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透析经营者在确定股权激励方案时最纠结的三大问题
从经营的角度,企业发展最关键因素是什么?人才。一个企业的发展可以归功于人的贡献,一个企业的没落可以归结为人的问题。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关注人才问题。发现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是每一个企业发展的关键战略。没有人才战略的企业很难做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众所周知,阿里、华为、小米等优秀企业只所以能取得今天的成就,这与他们的人才战略密不可分。
在现代企业经管理中,股权激励已成为企业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方式之一。正因如此,很多经营者在积极筹划或推进股权激励事宜。但,如何才能让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最大化地发挥激励效果?这需要经营者从经营、法律、税务等多方面进行统筹考虑,制定适合自身需求的股权激励方案。具体而言,是实施限制性股权激励,还是股权期权激励?是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若采取间接持股模式,股权激励平台应采用公司类型,还是合伙企业类型?通常是经营者在确定股权激励方案时最纠结的三个问题。上述三大问题也是股权激励方案中最关键的三个问题,判断不准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股权激励的效果。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焦汉伟律师将结合实践经验,从法律、经营、税负等多角度就非上市公司股权(股票,以下简称股权)激励中涉及的上述三大核心问题进行探讨,以供经营者参考。
限制性股权?股权期权?
限制性股权激励是指激励方对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特定份额的公司股权,但激励对象基于激励计划取得的公司股权在转让等部分权利上受到限制。限制性股权本质上是给予了激励对象本公司股权,但又对激励对象转让、设置担保等处分行为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当设定的条件没有成就的时候,激励对象不得对其取得的股权进行转让等处分行为。“先给后限制“是限制性股权激励的主要特征之一。实践中,通常被激励方的限制条件主要是满足一定的工作期限,或达成一定的工作业绩。限制性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经营考量,一是对创业团队或者陪伴公司成长的关键性员工过往贡献的奖励,二是继续激励关键性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限制性股权激励具有奖励和激励的双重功效,实践中对已经为公司做出过突出贡献之老员工适用的比较多。就企业引进人才或激励新员工的情况,原则上限制性股权激励模式适用的比较少。股权期权激励是激励方授予公司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与限制性股权激励相比,股权期权激励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并不给到股权,而是承诺在未来预设的条件成就时才会给与公司一定的股权。“先承诺后给与”是股权期权激励的特点之一。两者相比,限制性股权是一种受到限制的股权;股权期权则是一种对未来的期待权利,是一种未来成为股东的权利。股权期权激励的考量主要是激励关键员工与公司深度捆粄,共同成长,未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实践中,激励对象通常只有在满足一定的工作期限或达成一定的工作业绩后方可取得相应的股权。原则上股权期权在行权前不享有转让、设置担保等权利,也不享有分红权,最终能否行权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对激励对象的吸引力相对于限制性股权激励会弱一些。股权期权激励并不能对已经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员工起到好的奖励效果,更多的适用于引进新员工或激励新员工未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因此,实施何种股权激励取决于激励方的经营需求和激励对象的具体情况。
直接持股?间接持股?
持股方式是企业在确定股权激励方案时最纠结的另一个问题。到底是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所谓的直接持股,是指激励方在实施股权激励时,直接授予激励对象激励方的股权,激励对象直接登记为激励方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直接持股方式的优点是:(1)员工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员工会有更强的安全感,激励效果好;(2)员工直接持有激励方股权,在公司实现IPO时,激励对象可以于解禁后直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股票,退出路径方便;(3)激励对象可以适用101号文规定的递延纳税政策。就符合101号文特定条件的直接持股方式之股权激励,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直接持股方式也具有很多缺点,如受公司股东人数上限限制、员工流动会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等。特别是,劳动关系发生变更需要员工配合办理股东变更程序时,若员工就股权变更问题与公司存在纠纷,或者员工不配合办理相应股东变更程序,企业则需要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双方纠纷,会给激励方股权结构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不符合公司利益,也不符合其他激励对象的利益。正是因其不能很好隔离风险,经营者在实践中一般很少采用直接持股方式。所谓的间接持股方式,是指激励方在实施股权激励时,不直接授予激励方的股权,而是通过设立激励平台,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激励平台公司股权或企业权益。与直接持股相比,激励对象不是激励方股东,而是通过激励平台间接的享受激励方利益,故称之为间接持股方式。在间接持股方式下,激励对象直接登记为激励平台的股东或或合伙人,但并不直接登记为激励方股东,也不直接对激励方享有股东权利,因此很好的隔离了风险。与直接持股方式相比,间接持股模式既可以很好的激励员工,又能够很好的隔离股权激励的风险,兼顾了经营和法律两个方面的需求,在股权激励实践中是一种主流持股模式,企业在确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可以优先考虑。
公司?合伙企业?
如上所言,间接持股方式之股权激励在股权激励实践中是一种主流模式。就间接持股方式之股权激励而言,激励方通常是先设立激励平台,然后通过激励平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通常,股权激励平台类型有公司和合伙企业两种类型。在确定股权激励平台的类型时是采用公司类型?还是合伙企业类型?公司是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运营。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运营。公司和合伙企业作为两种比较常见的企业形式,各有利弊。就经营灵活性、税负成本而言,合伙企业具有优势,经营实践中小规模企业采用合伙企业类型较多。就公司治理规范性、资本运作可行性而言,公司类型具有优势,经营实践中绝大多数企业均采用公司类型。就股权激励平台而言,是采用公司类型还是合伙企业类型,需要激励方从平台经营定位、资本运作规划、税负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如果股权激励平台定位为纯粹之股权激励目的,后期不开展其他实质性业务,也没有资本运作规划的话,则股权激励平台应选择合伙企业类型,因为合伙企业管理灵活、税负较低。如果股权激励平台定位不仅是股权激励之目的,还要开展其他实质性经营业务,或有开展资本运作之规划,则股权激励平台应选择公司类型,因为公司形式才能更好的满足上述需求。总之,公司形式和合伙企业形式本身没有好差之分,激励方在股权激励实践中采用何种类型,取决于激励方对平台的定位和激励方的经营需求。
经过上述分析,经营者已经对股权激励方案中的上述三大问题有了一定的认知。每种方案都有它的优势,也有它的弊端,形而上地去谈论好与劣是不妥的。好与劣不是取决于方案本身,而是取决于经营者的需求,取决于激励对象的实际情况。适合的就是最好的,反之则是不好的。经营者在确定股权激励方案时,要从经营、法律、税负等多角度进行综合评估和取舍,确定最适合自己经营需求的激励方案,避免形而上。
焦汉伟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
拥有十年以上法律服务经验和五年以上企业经营经验,谙熟法律,熟知商业,擅长站在法律和商业经营全视角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品牌管理、业务合规、商务谈判、知识产权管理、税务筹划、股权转让、公司架构设计、股权激励、投资融资、重组并购、争议解决等企业发展全阶段之解决方案。