次允许“同股不同权”后上市的第一家双层结构公司。小米公司招股书显示,小米公司股本分为A类股份和B类股份,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享有10票表决权,而B股股份持有人则每股享有1票表决权。其中,A类股份仅由雷军和林斌两人拥有,外部投资人拥有的为B类股份。雷军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为31.41%,但通过双层股权结构拥有着55.7%的投票权;林斌持有公司13.33%的股份,通过双层股权结构拥有30%的投票权,二者合计拥有85.7%的表决权。通过双层股权结构,小米公司股东大会的控制权牢牢地掌握在了创始股东雷军和林斌手里。

(三)优刻得公司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科创板允许“同股不同权”后上市的第一家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优刻德公司设立了双层股权结构,公司股本分为A类股份和B类股份,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享有5票表决权,而B类股份持有人则每股享有1票表决权。其中,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昕华、莫显峰、华琨三人拥有的为A类股份,其他股东及投资人拥有为B类股份。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昕华、莫显峰、华琨合计持有公司26.8%的股份,但通过双层股权结构享有64.7%的表决权。通过双层股权结构,优刻得股东大会的控制权牢牢地掌握在了季昕华、莫显峰、华琨手里。

 

焦汉伟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

拥有十年以上法律服务经验和五年以上化妆品企业经营经验,谙熟法律,熟知商业,擅长站在法律和商业经营全视角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品牌管理、业务合规、商务谈判、知识产权管理、税务筹划、股权转让、公司结构设计、股权激励、投资融资、重组并购、争议解决等企业发展全阶段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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